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為什么電力交易中心成立并不代表建立了電力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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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北京和廣州兩個定位于國家級的電力交易中心成立。一時間,“電力市場化改革的里程碑”、“關鍵一步”等評價紛紛出現。
本文作者另辟蹊徑從電力經濟學理論和一些國際經驗,剖析成立兩個中心的改革本質。在他看來,"建立電力交易中心并不代表建立了電力市場,進入電力交易中心,也不代表參與了電力競爭"。
馮永晟(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能源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談交易中心首先需明確這個中心組織的交易性質,盡管區分維度眾多,不過最基本的是長、短期的電能交易。從兩大交易中心的定位中,在可預見的將來,其只能承擔非短期電能交易,因為制度基礎、市場狀況和組織能力尚不足以支持組織短期交易,因此,交易中心只能定位于跨區域的長期電能交易。
然而有意思的是,競爭性電力市場中,集中式的交易中心主要是為了組織短期交易,組織遠期電力交易不必然需要所謂“交易中心”。
可能有人會說,西北歐成熟電力市場的大量遠期電力交易不都是在交易中心完成的嗎?但需要解釋的是,在遠期交易問題上,電力與普通大宗商品并無本質區別,這里,電力的技術特性并不會構成實現交易的物理約束。電力的遠期交易跟其他普通商品一樣需要的是市場搜尋與交易匹配,在這一過程中,交易者在選擇交易方式,即自主搜尋、尋求中介還是進入交易所時,其所關心的主要是組織交易的成本。很明顯,集中式的交易中心會幫助交易者節省大量交易成本,因此他們會選擇進入交易中心。
以英國為例:
英國絕不是因為有了交易中心,才有了競爭性電力市場,因為這解釋不了交易中心的長期存在為什么沒能在20世紀90年代之前促進電力競爭。
實際上,對市場交易的放松管制才真正開啟了市場化進程,而長期的自由主義傳統和成熟的交易中心制度,只不過輕而易舉地把電力作為了一種新的交易品種而已。但放松管制的根本作用還不僅于此,單純的遠期交易無法有效引入競爭,這一市場因為信息問題和流動性限制,其價格無法準確反映真實電力成本,因此,標志電力市場化進程的核心政策是現貨市場的建立。
從英國的經驗,我們可以看出,即使成立交易中心,跟電力競爭還相去甚遠。值得注意的是,遠期電力交易的組織,甚至不需要專門隸屬于電力產業的專門交易中心,這同樣是西北歐電力市場中的特點。
那么,讓不同區域的電廠和用戶直接交易,實現更多的跨區電力交易,是不是就可促進競爭?一般而言,相對于之前,確實是引入了一定程度競爭,但需要注意,電力競爭的效率釋放只可能發生在系統運營調度實時發生時,任何缺乏短期電力交易支撐的遠期電力市場只是名義上的競爭,不會形成能夠引導有效生產、有效消費和有效投資的真實經濟信號。
以美國為例:
在美國許多區域電力市場開始改革之前,會看到大量跨區域的電力經濟交換,特別是不同公用事業公司之間,這種情況可追溯到20世紀上半葉。實現這種跨州或跨區電力交換的契約制度遠比當前中國的情況完善,既有比較靈活的短期經濟交換合同,又有比較嚴格的固定制度安排,比如強電力庫。即便如此,也沒人稱之為其促進電力競爭,而只是實現了更好的協作經濟性。
一方面從理論上講,電力競爭因電力的特殊性,而使得供求雙方即使面對面直接交易也不會自然形成有效競爭,而必須通過系統運營機構來實現潛在競爭收益,因此可以說,無現貨便無競爭,更準確一點則是,無實時便無競爭;
另一方面,從美國的實際來看,美國過渡到競爭性市場的重要標志同樣是現貨市場的建立,當然這背后是電力現貨定價與現貨市場理論在美國的創立與繁榮。
綜上,即便成立了交易中心組織遠期交易,即便讓用戶之間直接見面,即便實現了大范圍的跨地區交易,仍不能算作促進真正意義的電力競爭。實際上,成立組織遠期交易的中心,也無助于促進電力競爭,進一步而言,這一交易中心是否獨立也不會影響競爭效率。
為什么大家如此關心電力交易中心的獨立性?根本原因在于,相關利益主體都清楚兩大交易中心并非真正意義的市場,而是一種原有體制下的利益再調整,而當前的改革和規制政策仍充滿不確定性,來自中央層面的監管根本無法保證這一平臺的利益中性,因此大家必然希望能夠在所有權和治理結構上影響這一中心的運作。
實際上,成立相對獨立的交易中心,只是一種對電力市場霧里看花般的理解。就兩個交易中心的成立而言,與其說是在新一輪改革下的創新之舉,倒不如說是電網企業在新形勢下一種順勢而為的主動調整。
在可預見的將來,兩大電力交易中心以組織簽訂實物交易合同為基本任務,而這一任務,有無交易中心都能夠完成。比如,即便國家電網公司不成立北京交易中心,在現有組織架構下完成這一工作也輕而易舉,目前唯一的變化只是更換名義,順應了9號文精神。回顧一下,這不就是2002年5號文之后所要做的基本工作之一嗎?只不過現在是基于擴大的電網規模,交易多了來自于特高壓的跨區送電,再加上了可再生能源大規模消納問題。
本質上,這仍屬原有體制下內部協調方式的變化,以適應當前面臨的一些難題。在交易中心下能夠實現的各種收益,比如用戶購電成本的降低等,根本上來源于電網企業內部運作方式的調整。比如剛剛完成的銀東直流交易,其實現的用戶用電成本的降低,并非來自于電力市場競爭,而是電網內部的協作經濟性。
換句話說,即使電網不成立這個交易中心電力交易,這種收益也能夠實現,只是電網過去從未實施,若想實施,則是輕而易舉。而此次實施,也并非因為成立了這個交易中心,而是形勢促使電網企業需要這樣做。
第一,伴隨電網未來營利模式的變化,提高電網,尤其是特高壓輸電線路的利用效率,是電網必須解決的核心問題。因此,提前布局電力交易,擴大跨區交易電量交易已然成為必然選擇。
第二,三北等地區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消納壓力巨大,借交易中心可以緩解這一壓力。隨著甘肅等地確定以市場交易消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政策,并得到中央決策機關肯定后,電網壓力實際會得到很大緩解,因此切實將這種政策落地同樣是重要考量。
第三,在此輪電改中,地方利益訴求的廣泛表達已經構成了對電網企業,以及其他央屬電力企業的改革壓力。成立兩大交易中心也是應對地方改革方案沖擊的重要手段。
值得注意的是,與第三點緊密相關的,兩大交易中心的成立,在邁出一定步伐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對地方試點,特別是綜合試點改革的潛在制約。比如,在廣州交易中心成立之后,云南的西電東送市場組織就成為一個問題,是云南的電廠作為廣東交易中心的賣方,還是廣東的用戶作為云南電力市場的買方,還是雙方市場主體可以自由進出?即便目前有暫時的制度安排,但未來這將是一個繞不開的制度選擇問題,而這背后涉及的利益關系可謂復雜。特別是,假如兩大交易中心開始向短期交易組織職能轉變,那么兩級市場的制度銜接將面臨極大難題,由于兩大交易中心與調度的天然結合(理論上,調度運營與短期市場需要一體化),地方電力市場的制度創新必將面臨抑制,這是植根于9號文的幾大潛在沖突之一。
筆者并非否定兩大交易中心的積極意義,而是強調,不必以競爭或市場化來拔高其定位。理論上,主導中國電改的驅動力量是“國企紅利”和“競爭紅利”的權衡,而在可預見的將來,從2002年5號文延續至今的國企紅利仍將占據主導地位,因此很難預期市場競爭在短期內能廣泛有效地引入。實際上,9號文確定的改革思路是原有體制下的利益再調整,而非引入有效競爭,各項改革舉措或明或暗都在遵循這一主線。成立交易中心既非促進電力競爭的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但卻是順應現有體制下利益再調整的絕佳方式。
總之,建立電力交易中心并不代表建立了電力市場;進入電力交易中心,也不代表參與了電力競爭。
9號文及相關配套文件使用的諸多概念,都是對競爭性電力市場的偷梁換柱,本質是在以釋放“競爭紅利”的名義來保持“國企紅利”的延續。實際上,釋放電力行業“國企紅利”有充分的理論和現實依據,大可不必扭曲市場化的概念,這對深化電力體制并無益處,因為這既掩蓋了同時實現兩種改革紅利的正確改革路徑,也是在增加當下的改革成本,并會令潛在隱患持續發酵。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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