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電市場開閘!福建省售電市場諸管理辦法出臺(附五個相關文件)
福建省經信委日前連續發布了《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售電市場主體注冊管理辦法(試行)》、《福建電力交易平臺使用和運行維護管理辦法(試行)》、《福建省售電市場信息公開和披露
第三章信用評價程序
第七條 申請參加信用等級評價的市場主體,須按省經信委授權的第三方征信機構提供的售電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申報書規定的內容和格式提交申報材料。
第八條 第三方征信機構獨立開展信用評價,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涉。第三方征信機構在接到企業申報書后,應立即組織實施評價工作,按照有關標準和規定提出評價意見,編制信用評價報告。
第九條 信用評價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電力交易平臺網站和“信用中國”網站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結果正式生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提供補充材料,向評價機構申請復議,評價機構依規開展復議工作。經兩次公示仍存在異議的,由省經信委組織核實處理。
第十條 按照“四等八級制”評級,具體分為:AAA、AA、A、BBB、BB、B、C、D,確定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等級和經營風險程度。
第四章信用體系的動態管理
第十一條 信用評價結果實行動態管理,市場主體每年12月底前應將評價要素變動情況報至第三方征信機構,第三方征信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核實評價結果,對發生直接責任重大社會影響事件等失信行為及存在較嚴重不符合項的,應要求企業整改,并報告省經信委。
第十二條 信用評價結果有效期為三年,期滿后應按規定再次開展評價工作。市場主體在有效期內可申請晉級評價。
第十三條 省經信委會同福建能源監管辦對售電市場主體進行監管,按規定查處違反交易規則等失信行為,并記入信用記錄,情節特別嚴重或拒不整改的,經過公示等有關程序后納入黑名單。強制退出的市場主體直接納入黑名單。
第十四條 建立電力行業違法失信行為聯合懲戒機制,對納入涉電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市場主體及負有責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其他相關人員按有關規定采取懲戒措施。
市場主體違法失信聯合懲戒措施另行制定。
第五章信用評價的工作紀律
第十五條 信用評價應堅持客觀公正原則,第三方征信機構應保守國家機密、企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不得違規征集和披露相關信息,不得縱容企業提供虛假信息。評價意見和評價報告應真實準確,具有權威性。
第十六條 企業采取弄虛作假或以不正當手段獲取信用等級的,經查實后,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警告和取消申報資格或信用等級等相應處理。
第六章附 則
第十七條 本規定由省經信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