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個|湖北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意見
湖北省物價局日前發布了《湖北省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折舊費,是指對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運行維護費,是指電網企業維持配電網配電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
定價成本核定為配電定價成本的歸集和分攤方法。能直接歸集的成本費用直接歸集;不能直接歸集的共用成本費用根據主要成本動因分攤,其中,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度較高的,應按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
詳情如下:
省物價局關于公開征求《湖北省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為加強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成本監管,規范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我們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價格政策規定,起草了《湖北省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和建議。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通過信函或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和建議反饋至省物價局成本調查監審分局。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信函郵寄:武漢市武昌區洪山路64號湖光大廈
電子郵箱:hubei@mail.npcs.gov.cn
聯系人及電話:李棟 02787238985
附件:湖北省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征求意見稿)
湖北省物價局
2018年11月13日
湖北省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以下簡稱配電網)配電成本監管,規范定價成本監審行為,提高政府價格決策的科學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湖北省價格條例》、《政府制定價格成本監審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規〔2017〕22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實施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調查、測算、審核配電網經營企業(以下簡稱電網企業)成本基礎上核定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電網企業為使用其經營范圍內配電網絡的用戶提供配電服務的合理費用支出,是政府制定配電網配電價格的基本依據。
第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監審機構負責本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權限范圍內的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具體事務。
配電的行業主管部門及經營者應當配合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監審工作。
第五條 配電定價成本監審應當遵循合法性、相關性、合理性和公開性原則。
第六條審核確定的配電定價成本,應當以配電行業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批文、批件,以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或政府有關部門審核的年度財務報告、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賬冊,和經營者提供的真實、完整、有效的其他成本資料為基礎,并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審核確定。
第七條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配電的成本核算制度,完整準確記錄并單獨核算配電的經營成本和收入。
第二章 定價成本構成
第八條配電定價成本包括折舊費和運行維護費。
第九條 折舊費,是指對配電業務相關的固定資產,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折舊方法和年限計提的費用。
第十條 運行維護費,是指電網企業維持配電網配電正常運行的費用,包括材料費、修理費、人工費和其他費用。
(一)材料費,是指電網企業提供配電服務所耗用的消耗性材料、事故備品、低值易耗品等費用。
(二)修理費,是指電網企業為了維護和保持配電相關設施正常工作狀態所進行的修理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三)人工費,是指電網企業從事配電業務的職工發生的薪酬支出,包括工資及津補貼、福利費(含辭退福利)、社會保險費用、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以及勞務派遣費及臨時用工薪酬支出等。
(四)其他費用,是指電網企業提供正常配電服務發生的除以上成本因素外的費用。主要包括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研究開發費、電力設施保護費、安全費、檢測費、勞動保護費、物業管理費、委托運行維護費、租賃費、財產保險費、土地使用費、無形資產攤銷等。
第十一條 下列費用不得列入配電定價成本:
(一)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財務制度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價格監管制度的費用;
(二)與電網企業配電業務無關的費用;
(三)雖與電網企業配電業務有關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政府補助、政策優惠、社會無償捐贈等有專項資金來源予以補償的費用;
(四)各類捐贈、贊助、滯納金、違約金、罰款,以及計提的準備金;
(五)各類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六)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七)向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上交的利潤性質的管理費用、代上級公司或管理部門繳納的各項費用、向出資人支付的利潤分成以及對附屬單位的補助支出等;
(八)電網企業的輔助性業務單位、多種經營及“三產”企業的成本費用;
(九)經營者過度購置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支出;
(十)其他不得列入輸配電定價成本的費用。
第三章 定價成本核定
第十二條 配電定價成本的歸集和分攤方法。能直接歸集的成本費用直接歸集;不能直接歸集的共用成本費用根據主要成本動因分攤,其中,折舊費、材料費、修理費等與資產相關度較高的,應按固定資產原值比例分攤。
第十三條 固定資產原值的核定。根據經履行必要審批、決策手續建設的符合規劃的線路、變電設備以及其他與配電業務相關的資產核定。按規定進行過清產核資的,按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各類固定資產價值確認。
第十四條 折舊費的核定。原則上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可計提折舊的配電固定資產原值和本辦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分類核定。
第十五條 下列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費不得計入定價成本:
(一)進行過清產核資但未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
(二)用戶或地方政府無償移交、由政府補助或者社會無償投入等非電網企業投資形成的;
(三)閑置和未投入實際使用的;
(四)不能提供固定資產價值有效證明的;
(五)固定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已進行清產核資經財政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除外);
(六)已計提完折舊仍在使用的;
(七)應由有權限的政府主管部門審批或者不符合電力規劃、未履行必要備案程序投資建設的;
(八)其他不應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第十六條 固定資產定價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核定。定價折舊年限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見附表)確定。固定資產殘值率一般按5%確定。電網企業實際折舊年限高于本條規定的,按實際折舊年限核定。
第十七條 運行維護費的核定。計入定價成本的運行維護費的各項費用按以下第十八條到第二十三條規定核定。
第十八條 材料費的核定。按照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
第十九條 修理費的核定。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最高不得超過監審期間最末一年核定在用的固定資產原值的1.5%。
第二十條 人工費的核定。國有電網企業工資總額參照監審時前一年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國有企業工資管理辦法核定。其他電網企業的工資總額參考國有電網企業工資水平合理核定。
職工養老保險(包括補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包括補充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等,審核計算基數原則上按照企業實繳基數確定,但不得超過核定的工資總額和當地政府規定的基數,計算比例按照不超過國家或當地政府統一規定的比例確定。
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據實核定,但不得超過計入定價成本的工資總額和國家規定的提取比例的乘積。
臨時用工的人工費支出,按照企業實際發生數額核定;
勞務派遣性質的人工費支出,在不超過國家規定標準范圍內核定。
第二十一條 其他費用的核定。原則上按照監審時剔除不合理因素后的監審期間平均值核定。其中,業務招待費不得超過當年主營業務收入的5‰。
第二十二條 電網企業關聯交易發生的費用,應符合社會公允水平。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未具體規定審核標準的其他成本費用,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已明確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按照相關規定審核;沒有規定核算原則和標準的,原則上據實核定,但應當符合社會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條 配電電量的核定。電網企業配電電量應考慮配電損耗,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電網企業實際銷售電量核定。
第二十五條 配電損耗的核定。按照監審期間最末一年電網企業實際配電損耗確定。
第二十六條 電網企業配電定價總成本及單位定價成本核算方法:
定價總成本=折舊費+運行維護費-應沖減成本的收入
單位定價成本=定價總成本÷核定配電電量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經營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關于成本信息公開的相關規定,于每年6月1日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者指定平臺公開企業上一年度配電網配電的經營成本情況。
第二十八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開展的配電網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應當按規定公開其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2年。該辦法試行期間如遇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調整,按調整后的規定執行。
附表
電網企業固定資產分類定價折舊年限
序號 |
資產類別/名稱 |
折舊年限 |
一、 |
輸配電線路 |
|
1 |
220千伏 |
30 |
2 |
110千伏(66千伏) |
27 |
3 |
35千伏 |
22 |
4 |
10千伏及以下 |
19 |
二、 |
變電配電設備 |
|
1 |
110千伏以上 |
25 |
2 |
110千伏及以下 |
19 |
三、 |
其他 |
|
1 |
用電計量設備 |
8 |
2 |
通訊線路及設備 |
8 |
3 |
自動化設備及儀器儀表 |
8 |
4 |
檢修維護設備 |
10 |
5 |
運輸設備 |
10 |
6 |
生產管理用工器具 |
10 |
7 |
輔助生產類設備及器具 |
20 |
8 |
生產用房屋、建筑物 |
30 |
9 |
辦公用房屋、建筑物 |
50 |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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