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歐洲、日本電力市場化經驗 談售電市場如何競爭?
六個電改核心配套文件終于在大家的殷殷期盼及千呼萬喚下正式下發,其中,配套文件《關于推進售電側改革的實施意見》就是那顆夜空中最亮的星。文件中提到向社會資本開放售電業務,多途徑培育售電側市場競爭主體,
Q:對于建立規范有序的零售市場,您有哪些建議?對于家庭用戶,作為監管部門,應該發揮哪些作用?
A:零售市場中應該對于電力價格組成部分增加透明度,提高公眾認知有利于增強競爭。當充分競爭出現時價格管制必須取消,當然對于一些弱勢群體政府還是進行補貼等。同時,用戶對于供電方選擇的這些復雜的步驟應該被取消,國家監管部門已經建立一些可靠的且對服務進行評估的工具。
我們看到,一些大的供電商已經將自己的業務延伸到其他國家,比如法國售電商EDF,已經將售電業務拓展到周邊的國家比如英國、比利時、荷蘭、波蘭等國家,像CEER這機構應該發揮其應有的作用。CEER和BEUC在2012年11月聯合發布了2020歐洲能源消費者情景報告,提出能源部門和他們的客戶關系基于以下四個原則:可靠性、可支付、簡單化、保護消費者和賦權。近幾年內,對于客戶的關注度逐漸提高。如果競爭恰當,客戶被賦予權力和信任,電力行業一些新的舉措比如智能電表、需求側響應、能源效率提升都能成功。此外,售電商也可以建立和客戶的溝通渠道,了解他們的需求。對于消費者自身權益的保護,像CEER這樣的部門可以在賬單、投訴處理、服務質量、標準與補償等方面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電力改革是一個長期的過程,毫無疑問,家庭客戶對于電力市場的適應和熟悉則需要更多的時間。
零售市場中應該對于電力價格組成部分增加透明度,提高公眾認知有利于增強競爭。當充分競爭出現時價格管制必須取消,當然對于一些弱勢群體政府還是進行補貼等。(《能源》)
【日本電力市場化改革“三步走”】
日本從1995年開始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采用了垂直一體化管理,并在發電側和售電側引入競爭的模式。福島核事故發生后,日本社會各界要求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呼聲高企。
2013年11月,經過兩年多的討論,日本通過了《電氣事業法修正案》,明確分三階段實施電力改革:第一階段(截至2015年),成立廣域系統運行協調機構,負責協調全國各個電力公司調度機構運營;第二階段(截至2016年),全面放開零售市場,允許所有用戶自由選擇售電商;第三階段(2018~2020年),將電網環節與發電業務進行法律分離,全面放開市場價格管制。日本電力改革包括以下內容:
成立一個全國性的機構來負責協調各個電力調度機構運營。該機構的名稱為“廣域系統運行機構”,其主要職責除接管電力系統利用協會(ESCJ)的職責外,還強化了其在全國范圍的電力供需平衡與調整,跨區域電力線路的規劃、運營等方面的職能。在災害以及供需緊張等緊急時刻,還有權力對電力公司進行適合的供需調整。
全面放開零售市場。保證所有的用戶可以自由選擇供電商,允許電力公司依據市場競爭自由定價。同時,方案中還提出在零售市場放開的過渡期,要制定相關措施,保障用戶的用電權益。設定默認供電商,在用戶與售電公司無法達成協議時,保障用戶的最終供電服務。
將發電等業務與電網環節分離。在保證輸配電網一體化的情況下將十大電力公司的發電等業務與電網環節進行法律分離,電網環節成立獨立法人公司。確保輸配環節中立,并向所有電廠和用戶公平開放,促進新的企業和資本參與市場競爭。電網環節的輸配電價格按照成本加收益的原則,由經濟產業省進行核定。
加強電力批發市場建設。鼓勵新投資者進入電力批發市場,擴大分布式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實現發電側多元化。同時,放開批發市場的價格管制,通過建立實時市場、容量市場、期貨市場等方式,鼓勵發電商、十大電力公司和售電商進入交易市場,引導新的規模發電公司參與市場競爭。(中國經濟導報)

責任編輯:大云網
免責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與本站無關。其原創性以及文中陳述文字和內容未經本站證實,對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內容、文字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時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證或承諾,請讀者僅作參考,并請自行核實相關內容。
我要收藏
個贊
-
深度文章 | 能源互聯網環境下的多能需求響應技術
2020-10-23能源互聯網,分布式電源,多能互補 -
秒懂:輸配電價核定的流程與要義!
2020-09-21電價,輸配電價,電力體制改革 -
如何挖潛區縣綜合能源市場?答案來了:規劃先行!
2020-06-16綜合能源服務,清潔能源,新能源消納
-
有話好好說——漫談售電合同爭議
2020-10-12售電合同爭議 -
金風科技今年交付量有望全球第一!
2020-06-30金風科技,風電機組,風電市場 -
探索 | 既耗能又可供能的數據中心 打造融合型綜合能源系統
2020-06-16綜合能源服務,新能源消納,能源互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