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在電力行業的應用
1 引言
電力信息系統不僅包括發電、輸電、變電、配電、用電等環節的生產、調度與控制系統,還包括生產、營銷等工作管理系統。此前,電力行業監管部門一直高度重視信息安全工作,于2005年頒發了《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規定》(電監會5號令)[1],后陸續制定了《電力二次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省級及以上調度中心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方案》、《變電站二次系統安全防護方案》等。根據《關于開展全國重要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定級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號文)[2]要求,電力行業作為首個行業單位率先組織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
在電力生產不同環節中的信息系統在部署環境、系統功能、安全保障需求中存在非常大的差異,電力行業在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時,采取了謹慎的態度,在試點示范的基礎上,持續挖掘電力系統自身的特點,逐漸形成了具有行業特色的信息安全等級保護需求。同時,國家公安部在《關于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安全建設整改工作的指導意見》(公信安[2009]1429文)明確指出,重點行業信息系統主管部門可以按照《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3]的具體指標,在不低于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的情況下,結合系統安全保護的特殊需求,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制定行業標準規范或細則,指導本行業信息系統安全建設整改工作。電力行業積極貫徹國家管理要求,在深入分析行業現狀和特點的同時,研究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相關標準和管理規范,制定《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送審稿)[4],并選擇行業內具有代表性的信息系統,開展等級保護測評試點工作。
本文在綜述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具體描述了電力行業在開展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工作時,協調應用等級保護要求基本指標和行業特殊指標的測評方法。
2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綜述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中貫徹鞏固了電力行業信息安全工作成果,在總體要求部分提出了電力企業應劃分不同安全分區、不同安全分區應具有不同安全防護要素的安全保護要求,并根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思路,總體要求由整體技術要求和通用管理要求組成。其中,整體技術要求中規定,電力生產企業、電網企業、供電企業內部基于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業務系統,原則上劃分為生產控制大區和管理信息大區,生產控制大區可分為控制區和非控制區。并根據電力企業信息化工作管理要求,提出了不同安全保護等級的信息系統應成獨立的安全域[5]、電力企業的互聯網出口應歸集統一、調度數據網上應實現縱向數據認證加密傳輸等具有行業特色的安全保護要求。
同時,電力行業根據電力行業信息系統特點以及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的保障需求,將電力信息系統細分為管理信息系統類和生產控制系統兩大類,并根據這兩類系統的差異,在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中對管理信息系統和生產控制系統分別提出了不同安全分區、不同安全防護等級、不同安全防護要點的信息系統等級保護要求。雖然電力行業針對不同類別的信息系統分別提出了具有一定差異的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但總的來說,行業要求是落實并強化國家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通過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進行差異分析,可發現生產控制類系統和管理信息類系統的安全等級保護要求較國標中相應條款而言,存在的差異僅有落實、細化、加強、新增四種。并且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要求中生產控制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的安全等級要求也具有逐漸加強的特點。
3 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標準的應用
在電力行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中心組織的國家電網公司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試點工作中,依據信息系統重要程度和使用范圍、覆蓋不同安全等級的原則,選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二、三級管理信息系統共6個開展試點測評工作,被測評單位為網省級電力企業。
某電力企業財務(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為試點測評信息系統之一,安全保護等級為三級,具體安全級別為S2A3G3。該系統包括財務應用相關的各系統,主要功能包括預算管理、核算管理、資金管理、電子支付等。
3.1 等級保護測評工作中測評指標的選取
開展電力企業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測評工作時,一般來說,測評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特殊指標兩部分。基本指標依據信息系統確定的業務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和系統服務安全保護等級,選擇國家標準《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中對應級別的安全要求作為等級測評的基本指標。基本指標的指標類別和數量見表3-1。
測評指標 | |||||
技術/管理 | 安全類 | 數量 | |||
S類 | A類 | G類 | 小計 | ||
(2級) | (3級) | (3級) | |||
安全技術 | 物理安全 | 1 | 4 | 25 | 30 |
網絡安全 | 1 | 0 | 31 | 32 | |
主機安全 | 9 | 5 | 12 | 26 | |
應用安全 | 11 | 9 | 6 | 26 | |
數據安全 | 2 | 4 | 0 | 6 | |
安全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0 | 0 | 11 | 11 |
安全管理機構 | 0 | 0 | 20 | 20 | |
人員安全管理 | 0 | 0 | 16 | 16 | |
系統建設管理 | 0 | 0 | 45 | 45 | |
系統運維管理 | 0 | 0 | 62 | 62 | |
合 計 | 274(控制點) |
表3-1 基本指標
同時,應結合行業和系統的實際,依據信息系統確定的業務信息安全保護等級和系統服務安全保護等級,選擇《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中對應級別的安全要求作為本次等級測評的特殊指標。特殊指標的指標類別和數量見表3-2。
測評指標 | |||||
技術/管理 | 安全類 | 數量 | |||
S類 | A類 | G類 | 小計 | ||
(2級) | (3級) | (3級) | |||
安全技術 | 物理安全 | 1 | 4 | 25 | 30 |
網絡安全 | 1 | 0 | 37 | 38 | |
主機安全 | 9 | 5 | 12 | 26 | |
應用安全 | 11 | 9 | 6 | 26 | |
數據安全 | 2 | 3 | 0 | 5 | |
安全管理 | 安全管理制度 | 0 | 0 | 11 | 11 |
安全管理機構 | 0 | 0 | 20 | 20 | |
人員安全管理 | 0 | 0 | 16 | 16 | |
系統建設管理 | 0 | 0 | 45 | 45 | |
系統運維管理 | 0 | 0 | 62 | 62 | |
合 計 | 279(控制點) |
表3-2 特殊指標
此外,還有總體要求指標。《電力行業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基本要求》(送審稿)中管理信息系統類和生產控制類系統總體要求均由整體技術要求和通用管理要求組成,如管理信息類系統整體技術要求規定:管理信息大區網絡與生產控制大區網絡應物理隔離;兩網之間有信息通信交換時應部署符合電力系統要求的單向隔離裝置;管理信息大區網絡可進一步劃分為內部網絡和外部網絡,兩網之間有信息通信交換時防護強度應強于邏輯隔離;具有層次網絡結構的單位可統一提供互聯網出口;二級系統統一成域,三級系統單獨成域;三級系統域由獨立子網承載,每個域有唯一網絡出口,可在網絡出口處部署三級等級保護專用裝置為系統提供整體安全防護。通用管理要求規定:如果本單位管理信息大區僅有一級信息系統時,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一級;如果本單位管理信息大區含有二級及以下等級信息系統時,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二級;如果本單位管理信息大區含有三級及以下等級信息系統時,通用管理要求等同采用三級。
3.2等級保護測評工作中測評指標的應用
在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試點測評工作中,由于被評估單位信息資產種類、數量多,在一段時間內不可能逐一進行全面檢測,三級系統的檢測采用抽樣方法進行,其目的是確定技術脆弱性檢測的重點對象和目標。抽樣檢測的對象和目標必須要能代表信息系統的安全現狀,否則評估結果就會偏離實際情況。試點測評工作中,對電力企業的電力財務(資金)管理系統資產抽樣時遵循了典型性、全面性兩原則。典型性原則即對同一應用中軟件配置完全相同的資產抽樣部分資產,全面性原則即對財務(資金)管理系統中每一類資產都要抽樣。
責任編輯:黎陽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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