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售電企業可代理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2018年5月31日,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發布了關于印發《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北極星售電網整理了部分重點內容:
1.年用電量在1億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可參與集中競價(撮合)和掛牌交易。
2.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在同一交易類型之間可進行合同電量轉讓。
3.售電企業可以代理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詳情如下:
新疆電力中長期交易實施細則(試行稿)
2018 年 4 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疆電力市場中長期交易,依法維護電力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保證電力市場建設工作統一、開放、競爭、有序,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 號)及其配套文件、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電力中長期交易基本實施細則(暫行)》(發改能源〔2016〕2784 號)等文件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新疆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新疆區域內現階段開展的電力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指跨越發電調度控制區)、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等。隨著全疆競爭性環節電價放開或者發用電計劃電量放開達到一定比例,或者合同執行偏差電量無法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方法解決時,新疆區域應當適時啟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建立以電力中長期交易和現貨交易相結合的全疆統一市場化電力電量平衡機制。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電力中長期交易,主要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通過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交易等市場化方式,開展多年、年、季、月、月內多日(含周交易,下同)的電力交易。未參與市場交易的優先發電電量和基數電量視為雙邊協商交易電量,簽訂購售電合同,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其交易、執行和結算均應符合本實施細則相關規定。
第四條 輔助服務補償(交易)機制納入電力中長期交易范疇,執行《新疆區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西北能源監管局發布的《輔助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及本實施細則中的其他條款。
第五條 電力市場成員應嚴格遵守市場規則,自覺自律,不得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市場主體的利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市場正常運行。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制定,并會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自治區經信委、自治區發改委、自治區能源局、兵團發改委、兵團工信委,下同)根據職責依法履行市場監管職責。
第二章 市場成員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市場成員包括各類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含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獨立的售電公司)、電網企業(含各局域電網企業、躉售縣(團場)供電公司)、電力用戶、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和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
第八條 發電企業權利和義務:
(一) 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相關政府電力管理、監管部門的有關規程、規定,生產符合國家標準和電力行業標準的電能;
(二)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執行優先發電等合同,簽訂和履行市場化交易形成的購售電合同(含電子合同);
(三)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四) 嚴格執行已簽訂的并網調度協議,服從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落實為保證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而下達的各類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提供輔助服務;
(五)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六) 按規定向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提供發電能力預測數據(預測出力數據);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電力用戶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各類電力交易合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服務合同、供用電合同等,提供交易電力電量需求、典型負荷曲線及其他生產信息;
(二) 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按規定支付購電費(含市場交易電量電費、容量電費、力率調整電費、違約電費等)、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三) 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自主選擇售電公司或按本實施細則自愿進入市場,自主選擇交易對象,并依據本實施細則退出市場;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六) 遵守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七)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 售電公司權利和義務
(一)獨立的售電公司:
1.按規則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簽訂和履行電力市場交易合同(含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輸配電合同等,約定交易、服務、結算、收費等事項;
2.獲得公平的輸配電服務;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4.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用戶信息;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網站上公示公司資產、經營狀況等情況和信用承諾,對公司重大事項進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報;
6.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要求協助安排受委托的電力用戶用電;
7.遵守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8.已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的售電公司不受配電區域限制,可同時或單獨在區域內多個配電區域售電;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
1.具備獨立售電公司全部的權利和義務;
2.享有公平無歧視接入電網的權利;
3.享有依法合規參與輔助服務市場的權利;
4.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保底供電服務和普遍服務,在獨立的售電公司無法為其簽約用戶提供售電服務時提供保底供電服務;
5. 負責配電網絡的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6.負責配電網的投資、建設、改造、運營、維護、檢修及事故處理等工作,保障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履行防竊電義務;
7.無歧視開放配電網,公平地向網內分布式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相關售電公司提供報裝、接入、增容、計量、抄表、維修、結算、收費、支付、開具發票等各類供電服務;
8.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9.代收、代付配電網內使用的新能源電量補貼,代收配網內國家規定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根據核定的配電價收取配電費,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關費用;
10.按規定向市場主體披露配電網絡可用容量、實際容量等必要的市場信息;
11.承擔配電網安全責任,按照要求提供安全、可靠的電力供應,確保承諾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電力行業和新疆區域電力標準;
12.同一配電區域內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運營權;
1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 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 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 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電網企業權利和義務:
(一) 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行業標準以及相關地方電力管理、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負責建設、運營和公平開放電網,保障經營范圍內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
(二) 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簽訂合同并嚴格履行,對其管轄的輸、變、配電設備進行管理、檢修維護,對其管轄的繼電保護、安全自動裝置、自動化、通信等二次設備進行技術管理及運行維護;
(三) 向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結算、收費、支付等各類供電服務;
(四) 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代付網內新能源電量補貼電費,代收、代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并按規定及時向相關市場成員結算電費;
(五) 預測并確定非市場電力用戶(包括優先購電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合同等;
(六) 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配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
(七) 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電力交易組織所需的有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通道輸電能力、停電檢修計劃、關口表計量、電網規劃、輸電通道投運計劃等信息,并按規定向市場主體披露有關信息;
(八) 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和促進電網建設,提高輸送能力,減少輸送限制;
(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電力交易機構權利和義務:
(一) 按規則組織各類中長期電力交易,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交易平臺和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二) 擬定相應交易實施細則,對市場運營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三) 負責各類市場化交易、輸配電合同等的組織簽訂、匯總、管理和備案;
(四) 根據各類市場化交易合同編制年度交易計劃、月度交易計劃和月內調整計劃,并向相應電力調度機構下達;
(五) 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六) 負責提供電力交易結算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七) 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負責各類交易平衡分析預測;
(八) 根據規則及相關政策在特定情況下干預市場,防控市場風險,并于事后向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和自治區經信委申報、備案、調整;
(九) 按規則披露和發布信息,保證信息披露及時、真實、準確和完整;
(十) 配合開展市場主體信用評價,按授權對市場主體和相關從業人員違反交易規則、擾亂交易秩序等違規行為進行監察和報告;
(十一) 法律法規所賦予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電力調度機構權利和義務:
(一)負責安全校核;
(二)按調度規程實施電力調度,負責系統實時平衡,確保電網安全;
(三)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供安全約束條件和基礎數據,配合電力交易機構履行市場運營職能;
(四)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電力交易結果的執行(因電力調度機構自身原因造成實際執行與交易結果偏差時,由電力調度機構所在電網企業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
(五)按規定披露和提供電網運行的相關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市場準入和退出
第十五條 參加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以及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當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內部核算的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保留的調峰調頻電廠除外)、電力用戶經法人單位授權,可以參與相應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六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市場主體采取注冊制度。符合國家及自治區(兵團)有關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按程序在交易機構完成注冊后,可自愿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第十七條 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原則上應全部電量進入市場,不執行目錄電價;符合準入條件但未選擇參與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可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不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由所在地供電企業按政府定價提供供電服務;鼓勵發電企業全部電量進入市場;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后不得隨意退出市場。
第十八條 發電企業市場準入條件:
(一) 依法取得核準和備案文件及電力業務許可證(發電類);
(二)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設施正常投運且達到環保標準要求;
(三) 并網自備電廠在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發電側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四) 符合條件的局域電網、增量配電區域及躉售縣(團場)等電網范圍內的發電企業,可以獨立參與交易;
(五) 新疆區域內外送配套電源所屬的發電企業,暫不參與新疆區域內組織的電力交易,如確需參與則另行確定;
(六) 保留在電網企業內部且沒有核定上網電價的發電企業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
(七) 關停機組在關停之日至國家規定的期限內,可直接在電力交易機構注冊,僅參與優先發電電量合同轉讓交易;
(八) 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十九條 電力用戶市場準入條件:
(一)準入條件
1.10 千伏及以上電壓等級電力用戶,鼓勵優先購電的企業和電力用戶自愿進入市場;
2.符合國家和自治區(兵團)產業政策及節能環保要求,落后產能、違規建設和環保不達標、違法排污項目不得參與;
3.擁有自備電廠的用戶在公平承擔社會責任,承擔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以及與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支付系統備用費后,可作為合格的用戶側市場主體參與市場化交易;
4.符合準入條件的兵團、石油、水利、躉售縣(團場)等局域電網內的電力用戶可單獨參與市場化交易;
5.符合電網接入規范,滿足電網安全技術要求;
6.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電力用戶參與市場的分類管理
1.2018 年,原則上按年用電量在 1.0 億千瓦時及以上的電力用戶可參與雙邊協商交易; 1.0 億千瓦時以下的電力用戶可參與集中競價(撮合)和掛牌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均可選擇一家售電公司參與交易(參加雙邊協商交易的售電公司代理申報總電量應滿足雙邊協商交易電量要求),已選擇售電公司的電力用戶,不能同時單獨以電力用戶的身份參與雙邊協商或集中競價(撮合)交易。2019 年及以后,根據自治區(兵團)有序放開發電計劃相關政策,在前一年予以確定后執行;如無法確定的,暫按上一年的原則執行。
2.滿足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市場準入條件的并網自備電廠,其發電機組自發電量部分可參與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用電負荷自用電量部分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參與:
(1)自備電廠所屬用戶符合直接交易條件的可參與直接交易;
(2)不符合直接交易條件的直接向電網企業購買電量。
參加直接交易電量和調峰替代電量應分別計算和結算,分別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售電公司市場準入條件:
(一)售電公司準入條件按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有關規定及自治區(兵團)售電側改革相關政策文件確定的原則執行;
(二)擁有配電網經營權的售電企業應取得電力業務許可證(供電類)。
第二十一條 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準入條件:
(一) 具有輔助服務能力的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應向電力調度機構提供具備相應資質咨詢機構出具的機組輔助服務能力測試報告,經技術測試通過后可參與交易;
(二) 鼓勵電儲能設備、需求側(如可中斷負荷)等嘗試參與。
第二十二條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的市場條件:
(一)擁有各類交易合同電量(不含電力援疆外送電量合同)的發電企業可有條件進行轉讓;擁有直接交易合同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可有條件進行轉讓;
(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原則上只在符合原交易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之間、售電公司之間和電力用戶之間進行,不同類型交易之間暫不進行,售電公司代理的用戶在同一交易類型之間可進行;
(三)發電企業原則上應由高效、環保機組替代低效、小容量機組;
(四)其他可轉讓合同電量:
1.特殊方式確定“以熱定電”抽凝機組“保量不保價”對應的電量;
2.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電量;
3.新能源替代自備電廠交易中自備電廠所屬用戶側合同電量可在同一替代方式內進行轉讓;
4.水電機組為提高水能利用率或增加電網調峰能力的電量(含水電機組替代交易電量)。
(五)不可轉讓合同電量:
1.背壓式熱電聯產機組“以熱定電”電量、余熱余壓余氣優先發電電量等;
2.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中新能源側合同電量;
3.有其他特殊約定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三條 市場注冊管理
(一)新疆電力交易機構應向其他省(市)電力交易機構共享注冊信息,市場主體無需重復注冊。交易市場主體目錄(含注冊和退出)根據準入情況按月滾動調整,定期向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及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機構備案,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和新疆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向社會公布;
(二)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建立市場注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由市場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報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和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備案后執行;
(三)注冊要求:
1.符合準入目錄條件的市場主體均須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申請市場注冊,市場主體注冊申請材料按國家及自治區(兵團)相關規定執行;
2.電力交易機構在受理市場主體注冊申請之日起的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初步審查;
3.經審查不符合要求的,電力交易機構應一次性書面通知申請單位進行修改和補充,申請單位在接到通知的 20 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材料修改和補充,并重新提交電力交易機構審查;
4.對不予注冊的,電力交易機構在審查完成的 3 個工作日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同時,報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及地方電力管理部門備案。
(四)已通過注冊的市場主體,應辦理數字交易證書,簽訂《電力交易平臺使用協議》并通過電力交易平臺分配權限,其中售電公司還應與電力交易機構簽訂《售電公司入市協議》;
(五)市場主體注冊內容發生變化,須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變更申請,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并在 10 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信息變更包括但不限于:因新建、擴建、兼并、重組、合并、分立等導致市場主體股權、經營權、營業范圍發生變化的;企業更名、法人變更的;發電企業通過設備改造、大修、變更等,關鍵技術參數發生變化的;企業銀行賬號變更的;售電公司與用戶建立、變更、取消購售電關系的;其他與市場準入資質要求相關的信息變更等;
(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電力交易機構可注銷其市場主體資格,市場主體通過電力交易平臺提出申請,經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批準后,電力交易機構予以注銷;
1. 已注冊的市場主體發生兼并、重組、合并、分立、破產、關停等變化,不能繼續滿足市場準入條件,無法繼續參與市場交易的;
2.違反市場規則的,按規定列入黑名單的;
3.其他原因導致不能繼續參與市場的。
(七)市場主體注銷后停止在市場中的所有交易及活動;自注銷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結清與所有相關市場主體的賬目及款項;注銷前,應妥善處理相關事宜,履行完畢或轉讓所有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并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與另一市場主體存在的爭議應按照此前合同約定解決;
(八)市場主體對電力交易機構的注冊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向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提請復議;
(九)電力交易機構按規定通過交易平臺披露市場主體注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已注冊的發電企業、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的名單、聯系方式等。
第二十四條 市場主體退出
(一)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等市場主體自愿或強制退出,均參照《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發改經體〔2016〕2120 號)及國家、自治區(兵團)相關規定執行;
(二)市場主體自愿或強制退出的,原則上 3 年內不得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由原受理申請的電力交易機構進行注銷,并向社會公示。其中,對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除按合同約定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外,電力交易機構還應提出處罰建議報國家能源局新疆監管辦公室批準后執行,同時不再繼續執行該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電量。退出市場的電力用戶須向售電企業(包括保底供電企業)購電。
第四章 交易品種、周期和方式第二十五條 電力市場交易品種包括電力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量互保交易、跨省跨區交易、預掛牌月平衡交易、預掛牌日平衡交易及輔助服務交易等。
(一)電力直接交易:指符合準入條件的發電企業與電力用戶(含售電公司)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掛牌等方式達成的市場交易。符合準入條件的局域電網內電力用戶、發電企業及售電公司等市場主體均可參與直接交易;
(二)合同電量轉讓交易:指發電企業之間、售電公司之間、電力用戶之間(含售電公司代理用戶之間),就電量交易合同開展的電量轉讓交易。主要包括優先發電合同、直接交易合同、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合同、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合同、跨省跨區交易合同(不含電力援疆外送電量合同)等;
1.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的新能源發電企業與符合準入條件的自備電廠所屬企業之間經集中競價(撮合)、掛牌等方式達成的發電權益轉讓交易(參與新能源發電企業與自備電廠調峰替代交易的自備電廠所屬用戶側下網電量視作合同電量);
2.關停機組發電權交易是指符合準入條件發電企業(含局域電網內發電企業)之間經雙邊協商、集中競價(撮合)等方式達成的發電權益轉讓替代交易(關停機組享有的發電量指標視作合同電量);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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