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及可再生能源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
近日,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山西能監辦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化建設試點方案的通知,據了解,山西省電力調頻輔助服務市場采用集中競價、邊際出清、統一價格的方式組織。調頻輔助服務市場建立初期,原則
(五)信息發布。
市場運營機構應及時、準確地發布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相關信息,確保市場平穩有序運行。需要發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輔助服務供應商名單、市場限價、市場需求、市場供給、市場出清價格、中標情況以及其他按規定應當發布的信息。
(六)市場干預、中止和恢復。
當系統出現重大事故、市場供給嚴重不足、市場運營系統發生故障、重大活動及節假日期間需要保電時,市場運營機構可根據授權視實際情況進行市場干預,直至中止市場。
市場中止后,各類輔助服務暫時執行“兩個細則”有關規定。
輔助服務市場具備恢復運營的條件后,經山西能監辦批準,可恢復市場運行。
五、市場成員及其職責
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兩類。
(一)市場運營機構。
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為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運營機構。中長期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的組織和運營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日前和日內市場的組織和運營暫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市場運營機構根據職責負責輔助服務市場的組織、技術支持系統的運行和維護、市場主體的注冊、交易合同的管理以及提供結算依據等相關工作。
(二)市場主體。
具備輔助服務供應能力的火電機組、水電機組、風電場、太陽能發電機組、電儲能設備運營方、售電企業、電力用戶等在滿足市場準入條件的前提下,可按照市場規則自主參與輔助服務市場,提供各類輔助服務,并獲得相應收益或支付相應費用。
六、市場監管
為維護我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秩序,保護輔助服務投資者、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平臺和電力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由山西能監辦遵循依法、獨立、公正、透明的原則對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監管,對各市場主體遵守輔助服務市場運營規則情況和輔助服務市場運行情況等實施監管。
七、組織實施
在省電力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指導下,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山西能監辦負責組織山西省電力輔助服務市場,統籌協調市場建設,市場運營機構負責市場的運營與建設。省電力公司、各發電企業參加,共同研究市場建設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附件: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附件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參與調峰
輔助服務市場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納,發揮市場在能源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建立可再生能源輔助服務分擔共享新機制,激勵調峰輔助服務供應商改造設備、提升靈活調節能力,促進山西電網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引導新興產業與技術發展,結合山西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其相關配套文件、《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以及《并網發電廠輔助服務管理暫行辦法》(電監市場〔2006〕4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同意山西省開展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的復函》(發改經體〔2016〕176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制定。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規范山西電網省調并網發電機組、售電企業、電力輔助服務提供商、電力用戶等開展的可再生能源參與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交易行為。由于電網傳輸阻塞等原因造成的棄風、棄光電量不納入調峰范圍。參與山西省電力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所有市場成員須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是指為促進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消納,保證電能質量,由并網發電廠、售電企業、電力輔助服務提供商、電力用戶提供的除一般電能生產與消費外的市場化輔助服務,主要包括實時深度調峰、需求側響應調峰、售電企業移峰調峰、跨省跨區有償調峰等輔助服務。
第五條 發電企業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要嚴格執行調度指令,以確保電力安全、供熱安全為前提,不得以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為由影響居民供熱質量。
第六條 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要在滿足電監市場〔2006〕43號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做好與《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優先發電試行辦法》(發改運行〔2016〕1558號))的銜接。已經省政府電力管理部門認定的可再生能源調峰機組暫不參與電力直接交易,優先調用進行無償深度調峰。
第七條 山西能監辦負責監督本細則的執行。
第二章 市場成員
第八條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成員包括市場運營機構和市場主體兩類。
第九條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運營機構包括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交易機構。中長期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組織和運營由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日前、日內市場的組織和運營暫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運營機構的權利和義務包括:
(一)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交易合同管理;
(二)管理、運營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
(三)建立、維護市場交易技術支持平臺;
(四)組織市場交易,并按照交易結果進行調用;
(五)為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并提供相關服務;
(六)按規定披露和發布市場信息;
(七)評估市場運行狀態,對市場運營規則提出修改建議;
(八)緊急情況下按規定中止市場運行,保障電力系統安全運行;
(九)向山西能監辦提交相關市場信息,接受其監管。
第十條 山西省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的市場主體為已完成市場主體注冊的省調并網發電廠(包括火電廠、常規水電廠、風電場、太陽能發電機組、抽水蓄能電廠)、電儲能設備運營方,以及滿足市場準入條件的售電企業、可實施需求側響應的電力用戶。上述市場主體涉及的相關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市場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一)火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按規定參與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獲得相關費用;
2.加強設備維護,執行有償調峰輔助服務調度指令;
3.當交易未達成時嚴格執行基本調峰輔助服務調度指令;
4.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相關信息;
5.及時反映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獲得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結果;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二)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享有優先發電權,在發生棄風、棄光時按規定參與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支付相關費用;
2.加強設備維護,執行有償調峰輔助服務調度指令;
3.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相關信息;
4.及時反映有償調峰輔助服務市場中存在的問題,獲得公平、公正、公開的處理結果;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三)電力用戶的權利和義務:
1.按規定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關費用;
2.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相關信息;
3.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電力系統特殊運行情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要求安排用電;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四)售電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1.按規定參與可再生能源調峰輔助服務市場,簽訂和履行交易合同,支付和收取相關費用;
2.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相關信息;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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