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發布
關于征求《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函近日發布,一起來看全文:甘肅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為規范甘肅電力現貨市場啟動前的電力中長
第四十三條 參與直接交易的峰谷電價電力用戶,可以繼續執行峰谷電價,直接交易電價作為平段電價,峰、谷電價按現有峰平谷比價計算,電力用戶不參與分攤調峰費用;也可以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電力用戶通過輔助服務考核與補償機制分攤調峰費用或者直接購買調峰服務。電力用戶側單邊執行峰谷電價造成的損益單獨記賬,在今后電價調整中統籌考慮。采用發用電調度曲線一致方式執行合同的電力用戶,不再執行峰谷電價,按直接交易電價結算。
第四十四條 雙邊協商交易原則上不進行限價。集中競價交易中,為避免市場操縱及惡性競爭,可以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上限,當參與直接交易機組發電能力明顯大于用電需求時可對報價或者結算價格設置下限。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和甘肅省級電力管理部門后實施。
第六章 交易組織
第一節 電量規模確定
第四十五條 按照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規模。
第四十六條 確定省內優先發電電量規模。結合電網安全、供需形勢、電源結構等因素,合理安排規劃內的風電、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保障性電量和供熱機組以熱定電電量、電網安全約束電量、調峰調頻電量等優先發電電量的規模。根據來水情況確定水電發電規模。
第四十七條 確定直接交易電量規模。按照用戶側準入條件、準入范圍確定直接交易用戶側總電量規模,計網損后折算出發電側上網交易電量總規模。鑒于我省發電裝機供應遠大于需求的實際情況,公用火電企業目前無優先發電電量以外的基數電量。為引導發電側建立競爭機制,將火電機組安全約束電量、調頻調峰電量全部納入直接交易。熱電機組“以熱定電”電量、水電電量、新能源發電量可按一定比例納入直接交易。將來隨著供需矛盾的緩解,若公用火電企業扣除優先發電電量外還有基數電量,則該部分電量全部納入直接交易。逐步放開用戶側直接交易準入條件,并相應擴大發電側市場電量比例,逐年擴大直接交易規模。
第二節 交易時序安排
第四十八條 開展年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
(一)確定跨省跨區優先發電。為落實國家能源戰略,確保清潔能源送出,跨省跨區送受電中的國家計劃、地方政府協議送電量優先發電。
(二)按照確定的省內新能源保障性發電量規模和省內其他機組優先發電(非市場部分)電量規模開展省內優先發電交易。
(三)開展年度雙邊交易、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雙邊及集中競價(撮合)交易均包括跨省跨區交易,掛牌交易視同集中競價(撮合)交易,下同)。如果年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年度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四)電力交易機構在各類年度交易結束后,應根據經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在各類年度交易組織完成后的 10 個工作日內將優先發電合同、雙邊和集中競價(撮合)的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年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和分項交易結果。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四十九條 年度交易開始前仍未確定優先發電的,可由調度機構參考歷史情況測算,預留足夠的優先發電空間,確保交易正常進行。
第五十條 開展月度交易時遵循以下順序: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如果月度雙邊交易已滿足全部交易需求,也可以不開展月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第五十一條 在落實國家指令性計劃和政府間協議送電的前提下,優先開展跨省跨區交易。在電力供應緊張的情況下,應優先保障省內電力電量平衡,富余發電能力再參與跨省跨區交易,對于已簽訂的合同可協商合同另一方回購。第五十二條 合同轉讓交易原則上應早于合同執行完成 3 個工作日之前開展,市場主體簽訂電力電量購售合同后即可進行轉讓。
第五十三條年度交易開閉市時間一般不進行調整,如遇國家或省內重大活動需要調整開閉市時間的,電力交易機構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同時向市場主體公告開閉市時間調整事宜。
月度交易開閉市時間如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可順延,但電力交易機構應提前3個工作日向市場主體公告開閉市時間調整事宜。
第三節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簽訂
第五十四條根據確定的跨省跨區優先發電(含年度以上優先發電合同),相關電力企業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協商簽訂次年度交易合同(含補充協議),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送受電曲線、交易價格等,納入送、受電省優先發電計劃,并優先安排輸電通道。
第五十五條根據確定的省內優先發電(非市場部分)計劃,在每年年度雙邊交易開始前簽訂廠網間年度優先發電合同,約定年度電量規模及分月計劃、交易價格等。
第四節年度雙邊交易
第五十六條每年12月初,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關鍵設備檢修(包括機組)安排;
(二)次年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及交易電量規模;
(三)次年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第五十七條年度雙邊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轉讓交易(含跨省跨區合同轉讓交易,下同)、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
第五十八條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分別形成年度雙邊省內直接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年度雙邊合同轉讓交易、年度雙邊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意向協議,并在年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交易平臺向相關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并雙方確認。意向協議應包含交易量、價及雙方協商的違約條款,年度雙邊交易的意向協議應提供月度分解電量。
第五十九條電力交易機構在雙邊交易閉市后第1個工作日,應將所有雙邊交易意向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之內將校核結果返回電力交易機構。
若安全校核不通過,按交易平臺中提交確認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進行交易削減。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因特殊原因的,經甘肅能源監管辦同意后,可按等比例原則削減。
第六十條電力交易機構在調度機構返回安全校核結果后,于下1個工作日發布年度雙邊交易結果。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如交易結果發布時間超過15:00時,可為次日,下同)通過交易平臺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異議。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給予解釋。解釋后市場主體仍有異議,可向甘肅能源監管辦提出復核申請裁定,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裁定結果另行公布后執行。
相關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確認交易結果后,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年度雙邊跨省跨區交易、年度雙邊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年度雙邊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的電子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當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確認交易平臺電子合同或簽訂與交易平臺電子合同一致的紙質合同,紙質合同除電子合同約定內容外,可以附加與電子合同條款不沖突的其它條款。逾期未簽訂合同的取消本交易年度交易資格,不得在本交易年度內參加任何市場化交易。
第五節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
第六十一條每年12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年度集中競價(撮合)市場相關信息,并報甘肅能源監管辦,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年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關鍵設備檢修(包括機組)安排;
(二)次年集中競價(撮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年集中競價(撮合)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年各機組剩余可發電量上限。
第六十二條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主要開展省內直接交易、跨省跨區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自備電廠與新能源發電權轉讓交易。每年12月中旬,電力交易機構開展年度集中競價(撮合)交易,每類集中競價(撮合)交易自開市至閉市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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