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網與大電網之間,過網費的紛紛擾擾
1、很多觀點很多觀點一上來就關心增量配網和大電網要不要交備用容量費。這里就要反問,誰給誰備用了?增量配網和大電網都是履行各自輸電或配電的功能,按照自己給用戶提供的輸配電服務收取每度電對應的過網費,兩
1、很多觀點
很多觀點一上來就關心增量配網和大電網要不要交備用容量費。這里就要反問,誰給誰備用了?增量配網和大電網都是履行各自輸電或配電的功能,按照自己給用戶提供的輸配電服務收取每度電對應的過網費,兩個網之間相互為對方提供了輸配電服務嗎?沒有。
持這個觀點的理由是,大電網提供了容量,才使得增量配網有可能從大電網下電。這個觀點一半對一半不對。這是典型的沿用大電網對自備電廠的概念。當然,套用已有的方法是人們處理問題常用的經驗方法論,但這樣的方法論并非屢試不爽。
“對”在大電網具備相應的“容量”,沒有這個容量,電能不可能從大電網傳輸到增量配網,但大電網從用戶那里為這個容量支撐的服務收取了對應的過網費,換個角度說,大電網這個電壓等級的投資,都計入了這個電壓等級的輸配電價中,一個服務不能收兩次費用。
“不對”在“下電”這個概念,增量配網不是從大電網下電,而是兩者共同為用戶提供了完整的輸配電服務,各自因為自己的服務而得其所。如果非要強調下電,那是用戶在下電,先從大電網下到增量配網,再從增量配網下到自己的用電設備上。
還是那句話,不要把增量配網缺省地認為它就是配售電公司,這里只把它視為一個配網。同樣,大電網此時也應該只把自己視為一個輸配電網,而不是統購統銷的一體化公司。
2、還有人說
還有人說,如果這時用戶購電電那個發電廠事故停機,大電網要提供備用,保證用戶電力供應。那么我們就來看看,如果那個發電廠事故停機,具體該怎么辦?
改革前,傳統方式下是電網調度馬上采取措施,發指令讓別電發電廠頂上。其實在市場方式下,也是別電發電廠頂上,只不過決定的方式是實時市場上按報價從低到高的順序由機組頂上。整個過程中,都是調度在做工作,只是決策的方式變了。
那么,不論是計劃方式還是市場方式,電網的輸配功能做了什么不同的服務嗎?它都是只輸送了一份電能,沒有額外的做功。所以,如果有備用,也是電廠在做。而在市場的方式下更公平,事故電廠直接用實時市場(平衡市場)的價格結算。在市場方式下,電網一定要明確,輸多少電收多少費,而不論電從哪兒來。
如果事故機組沒有人幫它頂上,那么用戶就沒有電用了。這時,如果大電網提供保底服務,那么事故機組要給大電網付保底的服務費,也不是大電網給增量配網備用的概念。話說回來,如果大電網都能保底,那就說明系統內的機組可以頂上,保底概念就不成立了。
廠網分開多年了,一定要區分備用到底是電廠容量備用,還是輸電容量在備用。現在討論的問題,不涉及輸電容量備用。
3、也有人說
也有人說,既然不承認大電網的備用功能,那么大電網就給增量配網提供弱連接。看你增量配網電從哪兒來。
大電網與增量配網具體多大容量的連接,在規劃階段就應該明晰。至于說大電網初期與增量配網連接線路的容量很多都閑置,不利于大電網的投資回報,這個問題確實存在。但這不是大電網與增量配網特有的矛盾,是整個電網都普遍存在的,別拿普遍問題作為特殊問題來說增量配網的事。何況,這些因素都是計入輸配電價的。
大電網不會刻意的與增量配網做弱連接。不要把個別人的非理性觀點作為企業的觀點,這更不能成為政策依據。更何況,真要做成弱連接了,那是逼著增量配網另謀出路。企業和企業家的智慧,我們要敬畏。
二、如何交基本電費
如果我們把增量配網視為一個網,那么面對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確的是,誰交基本電費,再才是如何交的問題。
1、用戶才繳納基本電費
因為電價結構的問題,用戶按電壓等級繳納的過網費不是過網費的全部,用戶還應該按容量繳納基本電費。說到這里就明確了,是用戶繳納基本電費,而不是增量配網繳納基本電費。所以,討論到目前為止,大電網還不能從增量配網那里收一毛錢。
雖然是用戶繳納基本電費,但還是有疑問可以討論到。那就是當前核定的分省輸配電價的基本電費,各個電壓等級的都是同樣的標準。也就是說,增量配網不論是220千伏、110千伏、35千伏和大電網連接,用戶向大電網繳納的基本電費都是一樣的。這似乎十分的不合理。如果增量配網的配電價格里也相應的設置基本電費,用戶會不會面臨重復收費。兩部制電價有太多需要明確的。
2、誰是繳納基本電費的用戶
說到用戶繳納基本電費,另外一個重要的概念必須討論的是,誰是用戶。當前對增量配網內的用戶基本電費繳納方式理解是,只要是用戶,每個用戶向大電網繳納基本電費。如果我們做一個真正的討論,也許情況不是這樣的。
如果增量配網內的用戶是參與直接交易,它與大電網之間有一個輸配電服務的契約關系。那么增量配網內的向售電公司簽訂售電合同的用戶呢?在批發市場上,這些售電公司才是與電網達成輸配電服務契約的主體,應該是售電公司來交基本電費。
那么這個時候,是按照一個整體來繳納基本電費,還是要細化到每個零售合同來繳納基本電費,這里面不僅是一個效率、習慣問題,更是一個法理問題。售電公司與大電網達成輸配電服務的交割界面在大電網與增量配網的計量結算點,而不是在增量配網與每個用戶的計量結算點。
所以,增量配網里向大電網繳納基本電費的,應該是參與直接交易的大用戶,和向大電網里的電廠購電的售電公司。
三、增量配網里電源牽扯的過網費
增量配網里的這個電源可能會出現停機等不能確保它的用戶用電的情況。如果這個時候,增量配網具有需求側管理能力,或者儲能等措施,幫助這個電源提供響應服務,那么這個電源就應該按照事先達成的合約付費給相關各方。
如果出現增量配網內部不能應對,需要從大電網調入電能呢?那么,對于電能來源,是從實時市場采購,還是預先有個合約,或者還有其他可能,這是市場上雙方的問題。這樣的合約,既可以是那個電源去做,也可以是增量配網來做,也可以是第三方售電公司來做,這就是市場的靈活性。
這時,不論是什么解決形式,都繞不過大電網。大電網有沒有輸配電容量支撐這樣一個臨時的服務。其實問題也很簡單,如果能夠支撐,合約達成,電網收取過網費,如果不能支撐,合約達不成,電網也收不到過網費。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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