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決定取消“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
本網獲悉,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由國家發改革委負責審批的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取消審批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以下措
本網獲悉,近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決定取消由國家發改革委負責審批的“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行政許可事項。
取消審批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各省(區、市)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和跨省跨區送受電優先發電計劃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的“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和部分重點領域發展計劃”。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強化社會監督,加強信用監管,推進信息公開,完善考核機制。
具體情況如下:
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7〕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40項國務院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和12項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另有23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以上公布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其中市場已具備自我調節能力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的管理職能要重點轉向制定行業標準規范,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懲處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由同一部門對相同內容進行重復審批的事項改革后,相關部門在削減重復審批、合并辦事環節的同時,要進一步強化保留審批事項的準入把關作用,發揮認證管理的積極作用,落實監管責任,防止出現監管盲區;由不同部門多道審批改為負主要責任的部門一道審批的事項改革后,不再實施審批的部門負責制定有關行業標準規范,負責審批的部門按標準規范審核把關,遇到特殊疑難問題通過內部征求意見解決,部門間要優化工作流程,壓縮審批時限,便利企業辦事。改革涉及的部門要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監管細則,自本決定發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適宜公開的向社會公布并加強宣傳、確保落實。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做好銜接工作,認真落實事中事后監管責任,堅決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附件:1.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40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計12項)
國務院
2017年9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的國務院部門行政許可事項目錄
(共計40項)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審批部門 | 設定依據 | 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措施 |
1 | 工程咨詢單位資格認定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
取消審批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工程咨詢標準規范,加強政策引導。2.強化監管,對違法行為加大處罰力度。3.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強化信用約束,向社會公示行政處罰等信息。4.實施列入“黑名單”等懲戒措施。5.創造條件,發揮行業協會的自律作用。 |
2 | 跨省發電、供電計劃和省級發電、供電計劃備案核準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電網調度管理條例》 | 取消審批后,國家發展改革委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各省(區、市)優先發電、優先購電計劃和跨省跨區送受電優先發電計劃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中的“基礎產業、新興產業和部分重點領域發展計劃”。2.規范市場主體行為,強化社會監督,加強信用監管,推進信息公開,完善考核機制。 |
3 | 常駐機構及非居民長期旅客公私用物品進出境核準 | 海關總署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審批后,監管內容納入通關環節,在通關時對相關物品進行查驗,防止違禁物品進境,海關總署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公開進出境物品清單。2.提供解釋咨詢服務。3.按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辦理進出境通關手續。4.加強后續跟蹤管理。采取固定電話或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抽查。5.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
4 | 獲準入境定居旅客安家物品審批 | 海關總署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審批后,監管內容納入通關環節,在通關時對相關物品進行查驗,防止違禁物品進境,海關總署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公開進境安家物品清單。2.提供解釋咨詢服務。3.按照“屬地申報、口岸驗放”模式辦理進境通關手續。4.定居旅客進境機動車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5.加強后續跟蹤管理。采取固定電話或實地核查等方式對進境定居旅客是否存在居留時間不滿兩年再次出境定居的情況進行抽查。6.加大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
5 |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核發 | 國家能源局 | 《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04〕16號) 《電工進網作業許可證管理辦法》(電監會令第15號) |
取消審批后,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由安全監管部門考核發放“特種作業操作證(電工)”,將能源部門的相關管理要求納入,明確規定考試、發證、收費標準、監管措施,并予以公布。2.安全監管部門承擔監管責任,對持證人員培訓考核、監督管理。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完善“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責任追溯、違規行為查處、吊銷證件等制度。 |
6 | 物業服務企業一級資質核定 | 住房城鄉建設部 | 《物業管理條例》 《建設部關于修改〈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的決定》(建設部令第164號) |
取消審批后,住房城鄉建設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加快完善物業服務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物業服務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指導地方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管,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4.建立物業服務企業“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5.推動與相關政府部門的信息共享,加強企業信息備案管理。 |
7 | 申請列入國家級土地調查單位名錄審核 | 國土資源部 | 《土地調查條例》 《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5號) |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開展土地調查的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土地調查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對政府部門委托的土地調查任務,要加強對土地調查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并對委托任務承擔相應行政責任。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5.建立土地調查單位“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
8 | 地質勘查資質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發布開展地質勘查的標準和規范。2.充分發揮地質勘查行業組織自律作用。3.對政府部門委托的地質勘查任務,要加強對地質勘查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督,并對委托任務承擔相應行政責任。4.加強事中事后監管,推行“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5.建立地質勘查單位“黑名單”制度,推動對失信者實行聯合懲戒。 |
9 | 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審批 | 國土資源部 |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 取消審批后,國土資源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明確收藏單位之間轉讓、交換、贈與古生物化石的標準規范和條件。2.制定備案管理辦法,通過備案及時掌握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流向,并更新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檔案和數據庫。3.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開展“雙隨機、一公開”抽查等方式,對收藏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確保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得到妥善保護。 |
10 | 列入政府管理范圍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審批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各類職業資格相關活動的通知》(國辦發〔2007〕73號) |
取消審批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對政府管理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實行目錄清單管理并向社會公布,建立常態化清理機制。2.國家職業資格目錄之外一律不得許可和認定職業資格,目錄之內除準入類職業資格外一律不得與就業創業掛鉤。3.暢通投訴舉報渠道,接受社會監督。4.嚴肅查處清單外擅自新設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
11 | 高等學校教授評審權審批 | 教育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7號) |
取消審批后,教育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完善相關管理辦法,明確處罰措施,規范評審行為。2.教育行政部門開展隨機抽查,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對違規評審行為及時處罰糾正,并向社會公開。 |
12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水利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 |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取水許可”。2.在取水許可環節,對水資源論證進行把關,強化取水許可管理。3.加強對建設項目用水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反規定利用水資源的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臺,實行聯合懲戒。 |
13 | 壩頂兼做公路審批 | 水利部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 | 取消審批后,水利部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管:1.制定完善大壩兼做公路的有關要求,包括事后備案審查、加強日常監管等內容。2.對新建大壩擬兼做公路的,在設計階段嚴格按相關技術標準把關。3.對現有大壩,壩頂已兼做公路的,水利部應要求大壩管理單位按標準要求進行自查,自查情況向水利部報告;壩頂擬兼做公路的,大壩管理單位進行安全性論證,采取有關安全防護措施,并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事后備案。4.督促大壩管理單位加強日常巡查,定期進行大壩安全鑒定,嚴格控制超限、超重車輛通行。5.加大監管力度,通過現場檢查、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強監管,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 |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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