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江蘇經信委聯合發出關于征求《江蘇電力市場建設方案(征求意見稿)《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
第九章計量和結算
第一節計量
第九十四條電網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電力用戶可根據實際情況,配置必要的計量裝置。
第九十五條同一計量點應當安裝相同型號、相同規格、相同精度的主、副電能表各一套,主、副表應有明確標志,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第九十六條電力用戶必須分電壓等級分戶號計量,如其計量點存在照明、農業等與工業電量混合計量的情況,應在供用電合同中明確“定量定比”拆分方法。為統計售電企業月度電量的偏差,應按照電網公司、售電企業與委托的電力用戶三方供用電合同明確的計量點,做匯總統計。
第九十七條對于發電企業內部多臺發電機組共用上網計量點且無法拆分,不同發電機組又必須分開結算的情況,原則上按照每臺機組的實際發電量等比例拆分共用計量點的上網電量。
第九十八條電網企業應按照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并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和相關市場成員。當交易按月開展時,電網企業應保證各市場成員日電量數據準確;當交易按日開展時,電網企業應保證各市場成員小時電量數據準確。
第九十九條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主體協商解決。
第二節結算的基本原則
第一百條市場主體的可結算電量統計口徑,由實際上網電量(或用網電量)、合同電量轉讓、月度上下調電量等部分組成,并按照合同約定,區分基數電量、直接交易電量、抽水蓄能招標電量、跨省外送電量、月度上下調電量等。
新投產發電機組的調試電量單獨統計。
第一百零一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按照自然月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市場主體根據相關規則進行資金結算。其中,跨省跨區交易原則上由電力用戶所在地區的電力交易機構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依據,在區域交易平臺開展的交易由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向電力用戶所在地區的電力交易機構出具結算依據;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由江蘇電力交易機構分別向出讓方和受讓方出具結算依據。
第一百零二條電力用戶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照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各市場主體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
第一百零三條發電企業上網電量電費次月由電網公司支付;電力用戶仍向電網企業繳納電費,并由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側欠費風險;售電企業按照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和電網公司進行電費結算。
第一百零四條隨著電力市場發展,如不承擔電費資金結算職能的電網企業也不再承擔欠費風險,市場主體可自行約定結算方式。
第一百零五條電力用戶的容量電費、政府基金和附加、輸電網損、峰谷比、功率因數調整等按照電壓等級和類別按實收取,上述費用均由電網公司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結算依據。
第一百零六條電力交易機構向各市場主體提供結算依據,包括以下部分:
(一) 發電企業的結算依據。包括本月實際上網電量、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和違約電量/電價、基數電量(或優先發電電量)、電價等信息;在實行預掛牌交易的方式下,發電企業的電費構成包括:電量電費、上調服務補償費、下調服務補償費、偏差調整費用、平均分攤的結算差額或盈余資金、輔助服務費用。
(二) 第一類電力用戶的結算依據。包括該用戶分戶號和電壓等級的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違約(偏差調整)電量/電價等內容。
(三) 第二類電力用戶的結算依據。售電企業根據電網公司提供的該用戶分戶號和電壓等級的抄核電量,按照購售電合同約定,將包括分戶號和電壓等級的電量、電價以及偏差情況在內的結算方案提供給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與用戶核對匯總后,形成市場化電量結算依據。
(四) 售電企業的結算依據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每筆合同結算電量/電價,違約電量/電價等,由電力交易機構結算完成;二是由售電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其簽約的電力用戶每個戶號的結算電量、電價等。電力交易機構與用戶確認后,上述兩部分電費匯總記賬,資金可對沖結算。
(五) 電網企業結算依據均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一是輸電費用結算單,包括每筆合同輸電電量、結算電價(含網損明細),以及違約電量、電價等;二是電網公司向跨區跨省市場主體購售電結算單,包括每筆合同的結算電量和電價以及違約電量、電價等。
(六) 輔助服務結算依據由電力交易機構提供。
(七) 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依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在3個工作日內通知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一百零七條第二類電力用戶月度偏差由售電企業參照本規則在購售電合同中約定偏差補償辦法,電力交易機構不提供偏差調整結算單。
第一百零八條對于同一個市場成員,有多筆市場化交易合同的情況,結算順序如下:
(一) 按合同執行周期排序:當月到期的合同優先于未到期的合同執行;
(二) 按交易品種排序:合同電量轉讓合同、跨區跨省交易合同、直接交易合同、抽水電量交易合同結算優先級依次遞減;
(三) 按交易組織方式排序:集中競價、掛牌交易、雙邊
協商結算優先級依次遞減;
第一百零九條對于同一個市場成員,多個用電戶號(或者發電機組)共同簽訂市場化交易合同的情況,按照各用電戶號的實際用電量(或機組實際發電量)進行合同結算電量的拆分。
第三節電力用戶的結算
第一百一十條對于非市場化售電業務的電力用戶(電網企業保底供電用戶),仍按照國家目錄電價和供用電合同約定執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類電力用戶可以通過存量合同的分月計劃調整、參加月度交易、合同電量轉讓等方式,規避電量偏差調整風險;在此基礎上,實際用電量與當月合同電量的偏差,納入偏差調整費用。
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類電力用戶電度電費參照其與發電企業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約定的分月計劃進行結算:
(一) 實際用電量低于直接交易合同約定的月度計劃97%時,依照第一百零八條的次序結算電量,低于97%的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江蘇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的10°%征收偏差調整費用;
(二) 實際用電量在月度計劃97%至103%之間時,依照第一百零八條的次序,按實際用電量結算;
(三) 實際用電量在月度計劃103%至110%之間時,在上條結算基礎上,超出103%部分按照當期江蘇同類銷售目錄電價的1.1倍結算;
(四) 實際用電量超過月度計劃110%時,在上條結算的基礎上,超出110%部分按照當期江蘇同類銷售目錄電價的1.2倍結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在電力市場過渡時期,第一類電力用戶直接交易合同結算可采用“月度結算,年度清算”的方式進行。
(一) 月度交易合同優先結算,年度交易合同按月滾動;
(二) 當月實際用電量高于月度交易合同電量時,超出電量計入年度交易合同電量。當年度交易合同電量執行完成后,超出累計市場電量103%的電量按照當期江蘇同類銷售目錄電價的1.1倍結算;
(三) 當月實際用電量低于月度交易合同電量時,依照第一百零八條的次序結算電量。若實際用電電量低于月度交易合同電量的97%,對低于97%的差額電量部分,按照當期江蘇燃煤機組標桿電價的10%征收偏差調整費用。
第一百一十四條按照電力市場開展情況,在開展月度交易預掛牌的方式下:
(一)第一類用戶實際用電量超過其合同電量時,按其合同加權平均價結算總合同電量,超用電量按上調服務的加權平均價結算(系統未調用上調服務時,按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最高成交價或當月市場交易的最高成交價結算)。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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