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應急照明設計
路的供電可靠性,靠金屬管或封閉金屬線槽的防火保護辦法(即外刷防火涂料)在現實中很難湊效,主要是涂刷工藝復雜,需反復多道進行,又受管線場地以及天氣、人為因素等影響,質量很難保證,而且二、三年后還需重刷,根本無法落實,所以大多流于形式,自欺欺人,根本達不到耐火的效果,應盡量避免這種方式。所以筆者以為應側重解決線纜本身的耐火及阻燃性能,穿金屬管明敷時應采用耐火電線,穿金屬線槽、金屬橋架明敷時,應采用阻燃耐火線纜。
對于自帶蓄電池燈具,是否可以不考慮線路的供電可靠性?從理論上講燈具自身帶了備用電源,似乎和外部供電線路無關,但是應考慮到火災時若外部電源可靠,仍應以外電源為主,因為內部蓄電池電源的可靠性和平時管理水平密切相關,若平時沒有經常檢查、維護、一旦失去外電源,就難保能點亮或亮度不足,所以外電源線路的可靠性仍不能忽視。對于僅由EPS做為應急電源的工程中,由于沒有設置自帶蓄電池的燈具,EPS的引入及配出線路,如同應急照明的生命線,其選型及敷設方式更應萬無一失。
四、有關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選擇摘要:
1、應急照明非凡是疏散照明的光源必須具備瞬時點啟的特性,如白熾燈,快速啟動的熒光燈、高頻熒光燈、小功率鹵鎢燈等,審查中發現一些高大空間的場所如體育場館、倉儲超市等為了將疏散應急照明燈作為備用照明的一部分,和正常燈具求得一致,而選擇金屬鹵化物燈為光源,是錯誤的。因為金鹵燈屬高強氣體放電燈,其燈絲從冷態到全輝度需要4~8分鐘,而忽然停電則需4~5分鐘冷卻后才能再次起動,所以不能滿足瞬時點亮的要求,切勿選用。
2、疏散標志燈一般應選用專用燈具,但設計往往設有正確選用光源的容量以及外型尺寸,有的甚至只在圖例中寫上“出口燈”、“誘導燈”字樣了事。要知道在火災狀態下,為保證標志燈在煙霧下的可見度、清楚度,和燈具選型密切相關。我們在公共場所常見到若大的商場,卻配置了很小尺寸的誘導燈、出口燈,這必然會影響誘導的效果。“民規”附錄c.3.11及c.3.13表提供了方便選擇的方案,應結合工程予以采用。
3、“應急照明燈和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玻璃或其他不燃燒的材料制作的保護罩”是“強條”的規定。疏散標志燈選用專用燈具,其制造標準已滿足要求。但當疏散照明燈作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時,為了達到裝修效果,常選用和正常照明一樣的燈型,如筒燈、吸頂燈、格柵熒光燈、線槽燈等,這些燈具的保護罩材質往往不是不燃材料,設計未加說明,圖面圖形和正常燈具沒有區別,就造成違反“強條”了。
4、燈具的容量選擇不當,也常造成違反“強條”,如消防水泵房、配電房、柴電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房間,“高規”要求“應保證正常的照度,”其“解釋”是要和該部位平時工作面上正常工作照明最低照度一樣,主要參照《工業企業照明設計規范》規定。經查泵房為20Lx,配電室30Lx,控制室75Lx,柴電機房參照“民規”6.1.9.5條為35~40Lx,連續1小時。“低規”本無規定,即將出臺的“新低規”已規定為“不應比正常照明照度低10%。”這就要求設計不能隨意掛上1~2盞雙頭應急燈,或布置幾盞工廠燈,而至少應查表選擇,如高度為3~4米,面積30~50㎡的機房,若選擇配照型工廠燈,其單位面積標準為10~12W/㎡,帶反射罩的熒光燈為3W/㎡左右,節能燈另當別論。
五、火災應急照明燈具的布置摘要:
火災應急照明燈具設置的場所、位置、裝高,在“高規”及各相關建筑的規范中都有較明確的規定,但審查中仍發現有些不當的做法摘要:
1、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或疏散走道經常只設誘導燈、出口燈,而未設置疏散照明燈,雖然可以利用誘導燈、出口標志燈作為疏散照明的一部分,但往往照度達不到要求。疏散照明燈一般設于墻上或頂棚下,位置比較高,主要在火災初期,疏散人員多的情況下起功能,當火災發展后,煙氣上升彌漫,往往先被遮檔,這時靠低位的誘導燈,兩者功能時間、效果不完全一樣,不能替代,更不能只取其一。《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條文“說明”對此有很好的分析。
2、自動扶梯不能作為疏散出口,其出口標志燈及相關誘導燈或商場中引導購物的標志燈,機場、車站等各種功能標志燈都不能納入疏散照明系統,但可作為正常的備用照明供電對象。
3、疏散通道或前室內的火災報警按鈕、消火栓按鈕、消防電話插孔以及其它消防設施的四周,應設置應急照明燈,這一點常被忽視。
4、即將出臺的“低規”還規定建筑層數超過四層的疏散樓梯均應在每層樓梯平臺處的明顯位置標明所在樓層層樓,且當門開關時均不應被遮擋。“民規”JGJ/T16-92附錄C.3.6條中也規定“樓梯間內的疏散標志燈宜安裝在休息板上方的墻角處或壁裝,并應用箭頭及阿拉伯數字清楚標明上、下層層號”筆者理解這些規定的用意,就是在發生火災時,讓人們(含消防人員)知道自己所處的位置,以便作出行動的決定,所以將層號指示和疏散標志燈結合,確實是很有必要,設計大都未注重做到。
5、大型的公共建筑面積大、平面復雜、防火分區多、出口多、防火卷簾多,有的設計人員沒有先弄清防火分區的區界線以及每個平安出口所屬的防火分區,布置火災疏散誘導燈比較隨意,甚至將人員誤導至另一個防火分區的出口,一旦防火卷簾降落,逃生者將不知所措,另外有的場所如商場的誘導燈低位安裝比較困難,因為四周都是柜臺,只好懸吊,此時高度也不能太隨意,應控制在2.20~2.50m,若安裝過高,易受火災煙霧的遮擋而影響可見度。
6、對于較大的人防地下室,有若干個人防單元,及若干個防火分區,并有所交叉疏散照明設計難度較大,因為戰時的出口和平時出口不完全一致,經常是平時的平安出口,戰時要封堵,而戰時口部出口有的平時要關閉,戰時和平時誘導燈間距要求不同,指向也不同,很多設計混合表達在一張圖上,圖例沒有區別,圖面沒有加“注”,所以應提倡戰時、平時照明分別出圖,在吃透建筑專業分區圖前提下,明確表示人防、單元、防火分區的區界線,這樣設計、審查、施工、監理各方都能明白,可大大減少差錯,也便于臨戰時的轉換安裝。當然比較簡單的人防地下室,能用圖例、圖注表達清楚也可不分圖。
另外,地下車庫用于誘導汽車的出口標志燈、誘導燈、應有別于引導人員的圖例及選型。有一點必須十分清醒,火災時主要是解決人員疏散逃生。汽車的誘導標志燈,不應納入火災應急照明系統,但可以納入備用照明。汽車坡道出口不能作為人員的疏散出口。主要是不答應人車混流。還有相鄰的人防單元,設有一個雙向開啟的密閉門互為疏散出口,門兩側均應設戰時出口標志燈,但應急供電電源應分別引自各單元的照明回路。
六、有關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摘要:
有了可靠的電源、線路、燈具,假如在火災時不能及時點亮,一切都是徒然。對于不同性質的建筑物,或同一建筑物的不同場所,燈具控制可能有多種方式,關鍵是設計者必須有清楚的設計思路。首先應明確各種場所燈具的常態,其次是控制點,有的由現場開關面板控制,有的在配電箱集中控制,有消控中心的還應有消控中心強制接通(注重一定不能只有消控接通而無就地控制點,以防消控失靈),并應將設計意圖用控制接線圖表達并和配電系統回路對應表示。審查中發現很多工程沒有做到這一點,且平面圖中配線芯數標注混亂,以致審查師或消防審核看圖如墜入云里霧里,無法讀懂圖紙,難以準確判定其正確和否,更談不上施工安裝人員如何正確接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操作,在有火情時如何及時點亮就更是新問題。所以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應急照明燈具的控制接線,近年來不少論文介紹了很多很好的控制方案,本文不再鰲述。以下僅提示一些常被忽視的新問題。
1、帶蓄電池應急燈具的充電線任何情況下不應被拉閘,我們知道充電線功能除了對蓄電池充電(正常時浮充)外,充電線失去電源是燈具轉換由內部電源供電的信號,一旦被誤操作拉閘,燈具就會耗盡蓄電池的能量,又不能及時再充電,此時若發生火情,燈具就無法點亮,這是不答應的,所以設計應注明哪個是充電線開關,并注明“不得拉閘”。配電箱標志框也應明確標明。
2、充電線或接觸器的回路都應有線路保護開關。
3、裝設低于2.4米的應急燈具應配給PE線,這3點是任何控制接線方案都必須遵循的基本要求。
另外,“民規”附錄C.3.2條規定疏散照明平時應處于點亮狀態,筆者理解平安出口燈,疏散誘導燈,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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