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發文清理規范非電網轉供電環節收費行為 做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執行和清退工作
近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清理規范非電網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按照轉供用戶每月電量,以及所公布的轉供電用戶電價和線損計算辦法(詳見附件),計算收取電費。線損可計入物業管理費,也可隨電費一并收取,其中:隨電費收取的線損,線損率最高不應超過 10%,且需在發票上單列表示,并至少每個季度向轉供電用戶公示一次計算過程。
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涉及轉供電場所的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公共空調、停車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電費,轉供電經營者自用電費和物業辦公電費等電費一律不得以電費的名義向用戶(租戶)收取,應納入物業管理費收取。若目前用戶(租戶)執行收取的平均目錄銷售電價和線損標準低于新計算標準的,暫維持不變。
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按上述規定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并認真做好價格主管部門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執行和清退工作,將降價成果及時傳導給轉供電用戶。
詳情如下: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清理規范非電網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國網四川省電力公司、省水電投資經營集團:
為增強一般工商業電價收取的透明度,切實減輕企業電費負擔,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18〕787 號),經研究,現就清理規范非電網轉供電環節收費提出如下相關措施,請遵照執行。
一、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按照轉供用戶每月電量,以及所公布的轉供電用戶電價和線損計算辦法(詳見附件),計算收取電費。線損可計入物業管理費,也可隨電費一并收取,其中:隨電費收取的線損,線損率最高不應超過 10%,且需在發票上單列表示,并至少每個季度向轉供電用戶公示一次計算過程。
二、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涉及轉供電場所的公共照明、電梯、給排水、公共空調、停車場等所有公共設施用電電費,轉供電經營者自用電費和物業辦公電費等電費一律不得以電費的名義向用戶(租戶)收取,應納入物業管理費收取。若目前用戶(租戶)執行收取的平均目錄銷售電價和線損標準低于新計算標準的,暫維持不變。
三、商業綜合體、產業園區、物業、寫字樓等轉供電經營者應按上述規定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并認真做好價格主管部門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執行和清退工作,將降價成果及時傳導給轉供電用戶。
四、各市(州)、縣(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和電網企業應指派專人上門幫助大型商業綜合體測算用戶(租戶)電價標準和線損標準,并認真做好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五、上述規范轉供電收費政策自即日起至 2018 年 8 月底前落實到位,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從 2018 年 9 月起進行全面檢查,對執行不到位的轉供電經營者,要督促整改并進行相應處罰和曝光。
六、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督促全面落實規范清理規范非電網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切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確保降價成果真正惠及終端用戶,增加一般工商業用戶的獲得感。
附件:非電網企業轉供用戶電價及線損計算辦法
責任編輯:仁德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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