電網企業收取“預付電費”合法嗎?如何防范法律風險?
最近幾天,觀茶君接到好幾個在電網企業工作的小伙伴的緊急電話:工商局說我們公司收取預付電費的行為違法,要對我們進行行政處罰!工商局的說法有法律依據嗎?我們能收取預付電費嗎?說來也巧,早在今年5月份,觀
行政規定取消后,供電企業還可以收取電費保證金嗎?
要解決能不能收取的問題,觀茶君認為倒是需要先弄清楚“電費保證金”是個什么性質?觀茶君發現,“電費保證金”這一名目經歷了如下從存在到消失的過程:

由此可見,電費保證金是作為一項制度由行政機關以行政方式普遍推行,又被行政方式統一取消了!
問題是,被行政機關取消后,電費保證金就失去依據了嗎?
當然不是!觀茶君以為,這里所提到的電費保證金,是電力政企不分的特定時期內采取的保證用戶電費清償的擔保措施,具有一定行政強制性,從實施到取消都是行政行為的結果。客觀而言,這種電費保證金制度有借助行政權力干預民事交易行為之嫌,因此,取消這一制度也在觀茶君的意料之中。
但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部門所取消的僅僅是作為一種行政措施的強制保證金制度,體現的是行政權力不干預民事權利的基本法治原則。但對于當事人本應享有的民事權利,政府機關卻無權強行取消,這一取消不過是使供用電雙方關系回復到民事關系應有的狀態而已。
事實上,我國現行法律中,不但沒有對“保證金”予以禁止,反而在《合同法》、《擔保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68條賦予了合同先履行一方的不安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擔保方式。觀茶君認為,電費保證金即屬于質押形式的擔保,是當事人有權選擇的法定擔保方式的一種,屬于當事人享有的私權,政府部門無權干涉。因此,從純民事法律的角度看,合同雙方經協議收取“電費保證金”有著充分的法律依據。
因此,觀茶君認為,以“電費保證金制度已被取消”為由認定供電企業的行為違法缺乏依據,對于該行政機關的理解觀茶君不敢茍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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