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關鍵問題解析
自2016年3月《關于推進“互聯網+”智慧能源發展的指導意見》發布以來,國家先后推動了多能互補集成優化、“互聯網+”智慧能源等各類示范項目。2017年7月《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發布,國家以園區微網為落腳點,推進建設多能互補、集中與分布式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的新型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目前我國推動能源互聯網和各類園區微電網建設過程中,缺乏相關商業模式、市場機制及關鍵技術支持。本公眾號特邀華北電力大學能源互聯網研究中心劉敦楠副主任擔任特約編輯,邀請來自國家能源局電力司、中電聯技經中心、華北電力大學、中國電力科學院有限公司、國網經濟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單位的專家,對《辦法》中一些關鍵問題進行解讀,希望為我國各類園區微網試點工程的建設和運營提供理論支撐和技術參考。
為有力推進電力體制改革,切實規范、促進微電網健康有序發展,國家能源局電力司組織編制了《推進并網型微電網建設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就《辦法》中幾個核心問題說明如下:
一、《辦法》整體結構及內容
《辦法》共分為八章,從總則、規劃建設、并網管理、運行維護、市場交易、政策支持、監督管理、附則等方面提出了32條明確措施,規范微電網建設運行管理,推動建立集中分布協同、多元融合、供需互動、高效配置的能源生產與消費體系。
第一章為總則。明確了微電網的定義、適用范圍、裝備構成、系統容量、電壓等級、并網形式和投資主體等方面的界定范圍,并指出《辦法》適用于并網型微電網的管理。
第二章為規劃建設。明確了微電網的發展規劃、無歧視接入、簡化項目審批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為并網管理。從并網條件、程序、協調等方面明確了微電網項目主業、電網公司、能源管理部門的有關職責與要求。
第四章為運行維護。明確了微電網項目運行、維護以及電力調度方面的有關要求。
第五章為市場交易。明確了微電網承擔網內供電服務、內部能源交易的有關要求,并提出以微電網源網荷為整體參與內外部電力交換以及配售側電力市場的有關措施。
第六章為政策支持。從投資、電價、財金支持等方面,提出激勵微電網發展的有關保障政策。
第七章為監督管理。明確了微電網監管方面的工作要求,重點體現對微電網發展的針對性和引導性,形成閉環管理工作機制。
第八章附則。明確了文件解釋權和施行生效時間,并明確各省級政府可依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二、《辦法》明確了微電網的定義和認定標準
1、《辦法》支持符合規定的并網型微電網
《辦法》僅適用于并網型微電網的管理,不包括獨立型微電網。若獨立型微電網因發展需要并入電網,成為并網型微電網,則必須符合《辦法》中的相關規定。
2、微電網的定義——微型的綜合能源系統
《辦法》指出微電網定義為由分布式電源、用電負荷、配電設施、監控和保護裝置等組成的小型發配用電系統。微電網不僅僅是電網建設,還包括微網內的源、網、荷、儲,調控保護及交易決策等一二次系統的建設。因此,微電網本身是一個多能互補的、高度信息化智能化、終端一體化供應的微型綜合能源系統。
3、微型、清潔、自治、友好是并網型微電網的基本特征和認定標準
微電網微型、清潔、自治、友好四個基本特征主要基于以下考慮:
一、是限定電壓等級和系統規模。很多討論認為微電網對于35kV和20MW的限制偏小,希望放大規模。首先,從管理角度上說,根據增量配電網管理辦法,規定配電網的電壓等級是110kV線路,微電網比配電網低一個電壓等級,是合理的;其二,發展微電網一個重要目標是因地制宜的開展分布式能源利用,促進就地消納,而110kV電壓等級的經濟輸電距離為100公里左右,遠超就地消納所需的空間范圍,因此35kV以下的規定,對于微電網的空間范圍來講是合理的。
二、是可再生能源的“高比例”和能源綜合利用的“高效率”是微電網的必備屬性。微電網的清潔屬性電源指可再生能源50%以上,天然氣多聯供系統綜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這兩個條件滿足其中一條即可。在城市、開發區、村鎮,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風機裝機容量達到負荷50%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當地有足夠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同時又有空間來安裝相應的設備。若是建設冷熱電三聯供的分布式燃機,則需要當地有足夠的冷、熱負荷,并與電負荷有較好的匹配性,才能達到綜合能源利用效率70%。
三、是厘清微電網與分布式發電的區別。分布式發電是以電源形式和電網連接,而微電網則以網間電力電量交換的形式接入電網,必須擁有用電負荷和配用電設施,微電網具備供需自我平衡運行和黑啟動能力。《辦法》中設定“微電網與外部電網的年交換電量一般不超過年用電量的50%”,是綜合考慮不同類型微電網的受入、送出和互動電量的交換需求提出的,可以有效限制微電網內的分布式電源無序超規模發展,也可以避免出現單純只有用電負荷而無法自平衡的情況,同時鼓勵儲能裝置等在微電網的應用,提升微電網的自主調控能力。
四、是體現微電網與電網、用戶間的互動。對電網,微電網通過調度運行管理,對電源、負荷和儲能協同控制,實現與電網之間的友好功率交換,實現對電網的無功支撐和電壓支撐,并提供調峰、負荷側響應、黑啟動等輔助服務;緊急情況下可作為地區應急電源,為地區電網提供必要支持。對用戶,微電網通過先進的電子技術和控制系統,向用戶提供持續能源供給,并為用戶提供需求側管理等定制化服務,促進能源梯級利用,降低用戶的用能成本。
三、《辦法》明確了微電網項目各主體的權責,規范了管理流程
1、微電網相關各方責任主體更加明確
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微電網并網技術標準、工程規范和相關管理辦法,指導、監督并網管理工作
各地能監辦:對微電網運營主體和市場交易行為的監管
地方能源管理部門:負責將微電網項目納入地區配電網規劃,負責項目審批、并網管理,負責建立考評機制
電網企業:負責為微電網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接入服務、承擔微電網接入公用配電網及由此引起的公用配電網建設與改造
投資主體:多元化投資,鼓勵各類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經營微電網項目;同時,微電網內分布式電源、配電設施、用戶也可由不同投資主體構成
運營主體:微電網應一體化運營,主體唯一。微電網內應達成長期用能協議。微電網項目實現獨立核算。微電網以整體形式實現與電網的網間電力電量交換,對內部的源-網-荷優化,實現自我控制和離網自治管理。
2、并網型微電網項目的審批程序將大大簡化
由于微電網組成多樣,包含電源、電網以及儲能項目等,審批程序、層級不一,如分布式光伏是備案制,配電設施、小型水電、風電由地市級核準,氣電、熱電項目由省級核準。因此,以往微電網項目的審批流程十分繁瑣、涉及眾多部門,審批周期較長。
《辦法》在編制過程中著力解決以上問題,提出“根據簡政放權、深化‘放管服’等有關工作要求,各級能源管理部門簡化微電網項目審批程序”,推動各單位因地制宜予以簡化;同時要求“省級投資主管部門和能源管理部門根據微電網系統源網荷的運營委托協議、承諾用戶情況等,組織行業專家按照微電網相關標準進行評審,并將符合標準的微電網項目予以公示,享有微電網的權利與相關政策支持。”
四、并網型微電網的新型運營模式和政策支撐
1、微電網的多元化投資與一體化運營
微電網投資主體多元化。鼓勵各類企業、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投資建設、經營微電網項目;同時,微電網內分布式電源、配電設施、用戶也可由不同投資主體構成,但微電網內應達成長期用能協議。微電網項目實現獨立核算。
微電網應一體化運營,但主體唯一。微電網以整體形式(獨立運營主體)實現與電網的網間電力電量交換,并利用儲能設施和自動控制系統,對內部的源-網-荷優化,實現自我控制和離網自治管理。
2、鼓勵微電網參與電力市場
為推動微電網現階段的發展,《辦法》提出微電網(含網源荷)作為整體參與電力市場,微電網運營主體形式作為獨立的電力市場主體,參與售電業務,并提出了相應的內外部交易辦法,更為簡單、有效,也更具操作性。
同時,在《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規范開展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480號)中,也已經為微電網作為整體參與配電業務預留了空間,提出“除鼓勵發展以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納以及促進能源梯級利用為目的的局域網、微電網外,發電企業及其資本不得參與投資電廠向用戶直接供電的專用線路,也不得參與投資建設電廠與其參與投資的增量配電網絡相連的專用線路。”即微電網業主可以投資相關供電線路建設。
3、新政策機制將保障并網微電網的投資回報
在政策支持上,《辦法》充分利用現有配電網、智能電網以及新能源項目等政策支持,提出鼓勵微電網項目單位通過發行綠債、票據直接融資;研究分時電價以及微電網與外部電網進行電量交換的價格機制。探索可中斷負荷調峰等輔助服務補償機制;研究新型備用容量定價機制、減免部分備用容量費等。
責任編輯:滄海一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