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意見:增量配電網企業可探索結合負荷率等因素制定配電價格套餐
廣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辦法中提到,增量配電網企業
廣東省發改委日前發布了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辦法中提到,增量配電網企業與省級電網企業之間的結算電價,按現行省級電網相應電壓等級輸配電價執行。增量配電網企業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分類結算電價或綜合結算電價與省級電網企業結算電費。
分類結算電價。增量配電網企業根據配電網區域內實際供電用戶類別、電壓等級和用戶用電容量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再按省級電網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的輸配電價,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
綜合結算電價。增量配電網企業根據配電網接入省級電網的接網容量和電壓等級,按省級電網兩部制輸配電價,向省級電網企業支付輸配電費。
詳情如下:
關于公開征求《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為推進我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工作,促進增量配電網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規定,我委制定了《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歡迎各界人士提出意見和建議,以便進一步完善政策。公開征求意見時間截至2019年6月14日止,有關意見及建議可通過信函、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反饋。
附件: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
2019年5月29日
(通訊地址:廣州市東風中路305號省發展改革委價格管理處;
郵政編碼:510040;傳真:020-83134175;
電子郵箱:fgw_jgglc@gd.gov.cn)
附件
廣東省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核定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促進增量配電網業務健康發展,根據《廣東省定價目錄(2018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制定和調整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行為。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是指增量配電網企業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共用配電網絡的用戶提供配電服務的價格。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增量配電網是指廣東省內符合規定設立的,并經有權限能源主管部門認定的配電網。
第四條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由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廣州、深圳市行政轄區范圍內的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分別授權廣州、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條對于非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按“準許收入法”方式核定配電價格,增量配電網企業向本配電區域電力用戶實際收取的配電價格實行最高限價管理。
本辦法出臺后,對于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其配電價格通過招標形成,具體按政府主管部門的規定及合同約定執行。本辦法出臺前,采用招標方式確定投資主體的增量配電網項目,如招標未明確配電價格的,可按照上述“準許收入法”方式核定配電價格。
第二章 準許收入及配電價格定價辦法
第六條采用“準許收入法”核定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先核定增量配電網企業配電業務的準許收入,再以準許收入為基礎核定配電價格。
第七條增量配電網企業的準許收入以企業的成本和資產為基礎核定。配電價格以各電壓等級的合理配電成本為基礎,按郵票法分電壓等級核定。
第八條準許收入和配電價格實行事前核定,采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管制方式,監管周期為三年。
第九條準許收入的計算公式為: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
其中:準許成本=基期準許成本+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
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第十條準許成本的計算
(一)準許成本由折舊和運行維護費構成,區分基期準許成本和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分別核定。
(二)基期準許成本,是指根據《廣東省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等規定,經成本監審核定的歷史成本。
(三)監管周期新增(減少)準許成本,是指增量配電網企業在監管期初前一年及監管周期內預計合理新增或減少的準許成本。
1、監管周期新增準許成本
(1)折舊費。
折舊費的計算公式為:
折舊費=規劃新增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定價折舊率
其中:規劃新增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按照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預測的、符合電力規劃的電網投資計劃,并根據固定資產投資增長應與規劃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相匹配的原則統籌核定。
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指規劃新增配電固定資產投資額轉為用于計提折舊的新增配電固定資產原值的比率。主要參考增量配電網企業經營區域的經濟發展需求、電力需求、配電線路設備投資進度及實際利用效率等因素統籌核定。首個監管周期,新增投資計入固定資產比率按不超過75%計算。
定價折舊率。根據新增的配電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附后)和新增固定資產結構核定。新增固定資產結構無法確定的,可參照歷史資產實際結構核定。
(2)運行維護費。運行維護費由材料費、修理費、職工薪酬、其他費用組成,按以下方法分別核定。
材料費。參考增量配電網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增量配電網企業剛成立的,可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核定。
修理費。參考增量配電網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增量配電網企業剛成立的,可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監管周期的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1.5%確定。
職工薪酬。參考同類型企業的水平,統籌考慮人數變化、行業平均工資、CPI增長率等因素確定;
其他費用。參考不高于增量配電網企業監管期初前三年歷史費率水平的70%,增量配電網企業剛成立的,可參考同類型電網企業的先進成本標準,按照不高于監管周期新增固定資產原值的2.5%核定。
條件成熟后,運行維護費將在分項核定的基礎上,參考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合理運行維護費率水平核定。對于超過合理運行維護費率部分不予列入準許成本。
2、監管周期減少準許成本。
(1)監管周期內退役、報廢的固定資產和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相應減少的成本費用。
(2)監管周期內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定價折舊費。
3、監管周期新增配電資產增長與電量增長、負荷增長、供電可靠性提升的偏差部分,相關配電資產產生的折舊費、運行維護費可以暫不計入該監管周期配電價格。
第十一條準許收益的計算。
(一)準許收益的計算公式為:
準許收益=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準許收益率
(二)可計提收益的有效資產,是指增量配電網企業投資(包括政府投資或財政撥款投資)形成的,為提供共用網絡配電服務所需的,允許計提投資回報的配電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凈值、無形資產凈值和營運資本。
1、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包括但不限于:配電線路、變電配電設備,電網運行維護與應急搶修資產,電網通信、技術監督、計量檢定等專業服務資產。以下資產不得納入可計提收益的固定資產范圍:
(1)與共用網絡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該類固定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企業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企業及“三產”資產,如賓館、招待所、辦事處、醫療單位等固定資產;發電資產;與配電業務無關的對外股權投資;投資性固定資產(如房地產等);其他需扣除的與共用網絡配電業務無關的固定資產。
(2)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而未經批準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或允許企業自主安排,但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固定資產。
(3)企事業單位、用戶投資或政府無償移交的非電網企業投資部分對應的配電固定資產。
(4)其他不應計提收益的配電固定資產。
2、可計提收益的無形資產,主要包括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特許權、土地使用權等方面。
3、可計提收益的營運資本,指增量配電網企業為提供配電服務,除固定資產投資以外的正常運營所需要的周轉資金。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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