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市場集中競價的經濟學原理分析:我國中長期交易模式下的平衡機制及定價
【導讀】上一篇文章對平衡的基本原理、國外市場的平衡機制進行了介紹和分析,本文結合我國電力市場改革的特點,分析、探討月度交易模式下的平衡機制,提出一些建議。1、國外電力市場偏差處理機制分析我國的各種電
按報價結算。英國的平衡機制對Bid/Offer即采用按報價結算的方式。上調服務的報價是增加出力的單位電量價格,下調價格是在原來的出力水平上減小出力后每單位電量的補償量。
按統一市場出清價結算。對上調和下調服務,根據市場機制的不同,按照某種市場統一出清價結算,如全網統一出清價、分區統一出清價和節點統一出清價。
成本或其他補償方式。這種方式下,未建立明確的上調、下調市場,對提供調節服務的機組按照其成本或其他方式確定的價格補償。國外市場對成本的計算主要按機會成本的方法計算,包括顯示的會計學成本(如燃料成本),也包括隱式的、可能損失的在其他市場收益。我國目前的補償主要是考慮會計學成本,較少考慮機會成本。
按某種加權平均價結算。對提供上調、下調服務的市場成員,按某種加權平均價結算,如《規則》中指出對“等比例調整”方式的超發電量(上調服務)按照其全部合同的加權平均價格結算。
按某種固定價格結算。這種方式主要用于下調服務的定價。目前我國一些市場對下調服務不補償,一些市場對下調服務采用固定的價格。
5、我國中長期交易模式下偏差處理的建議
A、兩大類偏差處理機制
在建立現貨市場以后,偏差可以參照國外的經驗,通過實時市場解決。但對我國電力市場,現貨市場的建設尚需要一段時間,偏差處理機制必須考慮我國一些特殊的情況。偏差處理機制可以分為兩大類:市場化方式和計劃方式。剛開始可以采用計劃方式,條件允許應盡快轉變為市場化方式。
1)市場化方式。
這種方式下,在月度集中交易結束后,由市場成員進行上調、下調服務的報價,調度機構在實際運行中根據需要調用。
對調用的上調、下調服務,應該按報價(或市場統一出清價)結算。如果擔心某些市場成員具有市場力抬高價格,可以另外采取一些市場力限制的措施。
上調、下調服務的報價可以采用不同的形式。最簡單的是不需要另外報價,直接采用月度集中交易中的報價。結算可以參照英國Pool模式下的方法:對上調的按照報價結算,對下調的按(市場出清價-報價)的方式結算。也可以另外進行報價,如《規則》中的預掛牌形式。
對造成不平衡的市場成員,可以按照綜合成本法結算,也可以按照市場邊際價格結算。如果不平衡電量和費用不大,可以用簡單的綜合成本法,如郵票法分攤平衡費用;如果不平衡電量和費用較大,需要價格信號對市場成員進行引導,應該采用邊際成本法結算(關于綜合成本法和邊際成本法的區別請看本系列論文之六:平衡機制及定價)。
與國外市場的平衡機制的差別主要在,我國月度電量市場中市場成員申報的上調、下調服務是月度發用電量調整的服務,國外市場的上調、下調服務一般是對某個時段調整具體出力水平的服務。
2)計劃方式。這種方式下,未建立明確的上調、下調市場,將調整服務看為所有參與市場的市場成員的一種義務,由調度機構按照三公原則確定調整服務的提供者,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計算對提供調整服務的市場成員的補償費用。目前我國大多數市場的平衡調節屬于這種模式。這種模式的偏差機制設計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成本補償原則。對進行調整服務的提供者的費用應能補償其成本。
機會成本原則。經濟學中考慮的成本一般都是機會成本,即放棄選擇的最高價格。對市場成員的補償,除了實際發生的成本,還需要考慮其可能損失的收益。從這個角度,對提供下調服務的市場成員的補償不應是零。
考慮各種供需情況。市場供需情況會不停發生變化,市場規則應該可以滿足各種供需情況。
B、對偏差考核機制的討論
對偏差電量,我國許多市場中對其采取“考核”的方法,即人為規定一個價格“懲罰”這個偏差。從經濟學的角度,這種做法可能會增加社會的成本。經濟學的角度,一個產品最佳的價格是生產這個產品的邊際成本(機會成本),如果實際的價格大于或95小于這個價格,都會造成社會福利的損失。舉個例子說明這個問題。
某市場月度集中競價的出清價(絕對價格)是0.35元/kWh。
某電廠G由于申報0.36元/kWh,沒有中標,是排在第一位的未中標電廠。按照0.36元/kWh價格申報上調服務。
某用戶L通過長協及集中競價獲得的合約電量共1億千瓦時。
用戶每千瓦時電力的效益為1.0元/kWh。
實際運行中由于訂單增多,用戶L的用電需求變為1.05億千瓦時。
用戶L可以啟動自備電源發電,發電成本為0.55元/kWh。
用戶的最優市場策略
如果該市場的偏差考核機制下偏差價格為0.6元/kWh(增用的電量用0.6元結算),用戶L的最優策略是啟動其自備電源發電,保證從外網購電量正好等于1億千瓦時。
如果對用戶的偏差按照系統獲得平衡服務的邊際成本定價,用戶L的最優策略是從電網購買增量電,按0.36元/kWh的價格支付不平衡費用。
分析:從上面例子看到,對不平衡量按邊際成本定價下,系統由成本為0.36的機組進行上調服務,當不平衡服務的價格為0.6元/kWh,高于用戶自己的自備電廠成本的時候,用戶通過自備電廠供給其增量電量需求。顯然,從整體社會的角度,前一種方式下的社會成本更低。這個例子中,每單位千瓦時增量用電的成本降低0.19元,總社會成本降低0.19*0.05億元=95萬元。除此之外,人為規定偏差價格會影響市場成員各種交易組合的正確決策。
B、非市場用戶造成的偏差
目前我國的中長期交易市場中,發電企業和用戶都僅有一部分參與市場,還有一部分非市場用戶。發電側主要為優先發電、基數發電形式,用戶側主要為非市場用戶。一般,優先發電和基數發電的比例考慮非市場用戶的電量需求確定。但是,實際中很難保證其一致,也會造成一部分偏差。市場規則設計中也需要考慮對這部分偏差的處理機制。
可以將這些計劃電量或非市場電量看為政府與相關市場成員簽訂的計劃合同,實際中由電網公司代理。合同的形式可以有多種形式。比如,與光伏發電、風力發電企業簽訂的是固定價格,數量不定的合同,即以某一固定的價格全量收購;火電機組的基數電量可以認為對應的是一種固定價格、固定電量的合同;非市場用戶的用電也可以認為是政府與其簽訂的一個固定價格、數量不定的合同:用戶以目錄價格購買全部所需的用電量。
在政府確定基數電量合同時,盡量使發電側的總合同電量與用戶側的總合同電量一致,但實際中很難保證。這部分偏差需要由電網代理來解決。
市場規則設計中,可以讓電網公司代表政府以一個特殊市場成員的身份參與市場,可以進行年度、月度的長協交易以及月度的集中競價等交易。在月度集中競價前如果已經能預測發、用兩側合同電量的差額,可以在月度集中競價市場中參與報價:如果發電合同大于用電合同,以發電的身份參與市場,反之以用戶的身份參與市場。月度市場中由非市場用戶造成的偏差的費用由電網公司代付。由于電網公司是代理政府參與市場,通過集中競價降低的成本或由于偏差結算增加的成本都不應由電網公司承擔,可以將其平均分攤到所有市場成員,也可以通過建立平衡資金的方式解決。為了激勵電網公司更好的執行該代理行為,可以對電網公司采取一定的激勵措施。
C、偏差調度的執行
前面分析過,我國中長期交易下的偏差處理問題與國外的偏差處理問題不一樣,是一種電量的平衡,其實施實際上比基于電力的交易更加復雜,因為沒有一個明確的方式將月度電力分解到每個時段。目前主要依靠調度的經驗進行分解。由于實際調度中要考慮機組啟停時間、爬坡速度、線路輸電容量限制、電網安全等多個因素,很難保證分解后的總電量與交易出清的電量完全一致。《規則》中給出了一種基于預掛牌月平衡處理方法:每月最后7日,調度機構根據機組整體合同完成率及當月供需形勢基于預掛牌進行上調(增發)、下調(減發)調度。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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