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公開征求意見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江蘇經信委聯合發出關于征求《江蘇電力市場建設方案(征求意見稿)《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公開征求意見,詳情如下:江蘇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
第五章交易組織
第一節交易流程
第四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組織市場交易前,應按省經信委、江蘇能源監管辦要求,發布交易信息公告。交易的申報和出清必須在全過程的數字加密方式下進行。嚴禁任何單位、組織、個人在交易進行中泄露市場成員私有信息。除電網安全校核外,禁止任何單位、組織、個人在交易進行中臨時修改出清規則或設立修正系數干預交易。
(一)交易公告應提前三個工作日發布,內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 合同執行周期內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2. 合同執行周期內江蘇電力市場總體供需情況;
3. 合同執行周期內,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4. 合同執行周期內各準入機組的可發電量上限;
5. 交易準入成員條件、交易總規模、交易申報時間、截止時間、結果發布時間等。
交易公告發布后,交易中心原則上按照準入成員條件,按照機組組合、用電單元組合配置交易單元,用于市場成員申報。
(二) 交易申報時間應在工作日內進行,時間不低于1個小時。無約束出清應在申報結束后的一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工作在兩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 交易結果的發布應按照本規則的第十章信息披露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具有直接交易資格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可以參與跨省跨區直接交易,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也可以委托售電企業或者電網企業代理參與跨省跨區交易,由市場主體自主決定。
第四十七條現貨市場啟動前,電網企業可以代理未進入市場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鼓勵電力用戶與江蘇風電、光伏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直接交易合同和電量認購,積極開展綠色能源證書認購工作。
第二節年度電量交易組織
第四十八條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一) 確定省內優先發電。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科學安排本地優先發電,確保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生物質發電、余熱余壓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收購;為滿足調峰調頻和電網安全需要,抽水蓄能機組等調峰調頻電量優先發電;在保證安全、兼顧調峰需要的情況下合理安排核電優先發電,并鼓勵其參與市場交易;實行“以熱定電”供熱方式合理、納入在線監測并符合國家和省環保要求的熱電聯產機組優先發電。
(二) 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由江蘇省電力公司與上述省外電力資源簽訂購售電合同。
(三) 按照國家確定的抽水蓄能租賃費用分攤比例,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掛牌交易。
(四) 根據江蘇實際情況,每年12月初由售電企業和第一類電力用戶上報次年度的用電量規模預測,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開展年度市場交易。
(五) 確定化石能源(含燃煤、天然氣)發電企業基數電量。根據本省年度發電預測情況,減去上述環節優先發電量、抽水蓄能招標發電量及年度市場交易發電量后,作為化石能源發電企業的年度基數電量,并按照機組容量等級確定基數電量。
(六) 按照國家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要求,逐年縮減化石能源發電企業基數電量,直至完全取消。除基數計劃外,其他電量均通過市場化交易實現。燃煤發電企業年度實際發電利用小時不超過我省年度燃煤機組發電小時數的最高上限。
第四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情況,于12月底前將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市場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合同進行匯總,并發布年度交易和分類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順利實施。
第五十條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的,可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足夠的優先發電空間,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五十一條積極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送電協議。在保障本省電能平衡和保證發電企業簽訂的各類交易合同完成的基礎上,積極開展跨區跨省電能交易。在本省電能供應緊張時,優先購買省外清潔電能,在本省電能供應平衡和富裕情況下,推進省外清潔電能資源替代本省常規燃煤機組的發電工作。
第五十二條市場主體簽訂購售電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但轉讓次月電量合同應于當月底3日之前完成。
第三節月度電量交易組織
第五十三條當月20日前,發電企業應在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參與次月市場交易的發電能力上限;售電企業、第一類電力用戶應在電力交易平臺申報參與次月市場交易的總用電量、雙邊協商交易計劃、平臺競價、掛牌交易電量需求。
第五十四條當月24日前,電力交易機構完成月度市場交易的組織工作。相關交易的組織按照交易規則執行。
第五十五條當月25日前,市場主體完成次月合同電量轉讓。
第五十六條當月26日前,市場主體應按照電網設備計劃檢修、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對發用電情況的預測,完成后續月份存量合同的分月計劃調整與確認工作。
第五十七條在各類月度交易結束后,電力交易機構應當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對年度分月結果和次月月度交易結果進行匯總,于每月月底前發布匯總后的次月交易結果。
第五十八條市場交易電量合同轉讓的交易組織,原則上按照月度(前)開展。轉讓電量的口徑以結算電量為基準。
第五十九條市場交易電量合同轉讓只能單向選擇轉讓或者受讓。
第六十條基數電量轉讓合同、直接交易電量轉讓合同,不再收取輸電網損費用。
第六十一條為規避市場風險,基數電量轉讓合同、直接交易電量轉讓合同均采取月度簽訂,月結月清方式進行。轉讓的合同電量不得再次轉讓。
第五節月度偏差電量預掛牌交易
第六十二條月度偏差電量預掛牌交易主要針對次月可能出現的電量偏差,通過預掛牌方式確定次月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照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六十三條電力交易機構在每月第4周組織發電企業申報次月預掛牌上下調價格,發電企業必須提供上下調價格。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次月上下調價格序列并公布。當價格相同時,增發電量按照機組容量由大到小、減發電量按照機組容量由小到大的順序確定中標機組。當月未納入開機組合的機組不參與上調、下調電量交易。
第六節臨時交易和緊急支援交易
第六十四條江蘇可與其它省(市)通過自主協商方式開展跨省區臨時及緊急支援交易,交易電量、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均由購售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十五條電力交易機構應當事先與其它交易機構約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的價格及其他事項,在電力供應出現嚴重缺口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電網安全約束組織實施。必要時可以采取預掛牌方式確定跨省跨區緊急支援交易中標機組排序。
第六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事后應將臨時及緊急支援交易的原因、電量、電價等情況向江蘇能源監管辦、省經信委報告。
第六章安全校核
第六十七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涉及其調度范圍的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所有電力交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涉及跨省跨區的交易,須通過所有相關電力調度機構的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六十八條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在市場信息公示日前2個工作日,可以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六十九條省級電力調度機構在市場信息公示日前2個工作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網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條電力調度機構在收到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初始交易結果匯總后,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在信息披露中予以公布。
第七十一條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根據電網實際運行情況調整合同。每臺機組優先調整基數電量,后調整市場交易電量。基數電量受市場交易電量影響不能通過安全校核的,可以轉讓。削減市場交易電量時,優先削減集中競價交易,后削減雙邊協商交易。對于集中競價交易,按集中競價成交順序進行削減;對于雙邊協商交易,按時間優先原則進行削減,時間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電力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削減。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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