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增量配電試點數量、分布省份均有所減少! 明年上半年地級以上城市將全覆蓋
近日,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下發通知,確定秦皇島經濟技術開發區試點項目等89個項目,作為第二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這意味著,目前全國的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達到194家。第二批試點無論從數量還是分布省份
國家發改委、國際能源局還提出要明確區域劃分,避免重復建設和交叉供電。同時,試點項目涉及的增量配電網應與公用電網相連,不得孤網運行。禁止將公用電廠轉為自備電廠。試點區域內的電力用戶應當承擔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和政策性交叉補貼,由配電公司代收、省級電網企業代繳。對按規定應實行差別電價和懲罰性電價的電力用戶,不得以試點名義變相對其提供優惠電價和電費補貼。
我國的電力改革在細化方向上已逐漸明確,2017進入攻堅階段。相比已有的發電售電利益博弈的艱難,明顯在新增量配電以及新興的電力市場化交易細化方向上,改革更容易把步子邁得大一點,快一點,因此國家在不斷出政策鼓勵電力的市場化交易以及增量配網的試點工作。
那么,該如何正確打開增量配電?
增量配電投資業務放開,是本輪電力體制改革最受關注的環節之一。
與售電放開有本質區別:增量配電和售電放開同為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的重要環節,卻有著本質性的不同。售電屬于可競爭環節,售電側放開重在引入競爭,釋放市場主體活力;而配電網屬于自然壟斷環節,具有顯著的規模經濟性和范圍經濟性,獨家經營要比多家經營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因此增量配電開放重在引入社會資本,促進配電網建設發展、提高其運營效率。
本輪電力體制改革在方案設計上充分考慮了電力行業發、輸、配、售四個環節的不同經濟技術特性,9號文提出“放開兩頭,監管中間”,即放開發電、售電兩競爭性環節,對于中間環節的輸配電,仍在政府嚴格監管下獨家經營。配套文件《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也明確規定,“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也就是說,配售電業務放開以后,同一個區域甚至可以引入幾百家售電公司同時競爭,但只能有一家配電網運營商,依然是壟斷經營。
市場主體怎樣才能正式成為項目業主?
首先要符合準入條件。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據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工期、供電范圍并簽訂協議。項目業主完成可行性論證并獲得所有支持性文件,具備核準條件后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項目核準。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按照核準權限核準項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向項目業主頒發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或賦予相應業務資質,不得附加其他前置條件。
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項目結構清楚嗎?
《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依據規劃向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申請作為增量配電網項目的業主。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什么是項目業主?售電公司準入退出條件限制的是項目業主嗎?這個問題涉及到增量配網的項目結構問題,在各地發布增量配網優選方案中竟然是不同的。
一、優選對象是項目股東,還是增量配網的運營實體(項目公司)?
出于稅收、合資要求、業主退出便利性等考慮,由投資人在當地設立項目公司的結構為大多數項目所采用。投資人中選以后,可在當地設立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運營實體—通常稱為“項目公司”。可見,具有什么樣的運營實體,是由什么樣的投資人決定的;優選的應該是投資人,而不是運營增量配網的實體。簡單的說,投資人是“魂”,運營主體是“殼”。
但由于《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規定要求優選的是“項目業主”,很多地方把優選對象弄成了運營實體(項目公司)。海南省設定的項目結構下圖所示。按照該項目結構,投資人得先在海南設立項目公司,然后參加優選。
安徽寧國河瀝園區增量配電業務招標優選的就是擬成立公司(項目公司)51%的股權,出資3060萬元---該項目招標優選的就是項目股東。
建議:投資人應在了解清楚項目結構的前提下參與增量配網改革,進而根據項目結構決定申請項目核準主體,分配資源(如現金、人員),安排交易路徑。
二、售電公司準入退出要求限制的是項目股東,還是運營主體?
可以明確的是,《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要求的資產總額、注冊資本、人員、場所等準入要求,均針對的是運營主體-售電公司;該辦法本身對售電公司的股東并沒有限制性準入要求。項目股東可以設置一定的限制性要求,但不應該套用售電公司的準入條件。否則,可能涉嫌違反《招投標法》第18條“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規定。
江西崇仁工業園區增量配電網項目明確招的是投資人,《江蘇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實施細則》把優選條件搬到了招標對象身上,混淆了股東與項目公司的區別。
如何評價增量配電網的經濟可行性?
增量配電網是一個電網,它不同于單個的發輸變項目。在評價經濟可行性過程中,計算項目投資除考慮新建部分投資外,還需要特別關注存量資產的處置問題,可采取折舊的方式計入新建投資;此外,增量配電網的建設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項目投資往往是分年投入,分布于配電網的整個運營期,我們在編制項目投資現金流量表時,一般將運營期確定為20年,對于運營期內不同年份投資在計算期最后一年以回收資產余值的方式進行處理。
此外,增量配電網是包含源-網-荷的電網,項目業主除了投資建設配電網以外,還會考慮投資建設一定的分布式電源,并開展售電業務等服務,因此衡量投資增量配電網的收益,不會僅僅計算配電網部分的收益,會將投資分布式電源的發電收益、配電網的配電收益和售電收益統籌考慮計算其收益,也就需要分別計算上網電價、配電電價和用電電價,落實到具體項目時,市場主體最關心的是用電電價,用電電價的高低直接決定了項目市場競爭力和的盈利能力,項目業主要在保證基本收益的情況下,盡可能地降低用電電價。
按照增量配電網運營者的定位,市場主體除為網內用戶提供供電服務外,還可有償為用戶提供各類增值服務,包括發電、供熱、供冷、供氣、供水等綜合能源服務,增量配電網經濟可行性評價指標應由上述各種服務的收益共同決定。因此,在評價項目經濟可行性過程中,對市場主體提供增值服務而產生的現金流入和現金流出同樣應一并納入項目投資現金流量表中。
增量配電過網費的核定標準如何確定?
分析:《有序放開增量配電業務管理辦法》指出:增量配電區域的配電價格由所在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國家輸配電價改革有關規定制定,并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配電價格核定前,暫按售電公司或電力用戶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扣減該配電網接入電壓等級對應的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價執行。
《關于云南增量配售電業務改革有關問題的復函》中進一步明確:以云南電網輸配電價的相關規定為例,如增加配電網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10千伏出線端,應執行10千伏輸配電價,即0.1692元/千瓦時;若接入110千伏變電站的高壓側,則應執行110千伏輸配電價,即0.07元/千瓦時。
但實際操作中存在如接入同一電壓等級的不同接入點,導致增量配電的建設成本差異較大,但在現有辦法下能享受的配電價格相同等類似矛盾,需立足節約社會綜合成本的角度,與電網公司協商接入方案,國家能源主管部門也需盡快出臺增量配電配網費核定辦法或細則,指導地方政府核定增量配電網過網費,解決類似矛盾。
如何保證用戶可靠用電,避免重復投資
1、加強統籌規劃,源頭控制。《有序放開增量配電業務管理辦法》中特別提出:增量配電網絡應符合省級配電網規劃,保證增量配電網業務符合國家電力發展戰略、產業政策和市場主體對電能配送的要求。統一的配網規劃規避了配電網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等造成的配電資產利用效率低下和投資浪費的問題。
2、遵守規范標準,履行業務。《有序放開增量配電業務管理辦法》中要求: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業務并負責運營管理,應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標準,在獲取合理投資收益同時,履行安全可靠供電、保底供電和社會普遍服務等義務。但增量配電網并網及運營的標準規范還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建議國家盡快出臺增量配網并網、調度、運行、建設、竣工驗收等標準。
3、投資運營分離,專業運營。符合準入條件的項目業主,可以只擁有投資收益權,配電網運營權可委托電網企業或符合條件的售電公司,自主簽訂委托協議,建議不具備配電網運維能力的主體,可以將運營權委托給電網企業及具備相應能力的其他配售電公司進行運營。
4、明確退出機制,電網兜底。《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中明確: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申請自愿退出時,應妥善處置配電資產。若無其他公司承擔該地區配電業務,由電網企業接收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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