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 全國電力現貨市場政策機制的“變”與“不變”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聯合印發了《電力現貨市場基本規則(試行)》(下文簡稱《基本規則》)。
(來源:浙電e家 作者:融媒體中心)
《基本規則》確立了省間、省(區/市)/區域電力現貨市場運行的基本規則框架和建設路徑,既是對前期現貨市場試點經驗的總結,也是后續推動現貨市場從試點走向全國的基本指引,有助于各地區加快電力現貨市場建設進程并走向統一,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的建立。
總體而言,《基本規則》試行稿相比于2022年11月的征求意見稿在章節條目上更加精簡,其中發電成本調查、信用管理、信息披露、市場監管等與現貨市場主體運行相關度較小的章節做了刪減或大幅簡化。此外,在具體規則內容上的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市場成員管理和權責劃分
試行版《基本規則》將市場成員劃分前置在總則部分,將市場成員劃分為經營主體、電網企業和市場運營機構。同時,將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等納入為新型經營主體。一方面,通過將經營性主體和電網企業、市場運營機構等成員進行明確劃分,深化了電網企業獨立于市場競爭的成員身份。另一方面,從頂層設計上賦予了分布式發電、負荷聚合商、儲能和虛擬電廠新型經營主體的身份,為推動新型經營主體參與市場,拓展各行業的盈利來源,提升發用兩側新興業態活躍度奠定基礎。此外,《基本規則》對于市場成員的權責劃分進行了調整,并根據權責對等原則對其權利義務進行規定。在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及電網企業的權責劃定中,刪除“依法依規履行清潔能源消納責任”的表述,意味著全額保障性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將逐漸向綠色電力交易等市場化導向的激勵機制過渡。在電網企業義務中新增“根據現貨市場價格信號反映阻塞情況,加強電網建設”,在規則層面明確了市場價格信號對電網長期規劃和投資的指導作用。
2.重新明確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路徑
試行版《基本規則》對于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主要任務做了較大調整,制訂了市場建設兩步走建設路徑。近期建設任務方面,聚焦于構建“中長期+現貨+輔助服務”市場體系,增加“明確中長期分時交易曲線和交易價格”要求,更重視中長期交易分時電價和負荷曲線的制定,為銜接現貨市場打下基礎。此外,在電源側推動新能源與儲能等新型主體參與市場,設計適應新能源特性的市場機制,并與保障性政策做好銜接,實現新能源規模化參與市場的平穩過渡。在用戶側提出“直接參與市場的電力用戶、售電公司、代理購電用戶等平等參與現貨交易”,而非僅僅參與現貨結算,推動用戶側管理自身用電行為,參與電力現貨市場交易申報,也有利于售電公司將發揮專業化價值,為用戶提供服務,提升盈利能力。遠期建設規劃方面,《基本規則》試行稿全面更新了中遠期電力現貨市場建設主要任務,從“完善市場機制、統一規則體系、擴大市場范圍”三個方面,系統勾勒出我國電力現貨市場運營和管理體系遠景目標,推動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全面建成。此外,《基本規則》首次明確了電力現貨市場從模擬試運行、結算試運行最終進入正式運行的建設路徑,并逐一明確了各環節的啟動條件和工作內容,確保電力現貨市場平穩進入常態運轉。
3.細化電力現貨市場和其余市場的銜接方式
《基本規則》中單獨設置了市場銜接機制章節,對現貨市場與中長期市場、輔助服務市場等相關市場化交易的銜接方式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與中長期市場銜接方面,取消了“市場主體自愿選擇典型曲線”的描述,提出“現貨市場運行地區,經營主體應通過自主協商或集中交易方式確定中長期交易合同曲線或曲線形成方式”,推動交易雙方協定發用兩側一致的電力交割曲線,并通過現貨市場購買電力平衡發用電偏差。與跨省交易銜接方面,明確“賣方成交結果作為送端關口負荷增量參與省內出清結算,買方成交結果作為受端關口電源參與省內出清結算”。通過引進虛擬電源與負荷概念,將跨省跨區交易結果對現貨市場運行的影響轉化為省內“電源-負荷”平衡問題,厘清了跨省跨區交易結果的經濟責任,公平參與省內出清結算。與代理購電銜接方面,將“電網企業負責預測代理購電用戶及居民、農業用電量規模”改為“預測用電量和典型曲線”,明確代理工商業用戶購電的偏差電量應按照現貨市場價格結算,為保障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穩定產生的新增損益(含偏差電費),由全體工商業用戶分攤或分享,在推動代理購電與現貨市場交易銜接的同時,保障了居民、農業用電價格的穩定。與輔助服務市場銜接方面,明確“已通過電能量市場機制完全實現系統調峰功能的,不再設置并行的調峰輔助服務品種”,打破調峰與現貨市場并存局面,充分發揮現貨市場價格引導發用兩側自發調節作用,機組出力計劃不再偏離社會福利最大化目標。與容量補償機制銜接方面,從“市場限價、市場結算、發電成本調查”等角度進一步明確了現貨與容量補償機制銜接的關鍵環節,肯定了容量補償機制對保障系統發電容量充裕度和安全穩定運行的作用,同時進一步提出探索建立容量市場。
4.更新多處交易機制和價格機制設計
《基本規則》試行稿更新了多處交易機制和價格機制設計,與市場建設路徑規劃相適應。在推動用戶側參與現貨市場交易方面,對于日前、實時市場的優化出清目標,均將“以發電成本最小為目標”替換為“以社會福利最大為目標”,推動負荷聚合商、虛擬電廠等主體更好地開展負荷管理,在市場中釋放用戶側社會福利。在輔助服務費用分攤方面,將“按照‘誰提供、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建立用戶側參與輔助服務費用的分攤與返還機制”的表述改為“由發用電兩側按照公平合理原則共同分擔”,體現推動新能源等發電側不可調節電源參與輔助服務費用分攤的市場發展方向。此外,刪除“輔助服務應設定市場限價”條目,賦予充足的價格變化空間來體現系統輔助服務的真實價值。在電價構成方面,針對第三監管周期輸配電價政策調整,文中各處將用戶側用電價格結構細化為由“電能量價格、輸配電價(含交叉補貼)、上網環節線損費用、系統運行費用(包括輔助服務費用、抽水蓄能容量電費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構成”。電力市場化改革加速推進的新形勢下,《基本規則》作為對國內新一輪電改以來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經驗的高度總結、提煉和規范,在多個方面形成了亮點,從無到有填補了我國電力市場規則體系的空白。當下我國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正歷經“從實踐中發現真理,在實踐中發展真理”的循環上升。《基本規則》對于構建全國統一電力市場體系而言,是起點而遠非終點。一方面,要根據《基本規則》內容,按“基本共識+因地制宜”的原則,開展電力現貨市場規則體系編制和市場建設運營工作,盡快啟動現貨市場試運行;另一方面,《基本規則》設定三年適用期,隨著市場建設的深入推進和各方對市場模式、市場機制的共識不斷凝聚,市場規則也將在定期更迭過程中不斷完善,促進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日趨成熟,推動電力市場可持續健康發展。
供稿
電科院 鄧暉 徐程煒
責任編輯: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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