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西綠電勢頭正勁 政策機制尚待完善
今年2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復同意《內蒙古電力市場綠色電力交易試點方案》,內蒙古電網經營區域被正式納入綠電交易試點,標...
今年2月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批復同意《內蒙古電力市場綠色電力交易試點方案》,內蒙古電網經營區域被正式納入綠電交易試點,標志著我國綠電交易實現了省級電力交易機構全覆蓋。
(來源:微信公眾號“中國電力企業管理”作者:李鐸)
新能源規模增長凸顯蒙西速度
內蒙古電網經營區覆蓋內蒙古西部的8個盟市,最大供電負荷突破3600萬千瓦,可再生能源發電裝機規模超過5000萬千瓦。作為國內電力市場起步較早和第一批現貨市場試點地區,蒙西地區市場化電量占比超92%,區內集中式新能源發電項目幾乎全部參與市場。因此,綠電交易在蒙西市場起步極快:自2月收到批復文件到3月組織首次綠電交易,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在一個月內就完成了實施細則編制、交易功能開發、市場主體培訓多項工作任務,首月綠電交易成交量即超過87億千瓦時。截至6月,蒙西地區累計結算綠電電量333億千瓦時,平均環境價值0.03元/千瓦時。其中,僅是享有“世界綠色硅都”稱號的包頭市,綠電結算電量就已突破100億千瓦時,占對應用戶用網電量的57.4%。
發用雙側挖掘內生動力
促進新能源健康發展
內蒙古風能和太陽能可開發容量分別為14.6億千瓦和94億千瓦,居全國首位,自治區政府更是在“十四五”期間大力實施新能源倍增工程,預計2025年全區新能源發電裝機將達1.5億千瓦。而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后,新能源的間歇性、波動性決定了其市場出清價格較低,隨著補貼項目到期,我區包括存量和增量在內的大批新能源項目都亟需尋求將環境價值變現為實際收益的方法,以彌補其電能收益的不足。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國家能源局關于享受中央政府補貼的綠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體改〔2023〕75號)明確平價或放棄補貼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參與綠電交易的全部收益歸發電企業所有;享受補貼的項目高于煤電基準電價的溢價收益等額沖抵補貼或歸國家所有;且綠電交易結算電量超上網電量50%的補貼項目可優先兌付補貼。
因此,新能源項目無論是否享受國家補貼,都可以通過綠電交易將環境價值兌現為實際收益,補貼項目無需擔心環境溢價收益不足而損失原有補貼費用,反而可以通過綠電交易結算更早獲得收益。內蒙古可憑借新能源發電規模集中優勢,促進新能源項目的綠電大批量成交,保障自治區新能源持續健康發展。
促進新增產能落地
內蒙古能源和原材料工業及高耗能高排放行業存量大、比重高,在不區分電力來源是化石能源還是可再生能源時,地區能耗總量控制指標限制了自治區總產能的擴大,不利于自治區經濟快速轉型發展。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費不納入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22〕1258號)明確以各地區2020年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為基數,以電力用戶持有的當年度綠證作為基準,核算各省級行政區域和企業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十四五”期間每年較上一年新增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費量,在全國和地方能源消費總量考核時予以扣除。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統計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加強綠色電力證書與節能降碳政策銜接大力促進非化石能源消費的通知》(發改環資〔2024〕113號)進一步提出,在“十四五”省級人民政府節能目標責任評價考核中,將可再生能源、核電等非化石能源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據此核算各地區能耗強度降低指標;還可通過綠證交易抵扣本地區完成“十四五”能耗強度下降目標所需節能量的50%。
這樣,原先受限于能耗總量控制而難以落地的新增產能,可通過在中長期簽訂長期綠電交易的方式,以確定的價格提前鎖定大批量綠證;能耗總量水平超標的行政地區還可進一步鼓勵用電企業外購綠證以滿足節能目標要求。這給予了企業突破能耗總量限制的一條有效途徑,為新增產能落地投產創造了寶貴空間。
促進產業結構轉型
當前內蒙古自治區正在全力打造8大產業集群和16條重點產業鏈,特別是鋼鋁、晶硅等產業發展迅速,又有大量對外出口需求。隨著我國綠電、綠證公信力和國際認可度的提升,各類企業對綠電的需求量也大大增加。
內蒙古可以憑借量大勢足的“綠電”為各類企業打造低碳、零碳產品注入源源不斷的“綠能”,以“綠電”為名片吸引更多高端型、外向型企業落戶,擴大出口產業競爭力,推動全區產業結構快速轉型升級。并且,綠色電力的可追溯性也為內蒙古從能耗雙控向碳排放雙控轉變提供了值得研究借鑒的路徑。
面臨問題及挑戰
綠電抵扣能耗實施細節尚未出臺
發改環資〔2024〕113號文雖然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費量從各地區能源消費總量中扣除,并以物理電量為基礎、跨省綠證交易為補充,但僅停留在省級人民政府能耗強度降低指標的核算中,沒有細化到用電企業。抵扣能耗總量是現階段綠電交易及綠證在國內最為重要的應用場景,對企業決定是否參與綠電交易以及環境價值的形成至關重要,也是用電企業最為關心的問題。
國外可再生能源環境屬性證書(綠證)的價格通常是在對應地區的可再生能源消費配額制等行政考核或稅收機制下,通過市場交易形成的。所以,綠電交易或綠證交易的主體應是每個企業,對于用電企業未能完成相應可再生能源消費量的經濟責任也應當明確。
跨省跨區綠電交易機制需健全完善
目前,蒙西地區跨省跨區新能源外送電量尚未簽訂綠電交易合同,環境價值沒有得到體現。發改環資〔2024〕113號文將參與跨省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對應的電量(并不是綠電交易)按物理電量計入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消費量,但對應綠證仍留在送端省份的發電項目賬戶中,這就造成部分環境價值與綠證分離,給統計溯源工作造成干擾。
環境價值體現仍不充分
由于蒙西今年綠電交易是在3月中旬組織,而中長期年度交易和1、2月份的月度交易已完成,考慮到市場價格的平穩銜接,通過補充合同的方式將已成交的新能源合同價格拆分為電能量和環境價值兩部分。雖然最終用電企業的合同價格整體沒有上漲,但新能源發電企業也暫未獲得額外的環境價值收益,在初期給市場主體造成了“買新能源電能量免費送環境價值”的誤解。
綠電交易簽約和調整困難
現行綠電交易按照國內中長期交易帶合同曲線簽約的要求組織,新能源發電曲線與用戶用電曲線匹配程度很低;分時價格比例和時段固定,與現貨市場出清價格并不一致;再加上中長期交易高簽約比率的要求,發用雙方都難以簽訂周期較長、價格預期穩定的合同。同時,這些非標準化的合同曲線在后期的置換調整中也十分困難和復雜。
綠電機制完善建議
明確綠電抵扣能耗具體實施方案
建議由省級政府節能降碳主管部門牽頭,針對綠證抵扣能耗總量工作出臺具體實施方案,明確企業可通過持有綠證抵扣自身能源消費總量,以及未完成自身能耗控制指標的企業將面臨的經濟責任(限制產能、罰款等)。
健全網間綠電交易機制
針對跨省跨區新能源外送電量,建議北京電力交易中心能夠根據國家電網和內蒙古電力集團的外送電實際情況,量身完善跨電網供電區域的省間綠電交易機制,確保外送新能源電量的環境價值得到合理體現,外送發電項目可獲得相應收益,受端用電企業也可按照結算電量獲取相應綠證。
優化綠電環境價值形成機制
建議在后續的綠電交易組織過程中,逐步引導市場主體放開因年初直接從電能量價格中拆分環境價值而降低的新能源中長期電能量價格,本著交易雙方自主自愿的原則,雙向形成合理的電能量價格和環境價值。
探索更加靈活的綠電交易形式
建議探索開展不帶曲線的標準化差價合約綠電交易。發用雙方基于分月綠電總電量,以約定的月度合約均價與結算參考點全月加權平均價進行差價結算,鼓勵簽訂多年的長期綠電交易合同。由于不再受曲線形狀約束,合同簽訂與調整更加容易,差價合約機制對結算價格波動風險的防范也大大增強。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24年6期,作者單位:內蒙古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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