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印發!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推進售電主體多元化
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于2017年9月28日發布了關于印發《天津市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方案中稱,將有序放開發用電計劃、推進售電主體多元化。規范市場化交易規則,推動電力直接交易,完善輔助服務交易
(二)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
4.組建相對獨立的電力交易機構。在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加掛京津冀電力交易中心牌子,實現交易業務與電網業務分開,并根據電力市場建設發展需要,逐步引入其他市場主體進行股份制改造。電力交易機構按照政府批準的章程和規則為電力市場交易提供高效、優質服務(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5.明確交易與調度機構職責。電力交易機構在政府監管下為市場交易主體提供規范、公開、透明的電力交易服務,主要負責市場建設、交易平臺建設與運行維護、市場成員注冊與管理、市場分析預測、市場交易組織、提供交易結算依據、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編制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電力調度機構主要負責電力實時平衡和系統安全。(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6.建立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在天津市電力體制綜合改革組織領導機構下,按類別選派有關市場主體代表參加京津冀電力市場管理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三)推進電力市場建設。
7.規范市場化交易規則。按照國家能源局制定的電力交易基本規則,研究完善京津冀電力市場交易具體細則。2016年配合制定出臺京津冀電力直接交易規則,適時配合制定出臺京津冀電力現貨交易規則。(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8.推動電力直接交易。積極參與京津冀電力市場建設,引進區外低價電,降低本地用電成本。結合有序放開公益性和調節性以外的發用電計劃,在2016年底前,組織開展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并逐步放開準入范圍,擴大直接交易規模。完善省際合作機制,加強與電力富集省份的溝通協作,積極推動跨省跨區直接交易,擴大市場化交易電量。按照年度京津唐電網電力電量平衡方案中明確的京津唐電網電量交易規模開展市場化交易,并積極爭取提高直接交易規模。(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9.完善輔助服務交易機制。按照“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研究建立電力用戶參與的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機制。用戶可以結合自身負荷特性,自愿選擇與發電企業或電網企業簽訂保供電協議、可中斷負荷協議等合同,約定各自的輔助服務權利與義務,自主參與輔助服務市場化交易。(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牽頭)
(四)穩步推進售電側放開。
10.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對于歷史形成的國網天津市電力公司以外的存量配電資產,視同增量配電業務,按照實際覆蓋范圍劃分配電區域。2017年前,推動現有符合條件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高新區、循環經濟產業區等園區開展增量配電投資業務試點,提高配電網運行效率,爭取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2020年前,以新建的各類產業園區(如南港工業區等)、新建城區為重點推動社會資本進入配電領域,逐步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增量配電業務。對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在取得供電業務許可后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擁有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牽頭)
11.培育多元化售電主體。逐步向社會資本放開售電業務,發電企業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獨立的售電公司。2017年,根據國家《售電公司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出臺售電公司準入退出實施細則。選擇有參與意愿并符合準入條件的各類園區,組建獨立的售電公司,可以代表園區內相關企業打捆參與電力直接交易。電網企業應無歧視地向售電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各類供電服務,按約定履行保底供應商義務,確保無議價能力用戶也有電可用。(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
(五)完善配套服務機制。
12.核定輸配電價。按照國家要求,2016年研究制定天津電網輸配電價改革試點方案。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347號)要求,組織開展輸配電定價成本監審工作,嚴格核減不相關、不合理的投資和成本費用。在此基礎上,按照“準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以有效資產為基礎,測算電網準許總收入和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定后向社會公布。建立平衡賬戶,實施總收入監管與價格水平監管。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逐步完善輸配電價體系。配合華北能源監管局開展華北區域輸電價格核定。(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13.分步實現公益性以外的發售電價格由市場形成。放開競爭性環節電力價格,在形成機制上把輸配電價與發售電價分開。其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發電企業上網電價由用戶或售電主體與發電企業通過協商、市場競價等方式自主確定;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用戶購電價格由市場交易價格、輸配電價(含線損和交叉補貼)、政府性基金三部分組成。過渡時期,電力直接交易可采取保持電網購銷差價不變的方式,即發電企業上網電價調整多少,銷售電價就調整多少,差價不變。其他沒有參與直接交易和競價交易的上網電量,以及居民、農業、重要公用事業和公益性服務用電,繼續執行政府定價。(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牽頭)
14.妥善處理交叉補貼。堅持保障民生、合理補償、公平負擔的原則,結合電價改革進程,配套改革不同種類電價之間的交叉補貼,逐步減少工商業內部交叉補貼,妥善處理居民、農業用戶交叉補貼。過渡期間,由電網企業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現有各類用戶電價間交叉補貼數額,經審核后通過輸配電價回收。(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六)促進新能源發展和消納。
15.促進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認真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政策,編制本地區年度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時,在保證電網安全穩定和保障民生的前提下,全額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優先預留風電、光伏發電、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機組發電空間,支持利用多能互補等技術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納能力,同時積極接納京津冀地區的清潔電力,確保2020年非水可再生能源電量比重提高到10%。(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
16.完善可再生能源、分布式電源并網機制。電網企業應健全電力并網技術標準及管理辦法,進一步簡化業務流程,建立相關制度并對外公開。開放電網公平接入,保障可再生能源、分布式電源無歧視、無障礙上網。放開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市場,準許接入各電壓等級的配電網絡和終端用電系統,允許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或微網系統參與電力交易。(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七)強化燃煤自備電廠管理。
17.鼓勵小火電機組關停替代。削減煤炭消費總量,鼓勵軍糧城電廠、靜海熱電廠等小火電機組關停替代,減少污染物排放,推動大氣污染防治。能耗和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天津市標準的小火電機組應實施升級改造,拒不改造或不具備改造條件的逐步淘汰關停。(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18.規范自備電廠建設運營管理。禁止新建燃煤自備電廠。禁止公用電廠違規轉為企業自備電廠。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并足額繳納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和輔助服務費用,并按約定的備用容量支付系統備用費,嚴格執行調度紀律,主動承擔維護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的責任和義務。(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
19.推進自備電廠環保改造。自備電廠應安裝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設施,確保滿足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2016年,全市10萬千瓦及以上自備煤電機組全部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全部改造工作,鼓勵其他有條件的自備電廠實施超低排放改造。(市發展改革委、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市環保局牽頭)
(八)加強運營管理和市場監管。
20.強化供需兩側管理。按照市場化方向,從需求側和供應側兩方面入手,搞好電力電量整體平衡。加強電力企業運營管理,確保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有效保障供需緊張情況下居民等重點用電需求不受影響。加強電力應急能力建設,提升應急響應水平,確保緊急狀態下社會秩序穩定。(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
21.建立電力規劃統籌協調機制。建立政府各部門和企業之間、各相關專業規劃之間的橫向協調統籌機制,優化電源與電網布局,加強電力規劃與能源等規劃之間、地方性電力規劃與全國電力規劃之間的有效銜接。不斷提升規劃的覆蓋面、權威性和科學性,增強規劃的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各種電源建設、網架布局和增量配電網業務要嚴格按規劃有序組織實施。(市發展改革委牽頭)
22.強化科學監管。完善電力監管組織體系,創新監管措施和手段,有效開展電力交易、調度、供電服務和安全監管,加強電網公平接入、電網投資行為、成本及投資運行效率監管。加強市場主體誠信建設,將企業法人及其負責人、從業人員信用紀錄納入天津市信用信息平臺,使各類企業的信用狀況透明、可追溯、可核查。對企業和個人的違法失信行為予以公開,違法失信行為嚴重且影響電力安全的,要實行嚴格的行業禁入措施。(國家能源局華北監管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委牽頭)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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