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電消納將有售電公司幫忙 《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出臺!
內蒙古經信委近日發布《內蒙古東部地區風電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明確了風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直接交易的規則,據小編了解這是首份風電參與電力直接交易的詳細規范文件,具有里程碑意義。9號文發布以來
掛牌交易中,當申購總電量不大于需求電量時,按申購電量成交;當申購總電量大于需求電量時,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按照申購電量等比例確定成交電量,風電企業按申購容量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三條 掛牌交易計算完成并經安全校核后,交易平臺發布交易結果。
第七節 風電發電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 根據市場發展情況,適時開展風電發電權交易。
第五章合同簽訂與執行
第三十五條 交易結果一經交易平臺發布即視為達成交易,各方應按照合同范本簽訂交易合同,作為交易執行依據。
第三十六條 交易合同除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電網企業共同簽訂外,也可由電網企業與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分別簽訂交易合同。
第三十七條 對于交易合同有效期限內,各方在交易平臺參與的其它批次交易,在滿足除交易對象、交易電量、電價外其它條款與已簽訂的交易合同一致的情況下,市場運營機構可將交易結果以交易確認單方式通知交易各方。交易確認單與已簽訂的交易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條 《工作聯系單》是相關市場成員在書面合同簽訂前組織實施交易結果的依據。《工作聯系單》內容包括交易主體、交易周期時段、交易電力、交易電量、交易價格等。
第三十九條 交易結果發布后,市場運營機構按交易結果形成《工作聯系單》,并及時傳遞給相關市場成員執行。
第四十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將風電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和直接交易電量一并納入發電企業的發電計劃,并將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和直接交易電量分解到月。安排調度計劃時,應控制基礎利用小時電量和直接交易合同電量完成的月度偏差。在實時調電過程中,電力調度機構按照“三公”要求,每日跟蹤各風電企業總合同執行率,應保證同類風電場總合同執行率基本相當。
第四十一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可以委托市場運營機構對直接交易余缺電量進行調劑。
在實時市場建立前,風電企業的實際發電量與直接交易的合同電量的偏差處理:
(一)在風電企業月度基礎利用小時合同電量和直接交易電量總量未完成情況下,當總體執行進度大于月度基礎利用小時合同電量計劃完成進度時,優先執行直接交易電量,未完成的風電基礎利用小時電量進行季度、年度平衡。
(二)在風電企業月度基礎利用小時合同電量和直接交易電量總量未完成情況下,當總體執行進度不大于月度基礎利用小時合同電量計劃完成進度時,需通過發電權交易出讓直接交易電量。如未能出讓直接交易電量,則在優先執行直接交易電量的基礎上扣減基礎利用小時電量。
對于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未能完成用電量,相關違約電量處理應在直接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確并執行。
第六章計量與結算
第四十二條 直接交易電量按照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購售電合同》、《并網調度協議》所約定的計量點進行計量。合同的電能計量裝置、電能計量裝置校驗要求和計量裝置異常處理辦法按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所在電網企業簽訂的《供用電合同》和《購售電合同》的約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風電交易電量即為結算電量。直接交易電量結算原則為“月度結算,年度清算”。直接交易電量、電費的結算、清算由市場運營機構統一組織進行。各市場主體依市場運營機構出具的結算憑據進行結算。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在《供用電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未交清電費時,應承擔電費滯納的違約責任,電費違約金從逾期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 電網企業按月分別與風電企業、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進行直接交易結算。電力用戶(售電公司)、風電企業存在多種電量結構的,優先結算直接交易電量。
第四十五條 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的電量,限于生產自用。
第四十六條 直接交易電費結算由電網企業負責向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收取交易購電費,與風電企業結算交易上網電費。
第四十七條 按照風險共擔、利益同享的原則,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共同承擔用戶欠費損失的風險。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生的直接交易欠費由電網企業與發電企業按發供電環節電價比例劃分,各自承擔相應的欠費損失。
第四十八條 可再生能源補貼價格及支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各風電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結合基礎利用小時數,自愿參與市場交易。
第七章市場監管及干預
第五十條 東北能源監管局會同內蒙古經信委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風電企業直接交易過程、合同簽訂與調整、安全校核、計量與結算、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第五十一條 市場運營機構應將直接交易合同、市場主體的注冊信息、交易執行情況(電量、結算、清算及違約)等報東北能源監管局和內蒙古經信委備案。
第五十二條 東北能源監管局可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會同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發改委對本規則的實施情況開展現場檢查,對市場主體和市場運營機構違反有關規定的,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風電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核實,予以強制退出:
(一)提供虛假材料或其它欺騙手段取得市場準入的;
(二)互相串通報價,操縱或控制市場交易,哄抬或打壓交易價格的;
(三)電力用戶將所購交易電量轉售或變相轉售給其他用戶的;
(四)拖欠直接交易電費,無償還能力或通過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予以解決的;
(五)不按交易結果簽訂合同的;
(六)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已簽訂的交易合同或協議的;
(七)不服從電網調度命令的;
(八)其它違反交易規則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條 發生以下情況時,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發改委可對市場進行強制干預:
(一)發生市場主體濫用市場力、串謀及其它嚴重違約等情況導致市場秩序受到嚴重擾亂時;
(二)交易平臺發生故障,直接交易無法正常進行時;
(三)交易價格異動時;
(四)其它必要情況。
第五十五條 市場干預的主要手段包括:
(一)改變市場交易時間或暫停市場交易;
(二)啟動價格臨時干預措施;
(三)調整市場交易電量等。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東北能源監管局、內蒙古經信委、內蒙古發改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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