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向智能電網的需求響應及其電價研究》—電力需求側管理(四)
分時電價要達到促使用戶自主選擇用電時段、達到削峰填谷的目標,最重要的就是設置峰谷電價比,以價格手段促使電力用戶選擇適合消費填谷要求的用電時段。國家早期實施分時電價一般采用高峰時段電價比平時段電價高50%、低谷時段電價比平時段電價低50%,峰谷電價比為3:1的方式,目前有些區域仍然采用此標準,不足以激勵電力用戶避峰用電和達到削峰填谷的目的。為此,對于已實行的峰谷分時電價,應根據實際需要進一步拉大峰谷電價差。可參照國外做法,逐步拉大到價差為8~10倍,以充分調動廣大用戶削峰填谷的用電積極性,尤其是低谷用電,其電價的制定應以電價臨界點即完全競爭價格為下限,最大限度地增加低谷用電量。
2.尖峰電價
目前,我國主要在北京、河北、湖南、浙江、福建、天津、重慶、山東等地實行尖峰電價政策。
2004年4月,國家發改委價格[2004]482號文,對福建省峰谷電價有關問題作出批復,同意福建省物價局上報的福建電網用電側增設尖峰電價和調整峰谷時段浮動幅度的意見,尖峰時段:19:00~21:00,大工業和非普工業用戶的尖峰電價在平段電價的基礎上上浮70%。
河北省于2004年3月31日頒布《河北省物價局關于進一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大工業用戶(受電變壓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業用戶)和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非普工業用戶實行尖峰電價,尖峰時段為每年7、8、9三個月的18:00~21:00,電價為目錄電價(不含三峽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的1.6倍。
2011年,湖南省下發《湖南省物價局關于運用價格杠桿保障電力供應的緊急通知》(湘價電[2011]94號),并自同年6月1日起適當調整銷售側峰谷分時電價政策,銷售側尖峰時段電價、高峰時段電價在平時段電價基礎上每千瓦時分別上浮0.25元和0. 15元,低谷時段電價每千瓦時下浮0.2元。
天津市于2004年6月17日頒布《天津市物價局關于我市在電力負荷高峰期間進一步實行峰谷分時電價的通知》,開始對大工業和商業用戶實行尖峰電價。對大工業用戶和受電變壓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業用戶,于每年7、8、9三個月份的每日10:00~11:00、19:00~21: 00實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的標準在現行高峰時段電價基礎上(不含三峽基金、城市公用事業附加費,下同)上浮10%。
2005年,北京市用電高峰時段調整為每天早10點到下午3點,晚6:00~9:(]0.其間電價為每度0. 86元。低谷時段為每天晚11點到第二天早7點,價格為每度0. 21元。在7、8、9三個月間,每天11: 00~13:00,晚上8:00~9:00實行用電尖峰價格,每度0. 94元。2011年北京市將尖峰電價執行期間7、8、9三個月調整為7、8兩個月;將16:00~17:00由平段調整為尖峰時段.20:00~21: 00由尖峰時段調整為高峰時段,原尖峰電價實施范圍和尖峰電價標準維持不變。
2004年12月1日,重慶市電力部門開始對工商業用戶實行尖峰電價,尖峰電價在平段電價基礎上上浮80%,低谷電價下調60%。尖峰電價和低谷電價在1月、7月、8月、12月執行。各用電時段劃分如下:尖峰時段19:00~21: 00;高峰時段8:00~12:00、21: 00~23: 00;平段7:00~8:00、12:00~19:00:低谷時段23:00~次日7:00。
2008年,山東省為彌補用電高峰時段電網的負荷缺口,在每天10: 00~11: 30和19:00~21: 00的用電高峰時段,尖峰電價上漲70%;而在低谷時段.電價則下調60%。
3.階梯電價
階梯電價是指對用戶用電實行遞增制,用電越多,電價越高。其理論基礎是拉姆齊定價策略,即要求產品定價應考慮不同產品的需求彈性,高需求彈性的產品價格上升幅度小,反之則相反。拉姆齊模型既考慮了生產者自身的成本,又兼顧消費者的支付意愿,被看作是符合社會福利要求的定價模型,對設計差別定價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階梯式電價已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得到較為普遍地實行,美國、日本、印度、韓國等國均對居民用電實行階梯式電價制度,有些還將執行范圍擴大到工業、商業等用電戶。多數國家將階梯式遞增電價分為4~6檔,其申對最低檔居民基本用電需求量.發達國家設定較高,發展中國家設定較低。如美國新澤西州最低檔電量為每戶每月600千瓦時,日本為120千瓦時,埃及、伊朗為50千瓦時,馬來西亞為40千瓦時。各檔電量一般相差1倍以上,最高檔電價一般為最低檔電價的1.2~2.5倍。此外,個別國家為保障低收人群體用電需要,還設置“生命線電價”,如日本中部和關西電力分別對居民用電量8千瓦時和15千瓦時以內部分實行免費。
我國于2008年開始研究醞釀階梯式電價;2010年,國家發改委就居民用電實行階梯電價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2011年,在各地展開調研,并發布“關于居民生活用電實行階梯電價的指導意見》;2012年3月,國家發改委表示將在上半年推出居民階梯電價;2012年5月,各省份密集舉行居民階梯電價聽證會。2012年6月14日,國家發改委就居民階梯電價召開新聞發布會,稱目前除了西藏、新疆以外,29個省份已經聽證結束,各地正在根據聽證會意見修改實施方案,6月中旬各地將陸續出臺實施方案,2012年7月1日起全國全面施行。
根據2012年確定的階梯電價方案,居民階梯電價分為三檔。第一檔為基礎電量,要求覆蓋80%居民家庭用電,保障這些家庭用電價格不上漲;第二檔用電量要求覆蓋95%的家庭,每度電價上漲5分錢;第三檔則是剩下的5%用電量最高的家庭,每度電價上調3角。截至目前,共有29個省份完成聽證,在此方案基礎上劃定各地三檔電價的電量。
與國際上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階梯電價只有三檔,也是遞增式階梯電價,但是其檔數少于大部分國家的4~6檔。此外,我國階梯電價的實施范圍僅為居民用戶,還未擴展到工業用戶、商業用戶等。從階梯電價制定原則來看,是符合社會福利原則的,即第一檔的基礎電量能夠滿足80%用戶需求。從各省份情況看,經濟發達區域第一檔的基礎電量較離,如上海市和廣東省第一檔的基礎電量為260千瓦時/月以內,北京市第一檔的基礎電量為240千瓦時/月以內,而經濟欠發達的甘肅、青海和寧夏的第一檔的基礎電量在15 0~170千瓦時/月以內,與國際上第一檔的基本用電需求量發達國家設定較高、發展中國家設定較低情況相似。
表3-3 我國28個省份的階梯電量和電價情況
地區 |
分檔電量(千瓦時/戶·月) |
電價標準(元/千瓦時) |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一檔 |
二檔 |
三檔 |
|
北京 |
0~240 |
241~400 |
400以上 |
0.4883(不滿1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
0.4883(不滿1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
0.1883(不滿l千伏) 0.4783(1千伏及以上) |
天津 |
0~220 |
221~400 |
400以上 |
0.49 |
0.54 |
0.79 |
河北 |
0~180 |
181~280 |
280以上 |
0.52(不滿1千伏) 0. 47(1千伏及以上) |
0.57(不滿1千伏) 0.52(1千伏及以上) |
0.82(不滿1千伏) 0.77(1千伏及以上) |
山西 |
0~170 |
171~260 |
260以上 |
0.477 |
0.527 |
0.777 |
內蒙古 |
0~170 |
171~ 260 |
260以上 |
0.5(蒙東地區) 0.43(蒙西地區) |
0. 55(蒙東地區) 0.48(蒙西地區) |
0.8(蒙東地區) 0. 73(蒙西地區) |
遼寧 |
0~180 |
181~280 |
280以上 |
0.5 |
0.55 |
0.8 |
吉林 |
0~170 |
171~260 |
260以上 |
0. 525 |
0.575 |
0.825 |
黑龍江 |
0~170 |
171~260 |
260以上 |
0.51 |
0.56 |
0.81 |
上海 |
0~213 |
261~400 |
400以上 |
0.617(峰時段電價) 0.307(谷時段電價) 0.617(未分時用戶) |
0.677(峰時段電價) 0.337(谷時段電價) 0.667(未分時用戶) |
0.977(峰時段電價) 0.487(谷時段電價) 0.917(未分時用戶) |
江蘇 |
0~230 |
231~400 |
400以上 |
0.5583(峰時段電價) 0.3583(谷時段電價) 0.0283(未分時用戶) |
0.6083(峰時段電價) 0.4083(谷時段電價) 0.5783(未分時用戶) |
0.8583(峰時段電價) 0.6583(鋅時段電價) 0.8283(未分時用戶) |
浙江 |
0~230 |
231~100 |
100以上 |
0.568(峰時段電價) 0.288(谷時段電價) 0.538(未分時用戶) |
0.618(峰時段電價) 0.338f符時段電價) 0.-,88(未分時用戶) |
0.868(峰時段電價) 0.588(谷時段電價) 0 838(未分時用戶) |
安徽 |
0~l80 |
181~350 |
350以上 |
0.5953(峰時段電價) 0.3153(谷時段電價) 0.5653(未分時用戶) 0. 5503(1千伏以上) |
0.6453(峰時段電價) 0. 3653(谷時段電價) 0.6153(未分時用戶) 0.6003(1千伏以上) |
0.8953(峰時段電價) 0.6153(谷時段電價) 0.8653(未分時用戶) 0.8503(1千伏以上) |
福建 |
0~200 |
201~400 |
4OO以上 |
0.568(峰時段電價) 0. 288(谷時段電價) 0. 538(未分時用戶) |
0.618(峰時段電價) 0.338(谷時段電價) 0.588(未分時用戶) |
0.868(峰時段電價) 0.588(谷時段電價) 0.838(未分時用戶) |
江西 |
0~180 |
181~350 |
350以上 |
0. 63(峰時段電價) 0. 48(谷時段電價) 0. 60(未分時用戶) |
0. 68(峰時段電價) 0.53(谷時段電價) 0.65(未分時用戶) |
0.93(峰時段電價) 0.78(谷時段電價) 0.90(未分時用戶) |
山東 |
0~210 |
211~400 |
400以上 |
0. 546 9 |
0.5969 |
0.846 9 |
河南 |
0~180 |
181~260 |
260以上 |
0. 56 |
0.61 |
0.86 |
湖北 |
0~180 |
180~400 |
400以上 |
0. 573 |
0 623 |
0. 873 |
湖南 |
0~180 |
181~450 (冬夏) 181~350 (春秋) |
450以上 (冬夏) 350以上 (春秋) |
0. 588 |
0. 638 |
0.858 |
廣東 |
0~260 (夏季) 0~200 (其他) |
261~(,00 (夏季) 20l~400 (其他) |
6n0以上 (夏季) 400以上 (其他) |
0. 606 6 |
0. 656 6 |
(1.9 cJ6 6 |
廣西 |
0~190 (冬夏) 0~150 (春秋) |
191~290 (冬夏) 150~250 (春秋) |
290以上 (冬夏) 250以上 (春秋) |
0.5283(不滿1千伏) 0.5283(1千伏以上) |
0.5783(不滿1千伏) 0.5783(1千伏以上) |
0.8283(不滿1千伏) 0.8883(1千伏以上) |
海南 |
0~220 (夏季) 0~160 (其他) |
221~360 (夏季) 161~290 (其他) |
360以上 (夏季) 290以上 (其他) |
0.6083(不滿1千伏) 0.588 3(1千伏以上) |
0.6583(不滿1千伏) 0.6383(1千伏以上) |
0.9083(不滿1千伏) 0.888 3(1千伏以上) |
重慶 |
0~200 |
201~400 |
400以上 |
0.52 |
0.57 |
0.82 |
四川 |
0~180 |
181~280 |
280以上 |
0.522 4 0.175(豐水期低谷) 0.2535(枯水期低谷)
|
0. 622 4 0.175(豐水期低谷) 0. 2535(枯水期低谷) |
0.872.I 0.175(豐水期低谷) 0.2535(枯水期低谷) |
貴州 |
0~170 (4-11) 0~210 (12-3) |
171~:310 (4-11) 211~380 (12-3) |
310以上 (4~11) 380以上 (12-3) |
0.4556 |
0.5056 |
0.7556 |
云南 |
0~170 |
171~ 260 (12-4) |
260以上 (12-4) |
0.45(豐水期5-11) 0.45(枯水期12 -4) |
0.15(豐水期5-11) 0.50(枯水期12 -4) |
0.45(豐水期5-11) 0.80枯水期12 -4) |
陜西 |
0~180 |
181~350 |
350以上 |
0. 498 3 |
0. 548 3 |
0.7983
|
甘肅 |
0~160 |
161~240 |
240以上 |
0. 51 |
0.56 |
0.8l |
青海 |
0~150 |
15l~230 |
230以上 |
0.3771 |
0.4271 |
0.6771 |
寧夏 |
0~170 |
171~260 |
260以上 |
0.4486 |
0.4986 |
0.7486 |
4.可中斷負荷電價
可中斷負荷控制是根據電網公司與用戶簽訂的協議,在系統負荷高峰時段或緊急狀態下,由電力部門控制或用戶自行停止使用一些電能設備,并通過電價或中斷賠償給予用戶經濟補償的一種負荷管理方式。這是解決季節性、階段性缺電的有效方法,比直接負荷控制更具經濟性、更易被接受。可中斷負荷電價與峰谷分時電價配套使用,能夠達到先錯峰、后避峰的需求,是進行負荷調整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國在可中斷負荷電價實施方面僅僅處于起步階段,目前主要在江蘇、河北、上海等地進行試點工作,還未普遍實施。
2002年,江蘇省開展《可中斷負荷方案》試點工作,對高耗能鋼鐵企業試行可中斷負荷避峰,并對中斷負荷按1千瓦每中斷1小時補償1元進行經濟補償。
2003年,河北省出臺《河北省實施可中斷負荷補償辦法(試行)》規定自2003年開始,在河北省南網夏季用電晚高峰期間,即7月1日~8月31日,根據電網調峰需要,實施可中斷負荷管理及補償辦法,鼓勵用電大戶結合企業生產實際,在對企業生產和效益影響不大的情況下,自愿中斷用電,對中斷負荷企業給予適當經濟補償。參加可中斷負荷企業的條件是:本著自愿中斷的原則,可中斷負荷企業用電容量一般應在2萬千瓦及以上,必須在確定的時間段內按照要求中斷負荷。辦法規定,凡經審定參與可中斷負荷,并按要求實施了負荷中斷的企業,可以獲得適當補償:每1萬千瓦累計停1小時,補貼1萬元。
上海市于2004年實施了可中斷負荷電價政策,對避峰讓電企業進行補償:凡納入負控計劃,隔日通知避峰的用戶,每度電補貼0.3元;當天臨時通知拉電的企業,每度電補貼0.8元;對裝有負控裝置的企業按照每度電2元標準“買斷負荷”,即在用電高峰時可隨時中斷負荷。該補償資金是通過調整電價政策,改變現有的電價體系執行的,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益。
實施適當的電力需求側電價,在改善電力系統負荷特性、緩解供需矛盾、節約電能、節約電力建設投資和減少排放壓力等方面具有根本性的促進作用。目前,我國峰谷分時電價已經在全國普及,上海、北京、河北、江蘇、浙江、安徽、江西、重慶等地已經實施了季節性電價,湖南、湖北、四川、云南等水電資源豐富的地區實施了豐枯電價,其中湖南、湖北還在發電側實行了豐枯電價。實際上,多種電價機制組合使用,其對改善電力系統負荷曲線效果顯著高于單一電價模式。
責任編輯:繼電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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