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推進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 避免重復建設、交叉供電等情況出現
近日甘肅工信廳發布《關于做好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稱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
近日甘肅工信廳發布《關于做好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稱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應具有清晰的地理邊界,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詳情如下: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關于做好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的通知
甘工信發〔2019〕390號
各市(州)工信局、慶陽市能源局、蘭州新區經發局,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有關配售電公司: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配套文件要求,依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和<有序放開配電網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經體〔2016〕2120號)、《關于印發<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能源規〔2018〕424號)、《關于進一步推進增量配電業務改革的通知》(發改經體〔2019〕27號)以及《供電營業區劃分及管理辦法》、《甘肅省電網建設與保護條例》、《甘肅省供用電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現就做好我省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省工信廳作為電力運行主管部門,結合全省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和管理工作,依法依規負責全省范圍內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以下簡稱配電區域)的劃分并提出相應劃分意見。配電區域的劃分,應當結合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開展。
二、各市(州)工信局、慶陽市能源局、蘭州新區經發局負責當地配電區域劃分的有關組織、協調、調查等工作,協助省工信廳提出當地相關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指導、協調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與相鄰供電機構簽訂供電邊界協議、開展配電區域劃分申請等工作。
三、國網甘肅省電力公司在配合省工信廳做好全省供電營業區域劃分和管理工作的基礎上,要按照我省增量配電業務改革部署,指導協調所屬供電機構,積極配合按照規定程序確定的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做好相關增量配網配電區域供電邊界協議簽訂工作,明確配電區域內相關資產權屬,公平公正地開展增量配電網接入服務。
四、配電網規劃、項目論證、項目業主確定、項目核準(備案)等環節已經明確了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的配售電公司,應向省級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做好配電區域報備工作。按照規定程序已經明確了項目業主但還未明確相關配電區域或未取得供電業務許可證(供電類)的配售電公司,應按照本通知有關要求做好配電區域補充劃分申請并最終取得劃分意見。
五、配電區域劃分應堅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界限清晰、責任明確的基本原則,按照地理范圍或行政區域劃分。配電區域應具有清晰的地理邊界,避免出現重復建設、交叉供電、普遍服務和保底供電服務無法落實等情況。
六、配電區域劃分意見應載明配電區域的地理范圍、劃分界限及產權分界點等信息,并附配電區域地理平面圖、電網分布圖等說明文件。
七、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配售電公司)按照有關規定申領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時,需提供省工信廳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
八、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配售電公司)補充申請劃分配電區域的,應向省工信廳提供以下資料:
(一)法人營業執照;
(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材料;
(三)配電區域基本狀況;
(四)配電區域的地理平面圖、電網規劃圖和電網結構圖;
(五)主張的配電區域劃分方案及論證依據;
(六)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與相鄰供電機構簽署的供電邊界協議。
(七)其它認為必要的材料。
九、配電區域劃分依據主要包括:
(一)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
(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
(三)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
(四)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
(五)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文件。
十、省工信廳收到項目業主(配售電公司)配電區域劃分書面申請后,應征求配電區域劃分相關方對申請方所主張劃分方案的意見。配電區域劃分相關各方(含申請方)應配合做好資料提供、現場調查等工作。
十一、省工信廳收到項目業主(配售電公司)配電區域劃分書面申請后,應在2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方及相關各方出具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因難度和爭議較大,需要延遲的,需向申請方書面說明原因。
十二、相關方對配電區域劃分存在較大爭議且不能協商一致時,省工信廳將會同規劃或項目管理部門、能源監管機構等,根據現有電網實際供電情況及相關增量配電業務推進情況,按照供電營業區域及配電區域劃分原則和依據,公正科學地進行供電營業區域及配電區域劃分并出具意見。仍有異議的,相關方向上級部門提請復核。
十三、配電區域發生變更時,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配售電公司)應及時向省工信廳提出變更申請,由省工信廳出具配電區域變更意見。
十四條、原省工信委頒發的《供電營業許可證》視國家行政許可事項改革依法依規調整。原《供電營業許可證》明確的供電營業區域,隨新出具的配電區域劃分意見做相應調整。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廳
2019年9月4日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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