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試行)
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工作人員行為準則(試行)
為促進電力市場健康持續發展,維護良好市場秩序,規范國家電網公司經營區域電力交易機構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行為,特制定本準則。
第一條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政策、交易規則、所在電力交易機構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的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主動接受并積極配合政府部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條工作人員應當秉承“合規是電力交易生命線”理念,以促進電力交易機構規范運行為己任,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自覺維護電力交易機構良好形象。
第三條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為市場主體提供優質服務,公私分明,廉潔自律。
第四條工作人員應當熟悉電力市場交易相關法規政策、業務規則,努力鉆研業務,熟練掌握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五條工作人員應當保守國家秘密、所在電力交易機構工作秘密、市場主體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對工作過程中所獲得的未公開信息依法依規負有保密義務。
第六條工作人員應當自覺抵制任何涉嫌違法違規或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并及時向所在電力交易機構進行報告。
第七條工作人員遇到與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或可能影響公平公正開展業務的情形時,應當及時向所在電力交易機構報告,主動申請回避。
第八條工作人員不得發生以下行為:
(一)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接受市場主體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劵)等,接受可能影響工作獨立性和公正性的宴請、旅游等娛樂活動;
(三)編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性信息,未經許可公開發表可能影響市場成交結果的言論;
(四)隱瞞、包庇市場主體違反交易規則、擾亂市場秩序等違規行為;
(五)違規設置限定條件排斥特定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或為特定市場主體降低業務標準;
(六)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損毀交易記錄及原始憑據;
(七)私用、濫用、侵占、擅自處置電力交易平臺數據以及電力交易機構標識、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八)能源監管機構禁止的其他行為。
電力交易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本準則。工作人員有違反本準則行為的,知情人應當向工作人員所在電力交易機構舉報或投訴。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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