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2017年電力市場交易小議:電改實踐與思考進行時
廣東電改又一次吸引著人們的眼球2016年12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規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號)。2017年1月17日,國家能源局南方監管局、廣東省經濟和信息
分析4:售電公司代理電量占比絕對優勢的原因?按理說在批發市場上,發電企業和大用戶直接交易量不應該很低。但根據《關于2017年雙邊協商交易成交情況的通告》信息,2017年通過82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簽訂電量815億千瓦時、占雙邊協商總簽訂電量的97.36%;僅有6家電力用戶直接與發電企業簽訂電量22億千瓦時、僅占2.64%。這一現象值得關注和分析。筆者從公眾號中曾看到“有發電企業給大用戶5分、給售電公司4分”這樣類似的抱怨,可見發電企業與售電公司在搶奪電力用戶上是有過競爭的,但也萬萬沒有想到售電公司幾乎控制了所有用戶代理權。由于筆者掌握的信息有限,所以對售電公司代理電量占比絕對優勢的原因還不敢妄評。不管怎樣,在佩服廣東售電公司的同時,就發電企業而言,的確該好好反思了。
廣東2017年2月份集中競爭交易概況
交易規模。廣東2017年2月份集中交易規模總量為12.99億,是根據需求申報情況中市場用戶2月份需求總量60.56億扣除雙邊協商交易電量得出。
申報電量上限與供需比。單一售電公司上限為集中競爭交易總需求的15%即1.9486億千瓦時;本次參數K0設為1.25,K1設為0.25,按照此參數計算發電企業可申報集中競爭電量總上限為29.1億千瓦時;2月份集中競爭交易供需比為2.24。
初步交易結果。總成交電量為12.99萬千瓦時。統一出清價差為-145.5厘/千瓦時,其中:供應方邊際成交申報價差-216厘/千瓦時,需求方邊際成交申報價差-75厘/千瓦時。需求方87家參與,申報12.99億,全部成交;其中:80家售電公司成交12.92億,占99.46%。需求方平均申報價差-1.02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差為0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差為-75厘/千瓦時。供應方53家參與報價,總申報電量為28.04億千瓦時,其中24家初步成交,成交的供應方平均申報價差為-389.46厘/千瓦時,其中最高成交申報價差-60厘/千瓦時,最低成交申報價差-500厘/千瓦時。
廣東2017年2月份集中競爭交易相關分析
分析1:供需比2.24是決定本次出清結果的第一關鍵因素。本次參數K0設為1.25、K1設為0.25的考慮尚不清楚,但由此導致供需比偏大是明了的。這樣的條件下,發電企業陷入“囚徒困境”迷途,個體的理性導致集體的非理性成為必然,其申報量價時,都知道若要保量必須報低價,故此發電側發生“踩踏”現象不可避免。供需比大的情況下,發電側要博個好邊際幾乎不可能的。規則(供需比)已經決定了結果,結果也應證了規則。惡性競爭下,加之邊際出清價的難以預測和控制,一不小心“價格由成本和供需關系決定”的原理都有可能被顛覆。
分析2:本次需求方交易申報了全部電量12.99億千瓦時并全部成交。交易申報電量也完全等于用戶2月份需求總量60.56億扣除雙邊協商交易電量。這也應證了“在供需比較大的情況下,需求方約有97.6%、12.68億電量都采取了趨0的報價”的合理性。
分析3:需求方報價像一個“釣魚竿”(如上圖),雖然竿長勾短,但也是竿橫勾豎,小小的“魚餌”極具“殺傷力”。想必一定有人會事后說:“若再來一次,-75厘/千瓦時只能算是‘小小的試探’,翻倍價‘釣魚’也無妨,“魚餌”丟不掉,丟了也無妨。”當然,如有兩家以上需求方分工配合做魚竿和魚餌的情況,那就另當別論了。事實上,在需求側申報量等于交易規模且三段式報價情況下,量大的售電公司自己就可以做“魚餌”,只不過每段最少20%的規定加之偏差電量的考核限制了如此做的可能。因此,這次充當“魚餌”的是幾個總量低于100萬千瓦時的,為統一出清價差為-145.5厘/千瓦時立下“奇功”。如果規則不改變,下一次立“奇功”仍然非他們莫屬。這是不是屬于利用規則的“漏洞”呢?《廣東電力市場交易基本規則(試行)》第四條規定“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利用市場力或市場規則的缺陷,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另外,既然用戶申報電量是實際需要且以此做為交易規模,需求方“報量不報價”也是一種可以考慮選擇的方式;還有,在起步和試點期間,必要時限價也是一種考慮。
分析4:按照規則,雖然說“價差高則偏差考核數值也大”,但對需求側而言,差價高一定是其全力所追求的。再說,需求側對自己的用電量不會不掌握的,當然諸如環保等因素一定會帶來較大的偏差電量風險。個人堅持的一個觀點是:合同雙方的實際發用電量與合同電量一定會有偏差,這種偏差不以人的意志而消失。在沒有現貨市場情況下,如何處理電量偏差,這永遠是一個問題。另外,覺得“偏差電量”的考核標準不宜過大;同時,在供大于需情況下,對用戶超出合同數量的用電量是求之不得的事,超出部分按批復電價結算即可。總之,不能讓“偏差電量”的考核“反客為主”,反倒干擾或束縛了電力市場的推進。
結語
實踐出真知。改革之路不會“一馬平川”,相信廣東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的意義深遠。
最后,借用一句話結尾——“電改非易事,且行且觀察”。
2017年1月22日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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