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售電公司注意!信用評價等級直接與銀行履約保函掛鉤
江蘇省經信委、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8月14日聯合發布了《江蘇省電力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并開始征求意見。在該試行辦法中,小編發現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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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蘇省電力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7年8月14日
江蘇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
江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
江蘇省電力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電力市場信用體系,加強電力行業信用評價管理,保障電力市場規范運行,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場準入和競爭環境,提高交易機構及市場主體的風險防范意識,依法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及配套文件、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印發《關于對電力行業嚴重違法失信市場主體及其有關人員實施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的通知(發改運行﹝2017﹞946號)、《江蘇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5-2020年)》等,結合江蘇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力市場信用管理,堅持政府推動、社會共建,信息公開、公正透明,加強監測、防范風險,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電力交易機構、政府引入參與電力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以下簡稱“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及電力市場主體。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電力市場主體是指參與電力市場自主交易的市場主體,包括發電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等。
第五條 政府引入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開放共享、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保障下,為電力市場信用管理提供信用備案、信用評價、信用監測、風險預警等綜合性服務。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須在江蘇省信用服務備案系統中備案。
第六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信委)、省社會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信用辦)會同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發改委)、國家能源局江蘇監管辦公室(以下簡稱江蘇能源監管辦)負責實施全省電力市場信用管理,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江蘇電力交易中心)配合開展工作。
第二章 信用備案
第七條 符合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按照有關規定,通過承諾、公示等環節在江蘇電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冊,獲取交易資格后,由江蘇電力交易中心匯總相關材料,在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進行信用備案。信用備案應具有完整的備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一)基礎信息
售電公司基礎信息主要包括營業執照、信用承諾書、注冊申請表、注冊信息表、從業人員職稱等級證書、資產證明、經營場所證明、技術信息支持系統等證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銀行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售電范圍及相關授權委托書等信息,以及售電公司認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會公示,以證明公司實力、信用等級和信譽的有關證明資料。
發電企業和用戶的基礎信息主要包括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注冊信息表、取得電力市場準入資格的相關證明資料,以及企業認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會公示,以證明公司實力、信用等級和信譽的有關證明資料。
(二)文本合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購售電合同。
第八條 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應對交易文本合同等與市場交易相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查,并按月匯總市場主體注冊(備案、交易、變更、注銷)情況,提供給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信息應包括市場主體辦理注冊時填報的全部信息,并滿足信用備案信息的有關規范要求。
第九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對市場主體注冊信息實施備案管理,開展備案信息真實性審核,按月將審核結果匯總提交江蘇電力交易中心,并報政府有關部門。
(一)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收到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提交注冊信息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基礎信息的真實性核驗,對存在虛假的注冊信息,將備案意見反饋至省經信委、省發改委、江蘇能源監管辦及江蘇電力交易中心。
(二)若市場主體備案信息存在真實性問題,由省經信委委托相關單位進行核查,對確屬利用虛假信息注冊的市場主體應取消注冊,對核查無問題的應予以備案。
(三)納入信用記錄。對存在虛假注冊信息的市場主體納入不良信用記錄,作為信用評價的參考指標,同時對其法定代表人進行信用追溯,相關信用信息及時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十條 市場主體備案審核通過的,在“信用江蘇”網站等政府指定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個月。對于公示期間存在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其注冊資格并列入“失信重點觀察名單”。
第三章 信用信息歸集與使用
第十二條 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根據市場主體參與市場交易情況,按照信用記錄的有關要求匯總信用信息,按月向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提供。
第十三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僅限于將信用信息用于電力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和信用管理使用,向政府部門及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提供信用信息服務,不得用于其他領域,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商業活動和盈利行為。
第四章 信用監測
第十四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對已信用備案的市場主體開展信用監測,對其信用風險狀況實施動態跟蹤分析。信用監測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合規風險監測:對市場主體經營活動遵守法律、法規、標準和市場交易規則等行為進行監測。
(二)履約風險監測:對市場主體履約環境、經營管理、市場競爭、合同履約、公共信用等情況進行監測。
第十五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定期或不定期向政府部門報告行業風險情況,并根據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在“信用江蘇”等政府網站上發布市場風險提示報告。
第十六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根據信用監測結果和有關規定,提出電力市場主體“失信重點觀察名單”和“嚴重違法失信黑名單”建議,由省經信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審核后發布。
第五章 信用評價
第十七條 市場主體可自愿向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申請開展信用評級。售電公司在信用備案并開展市場交易6個月后,應申請開展信用評級。申請開展信用評級的市場主體須按要求提交有關材料,配合進行有關調查。
第十八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接受市場主體申報材料后,于1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回復,包括是否受理和補充材料清單。確定受理后,按照電力行業信用評價相關標準開展信用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在信用評價過程中,應自覺接受政府部門指導和監督。評價完成后,應向政府部門提交完整的企業信用評價報告。
第二十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根據審核及考證結果,向市場主體出具信用評價報告及信用評級結果。信用評價報告及信用評級結果通過“信用江蘇”網站、相關政府網站向全社會發布,并供查詢。江蘇電力交易中心應在交易系統中標明市場主體的信用評級情況。
第二十一條 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對市場主體信用狀況進行定期復查和不定期抽查。對市場主體發生失信行為的,第三方信用服務機構應及時核實,根據核實結果確定是否調整信用評級。
第二十二條 電力企業信用評價等級分為四類十三級,依次分別為AAA、AAA-、AA+、AA、AA-、A+、A、A-、BBB、BB、B、C、D。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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