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批增量配電試點申報知多少?
今天說電君就第四批增量配電業務試點申報,匯總了10個常見問題,分享給大家!
Q 1 第四批試點各地負責申報的主管部門是誰?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請報送第四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的通知》中提到:“各地發展改革部門、經濟運行部門、能源主管部門明確1個牽頭單位,成立協調機制,各家形成合力,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明確責任,共同申報試點。”
因此本次試點負責申報的主管部門應該為:“各縣/市發展改革部門、經濟運行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多數省份由發改委主管試點申報事宜,但因各省情況不同,各地申報主管部門目前暫無明確定論,申報時都需要咨詢一下當地政府,也歡迎各地關心試點申報的企業在本文留言區寫出各省具體負責申報的主管部門。
Q 2 試點申報材料包括哪些內容?
根據通知文件可知,申報的試點報告包括簡要說明和相關意見。
簡要說明:包括項目名稱、所在區域、建設規模、電壓等級、供電范圍(面積)、年供電量、投資規模、屬于增量配電網還是電網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是否涉及電網公司的存量配電資產等。
相關意見:包括政府有關部門對配電區域劃分的意見和配電網價格核定的意見。
根據電+網以往試點服務經驗,材料中還可以闡述一下試點業務實施規劃、該園區實施配電業務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保障措施等。
Q 3 試點申報之前,是否要確定試點業主?
根據試點申報通知文件中可知,可申報試點的園區包括:縣級以上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的增量配電業務,擁有配電網存量資產控股權的地方電網、躉售縣,擁有配電網資產的油田、工礦企業生產區,電網企業以外已投資、建設和運營存量配電網的項目投資者。
增量配電試點的申報主體為當地政府,未確定業主的項目,試點申報成功后,地方政府能源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機制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
因此,是否已有業主,并不是申報試點的條件之一。
Q 4 什么樣的試點項目算優質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
可參與的優質的增量配電試點項目主要擁有以下特征:
1) 標準要求:試點項目應達到一定的面積和投資規模,原則上供電面積在10平方公里以上,規劃三年內年供電量達到1億千瓦時以上,或電網投資規模在1億元以上。
2) 標準要求:遵循國家政策要求開展增量配電業務試點,試點區域不要出現將公用電廠變相轉為自備電廠、依托自備電廠開展試點等情況;要避免重復建設、交叉供電,確保電力供應安全可靠。
3) 加分項:園區規劃清晰,發展前景良好;
4) 加分項:管委會對試點申報及業主選拔具有積極的支持態度;
5) 加分項:園區部分配電資產已經建成或在建設階段,且存量配電資產非電網企業投資,與電網存量資產有較清晰的邊界;
6) 加分項:園區用電量較大,且具有綜合能源項目發展空間。
7) 加分項:是所在地市或所在縣唯一試點區域;
歡迎讀者在留言區回復更多優質試點項目的特點……
Q 5 試點的申報流程是什么?
根據前三批項目申報情況及第四批申報通知文件可推測,第四批試點申報流程大概為:
第一步:試點申報資料準備;
第二步:資料報送各縣/市政府負責申報部門;
第三步:資料報送各省政府負責申報部門;
第四步:資料報送至國家發展改革委運行局、體改司和國家能源局電力司
第五步:國家發展改革委運行局、體改司和國家能源局電力司將組織第三方專家成立評估工作組,集中評估確定第四批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
值得注意的是,第四批試點申報通知中提到“符合地方政府經濟發展規劃且已經得到批復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已確定業主的項目,以及電網企業以外已投資、建設和運營存量配電網的項目投資者,可以由省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列入申報試點”。由此可知已有業主的較成熟的存量項目可跳過本縣/市申報環節,直接列為省試點目錄報送國家主管部門。
Q 6 園區內如果已有部分存量配電資產,這種試點該怎么申報?一起申報還是區分開?
歷史形成的、電網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視為增量配電網業務,這部分資產可與純增量部分一起申報。
若存量資產為電網企業投資,則不屬于增量配電業務范疇,不能申報增量配電業務試點。
Q 7 一個園區里,多家主體擁有存量配電資產時,誰才是這個試點的業務主?
在《增量配電業務改革政策研究與實務》一書中提到:擁有存量資產量占全部資產總量的比例超過50%時,該主體可直接申請成為該試點區域的業主。如擁有存量資產達不到存量資產總量的50%的業主,可選擇將資產參股或折價出售給項目業主。
由非本區域配電網運營主體投資建設并運營的存量配電網資產,可通過資產入股、產權出售、產權置換、租賃等方式,解決電網運營權問題。
Q 8 配電區域該如何劃分,是不是就是園區面積?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園區面積內,非電網存量資產的區域,只要符合試點要求,均可列為增量配電試點區域。
證明材料包括:
(一)配電網規劃有關情況;
(二)增量配電業務項目業主確定情況;
(三)配電網覆蓋范圍及產權歸屬情況;
(四)配電網是否滿足國家及行業對電能配送的有關規定和標準要求,在考慮外部電網的互聯后,能否實現電力平衡和電量平衡;
(五)增量配電業務配電區域劃分前,配電網運營單位與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電網接入意向或歷史形成的實際供用電約定文件。
Q 9 配售電業務與公司其他省份的售電業務是否沖突?
不沖突,一個配售電公司,除了可以代理園區的配售電業務之外,可在該省其他區域或其他省份開展純售電業務,在外省開展業務需完成對應省份交易準入的公示流程。
Q 10 試點的業主如何確定?
國家相關文件指出“試點項目應當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公平開放,通過招標等市場化方式公開、公平、公正優選確定項目業主”,因此可知增量配電試點的業主一般是采用市場化公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形式確定的。
電網企業以外已投資、建設和運營存量配電網的項目投資者,直接向省政府相關部門申請將其作為增量配電業務改革試點,項目業主不變,不再履行招標程序。
符合地方政府經濟發展規劃且已經得到批復的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區等,已確定業主的項目,可以由省政府相關部門直接列入申報試點。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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