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電業務監管基礎知識(八):核心監管機制建設
在上一篇文章中,我們討論了我國在配電業務監管制度建設方面的話題。盡管制度建設是根本,但制度建設牽涉面廣、困難也多,難以在短期內落地。對于我國的配電業務發展,當前更為緊迫的任務是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
本篇文章我們主要討論幾項配電業務核心監管機制的建設。
運營主體準入、退出機制
切實可行的準入、退出機制是配電業務能受到有效監管的前提。當前我國配電業務廣泛采用的是行政許可方式,缺乏相關制度設計。
對于增量配電網,建議各省區:
明確配電資產的所有權,并推動所有權和運營權的分離;
采用特許經營機制來市場化選擇運營主體,并且在特許經營協議中約定特許經營期限,以及退出機制,以便在運營主體未履行特許經營協議中的義務時能強制其退出。
閉環監管
當前我國的電網投資監管和價格監管是脫節的:電網投資核準時沒有考慮投資對電網輸配電價的影響,過度投資帶來的固定資產增加最終不可避免地會造成電價上漲。
建議各省區在相關政策中建立由投資監管、成本監審、價格管理、運營效率監管構成的閉環監管機制:
在規劃階段審查電網投資項目的合理性、急迫性;
在項目核準階段(或者在項目立項前)評估對電價的影響;
在項目建設過程中控制工程造價;
在成本監審和定(調價)時審查資產的有效性;
在項目投運后評估電網投資的效率(資產利用率、容量、供電可靠性、線損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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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管閉環監管在集中的監管機構中更容易實現,但即使在當前配電網監管職能分散在多個政府部門(能源主管部門、價格主管部門、經信主管部門、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等)的現實情況下,借助信息技術的支撐,對配電業務的閉環監管也是可以實現的。
激勵性監管
配電業務牽涉到種類繁多的設備和大量用戶,工作瑣碎而繁雜。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監管方式下,即使監管機構在成本監審方面投入大量時間和精力,也難以獲得準確的實際配電成本,難以實現有效的監管。
建議各省區在制定配電業務監管政策時正視信息不對稱的客觀事實,從結果出發來制定監管措施,激發配電企業自身的動力:
利用激勵相容的監管政策引導配電網運營主體在保證供電和服務質量的同時,提高投資效率、降低運營成本。在當前階段,可以在“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框架內引入一些目標考核激勵性措施;
利用對標等技術手段發現配電網相對的效率,給予相應的激勵,并鼓勵配電企業之間的競爭。當前階段容易見效的對標項目包括重要電網工程的單位造價、主要電網設備的價格、運行維護費指標等。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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