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互聯網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由中國社科院工經所研究員史丹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標課題《中國與周邊國家電力互聯互通——以俄羅斯與東南亞國家為例》于2017年5月完成,最終成果為30萬字研究報告。該報告以俄羅斯、東南亞各國為例,分析了
第一,由“主導組織治理”向“外部獨立組織治理”過渡。在網絡合作涉及主體眾多、合作內容復雜多變的情況下,“參與者平等治理”模式很難應對不斷攀升的協調成本。然而,“一帶一路”的基本精神和國家的主權性要求,又不允許出現某個主導國家對網絡施加統一控制。在這種情況下,基礎第三方的“外部獨立組織治理”成為網絡治理的理想模式。需要指出的是,不少學者根據“治理”的經典定義,認為跨國網絡合作治理意味著超越傳統以國家為中心的權力形式。但是,從全球信息互聯網治理的實踐來看,國家依然是不可缺位的重要治理主體。國家是國際公約和國際法的締結主體,國際公約確定了跨國合作的原則或者說“底線”,只有在國家認可的范圍內行動,跨國合作才能滿足“共贏”的基本要求。因此,重視國家的主體地位和建立國家層面的正式制度規則是跨國網絡治理的先決條件。
第二,優先選擇政治或經濟安全度較高的國家開展合作。形成網絡中的“小群體”,再通過小群體向外產生輻射效應和示范帶動效應,逐漸吸收處于原有網絡邊緣地帶的國家加入網絡合作體系,構建涵蓋范圍更廣的“大網群”。這種漸進式擴張的模式要比一開始就建立包羅完整的網絡遇到的政治阻礙和經濟成本更低。
第三,在深度參與國際間合作的同時要繼續推動國內市場的改革。穩定合理的價格是確保電力合作的前提,為此需要進一步對國內電力市場進行改革,推動市場化定價機制的形成。同時,鼓勵建立電力多變合約市場、發電權交易市場、集中競價交易市場,來增加國家間電力貿易額與交易效率。
電力互聯互通及電力貿易的國際經驗借鑒
從歐盟電網聯接及運行來看,無論是聯網線路的建設、還是運行,都面臨著國境線存在所導致的網絡技術界面和制度界面的銜接問題。電網跨國互聯所需要的制度條件可以區分為跨國法律協議,相關市場制度建設、完善和協調,以及法律與監管框架的協調三個方面。從北美電力互聯運營的實踐來看,尚有許多問題沒有解決。例如,由于電力產業改革和電力市場建設存在顯著差異和發展不同步性,造成了短期內交易規則在國家間層面上難以協調、互聯電網建設投資及已有跨境電網擴容更新進程緩慢,協調和推進國家間電力合作的跨政府組織或管理機構(外部獨立組織)目前仍未建設。
歐洲和北美值得借鑒的經驗是:在電力合作的推進思路上或具體路徑選擇上,首先要堅持鄰近地區的雙邊啟動,以地理毗鄰性為特點考慮電網互聯,并在此基礎上實現合作的縱深推進,包括新建電網的投資和建設。在利益主體多元化、利益訴求差異性明顯的約束條件下,單純依靠市場機制無法有效推進區域電力一體化進程。要采取措施協調不同行政管轄下的市場規則、輸電計劃安排和價格系統,并以此來提升市場流動性和促進跨境電力貿易。就短期因素來看,影響跨區交易效率的關鍵要素是系統運行規則、輸電網準入安排、相關定價模式和價格的相對穩定。從長遠發展來看,設立建立在國家間基礎上的國際性或區域性的電力可靠性組織(ElectricReliabilityOrganization,ERO)是極為重要的一步。
電力互聯互通要關注電力貿易的邊境效應和制度成本。電力貿易可以增加生產者和消費者剩余,但由于國家間的邊境線界定了政治和法律管轄范圍,對貿易活動有很大的抑制性,這就是所謂的邊境效應。邊境效應的存在,使得跨境電力貿易的復雜性遠遠大于同一國家不同地區之間的交易,電力貿易需要精心的組織架構和相互協調,在電網實現互聯的基礎上,還需要在政治經濟上實現互信、互利,才能保證電力的互通。政治互信、互利是電力貿易的前提,為此而進行的政治外交與經濟談判,是電力貿易區別于國內市場交易而產生的額外交易成本或者說是制度成本。從推進貿易或合作的目的上來看,國家作為理性主體,其選擇參與區域電力合作這一決策的影響因素可以概括為三個,即合作成本(體現主體的意識性、合作性與競爭性)、交易費用和貿易(合作)收益。合作成本和交易費用就是之前提到的制度成本。國家間合作的實現或者國家是否服從區域性“超主權”組織安排是合作成本、交易費用與貿易收益的均衡結果。國家安全和政治心態是能源合作最主要的障礙。隨著全球化的不斷發展,在相互依存的世界體系日益發展的今天,能源安全問題的跨國性和綜合性日益突出。能源安全問題是推動能源貿易的直接原因,能源貿易是實現能源安全的重要手段或途徑。由于能源資源分布的地域性和結構性不平衡,決定了能源的跨國流動性和能源貿易的國際性。當有交易成本時,要想實現“科斯定理”所闡明的資源優化配置,進行什么樣的制度安排就顯得至關重要。就此而言,在跨邊界次區域經濟合作中,必須靠一定的制度安排來降低由邊界帶來的不確定性和高昂的交易成本。
我國與周邊國家電力互聯互通的總體規劃原則和實施路徑
我國與周邊國家互聯互通的總體思路是:以“一帶一路”戰略為統領,統籌國際國內“兩個大局、兩種資源”,貫徹落實國際能源合作戰略方針,堅持全球能源觀,以重大項目、重點市場、核心技術為依托,鞏固并擴大與周邊國家電網互聯互通,尋求電網投資運營與電力工程承包項目的機遇,推動我國電力行業優勢產能、技術標準、品牌全方位“走出去”,提升與周邊國家經貿和電力的合作的深度與廣度,推動我國電力產業轉型升級,提高我國電力行業的國際影響力和話語權。基本原則是:一是規劃先行,立足長遠;二是企業主導,政府推動;三是優勢互補,互惠互利;四是統籌優化,風險可控。
當前,立足國情推進改革,是我國電力體制改革的基本原則,也是世界各國實施電力體制改革普遍遵循的原則。我國電力市場建設要有利于促進資源大范圍配置,促進與周邊國家電網互聯互通,實現能源供應多元化。更好地落實國家“一帶一路”戰略部署,加快電網互聯互通,需要對我國電網管理體制機制進行新的思考。第一,建立適應電網對外開放的電網管理體制。第二,建立促進跨區跨國互聯互通電網建設的投資機制。第三,需要建立促進電力互聯互通的靈活交易機制。第四,建立跨國跨區電網的運行調控協調機制。第五,建立促進跨國跨區電網運行效率提升的容量分配機制。第六,簡政放權,賦予企業一定的投資決策自主權。
原標題:史丹:能源互聯網若干理論問題研究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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