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網放開 投資人應注意的幾點信號
針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改革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
針對增量配電業務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國家發改委近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改革業務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幾乎采用了逐條回答問題的方式回應了當前電改中棘手問題。今天,陽光所ERE研究中心葛志堅律師從投資人角度,分析了《通知》中提到的幾個頗值得注意的問題,希望和大家一起交流討論。
一、220千伏是否屬于放開增量配電業務范圍?
這是放開增量配電業務中的焦點問題。很多地區把220千伏電網作為輸電網對待,因而把放開范圍界定在220千伏(不含)以下電壓等級電網。《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第二條明確了“220(330)千伏及以下電壓等級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局域電網”也屬于配電網范圍,但限制較多—只把在電網中承擔終端職能的220千伏電網納入“配電網”范圍。
《通知》第(六)項明確:“開展具備配電功能的規劃內220千伏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試點范圍不限于用戶專用變壓器”。我們可以看出,滿足以下幾個條件的220千伏電網,完全可以成為放開范圍:
滿足規劃要求--(對于連規劃都沒有的就開展增量配網招標的要當心了)
具備配電功能--(區別于承擔樞紐功能的220千伏線路及變電站)
可以是公用220千伏變電站--(并非要求用戶專變)
上述的幾個條件,對地區配電網規劃公開、可查詢提出了相當的要求。從上述要求也可以推論,“任何沒有配網規劃的配網放開都是在耍流氓”。
二、增量配網“地盤”如何劃分?
電網本身只有電壓等級、功能之分,并無行政區域(《電力法》中的營業區概念)一說。事實上,很多電網企業內部也按照不同電壓等級來分工管理—如某區域內的50萬千伏輸電線路,并不屬于當地的供電公司管理,而是由總部的超高壓輸電公司來管理。
因此而來的問題就是,投資人通過遴選獲得了某區域的配網特許經營權后,突然發現大電網有很多220千伏輸電線路經過自己的地盤,這算不算侵犯特許經營權?
《通知》第(八)告訴我們,“對于試點項目之間通過輸電線路互聯互通的,該輸電項目應納入輸電網規劃考慮,不納入增量配電網試點項目規劃范圍”。這一規定完全符合電網的技術特點,也賦予了投資人的一定容忍義務—特許經營的除了地域范圍,更有電網功能范圍;千萬不能認為占了某地盤就可以“占山為王”了。
三、大電網會不會在接入上“刁難”增量配電網?
《供電監管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供電企業不得對用戶受電工程指定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這條說的就是供電企業的一項頑疾-“三指定”;而該問題的根源就在于供電企業有著控制用戶“接入”的權力,不同的接入方案,會在造價、時間多個方面深刻的影響用戶。
《通知》第三條、第(二十)項說的比較細,解除了我們的部分擔憂,但仍顯得不夠。投資人應當通過《特許經營協議》,明確大電網接入的有關問題,防止“被刁難”。
四、電網企業能否絕對控股增量配網項目?
有小伙伴從《通知》里解讀出—電網企業不得絕對控股增量配網項目,其依據是《通知》(二十):鼓勵電網企業采取與社會資本合作的方式參與增量配電業務試點項目,不得以絕對控股增量配電業務項目作為配合增量配電網接入及配電區域劃分等工作的條件。
其實,這說的是上一個問題,電網企業在增量配網接入、區域劃分上很“有權”,要禁止電網企業利用這些“權”刁難增量配網,但并不得就直接推斷出“電網企業不能絕對控股增量配網”。
這一問題,只在2017年8月22日的《電力體制改革專題會議紀要》(發改辦經〔2017〕1435號)說了第一批試點項目電網企業“原則上不搞絕對控股”。因此,關于電網企業參與的比例問題,恐怕有待于地方出臺細則規定了。
原標題:增量配網放開,投資人應注意的幾點信號 | 陽光下的電改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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