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了|山東自備電廠不僅征交叉補貼 連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和系統備用費也要一起收了
繼9月12日山東省物價局文件《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要征收自備電廠企業政策性交叉補貼之后,9月13日,山東省物價局繼續發布了《關于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和山東省自備電廠價格政策解讀(附文末),通知進一步明確了自備電廠征收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系統備用費。通知確定了自備電廠上網電價和環保電價制定政策。同時,通知提出了將鼓勵企業自備電廠轉公用運行,并且給予了“改革過渡期價格扶持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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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2日,山東省物價局發布了《山東省物價局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明確省內自備電廠企業政策性交叉補貼征收標準:自備電廠企業政策性交叉補貼繳納標準為每千瓦時0.1016元,繳納金額按自發自用電量計算。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05元執行。
目前已經公布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的省份有:山東0.1016元、吉林0.15元、上海0.103元、福建0.1012元、四川0.015元。
征收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補貼本是發改委要求降電價措施中的常規操作。國家發改委曾在第三批降電價措施中明確提出“督促自備電廠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
相較于最高征收標準吉林省的0.15元/千瓦時來看,山東省的定價0.1016元/千瓦時和0.05元/千瓦時還是低很多。如果考慮到山東省自備電廠的裝機規模,2017年底3500萬千瓦以上和利用小時數7000多小時,以后按0.1元的補貼來征收,每年將征收245億元的補貼費用,這一費用如果全用來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將給一般工商業用戶帶來十足的利好。而且若按山東省規模加大的自備電廠的度電成本0.2元/千瓦時來算,即使加上0.1元的補貼之后,自用盈利空間還是有的。但是,規模較小的自備電廠的度電成本大約在0.3-0.35元/千瓦時左右,加上補貼之后將失去盈利空間。
但是,9月13日,山東省物價局進一步發布的《關于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中還提到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系統備用費這些都得加上。通知規定,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按同期目錄銷售電價表中征收標準執行,應繳金額按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計算。系統備用費繼續按原標準向并網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收取系統備用費,即:按并網電壓等級分檔確定,220千伏為每千瓦時0.02元,110千伏為0.03元,35千伏及以下為0.035元。加之如今環保政策又嚴,即使是大電廠也將失去盈利空間!
因此,《關于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和解讀也給出了設置過渡期、降低自備電廠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附加標準、提高自備電廠自用有余上網電量的上網電價、鼓勵企業自備電廠轉公用運行等一系列緩解自備電廠壓力的政策。
“鼓勵企業自備電廠轉公用運行,并且給予了‘改革過渡期價格扶持電量’”相當于給了自備電廠一條活路。該政策提出:“企業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物價局根據機組前三年最大自用電量,確定‘改革過渡期價格扶持電量’(以下簡稱‘扶持電量’)。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之日起,該企業參加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扶持電量’輸配電電度電價,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個月計算)分別按公布標準的60%、60%、70%、80%、90%執行,第六年執行正常輸配電價。企業實際用電量高于“扶持電量”的,超出部分執行正常輸配電價;‘扶持電量’高于企業實際用電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結轉、不得轉讓或交易給其他企業使用。”山東省如此大規模的自備電廠如果轉為公用的話,無疑更加重了火電冗余的現狀。不過,部分小電廠也會因此被迫淘汰了。
此外,該政策也提高了自備電廠自用有余上網電量的上網電價。前期,自備電廠企業因未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其自用有余電量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3159元執行,2018年7月1日起調整至每千瓦時0.3679元,提高16.46%。自備電廠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的,執行與統調公用機組相同的環保電價政策,即上網電價在每千瓦時0.3679元基礎上,執行每千瓦時1.5分的脫硫加價、1分的脫硝加價、0.2分的除塵加價、1分的超低排放加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加價0.5分),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最高可達0.4049元。
文件及解讀如下: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
魯價格一發〔2018〕115號
各市物價局、經濟和信息化委,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深化電力體制改革,規范電力市場秩序,加強企業自備電廠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省委省政府《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魯發〔2016〕33號)等文件規定,決定進一步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自備電廠企業價格政策
(一)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自備電廠企業應按自發自用電量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016元(含稅,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作為過渡期,過渡期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05元執行。期滿后,根據國家規定和工商業用戶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情況,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按同期目錄銷售電價表中征收標準執行,應繳金額按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計算。
(三)系統備用費。繼續按原標準向并網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收取系統備用費,即:按并網電壓等級分檔確定,220千伏為每千瓦時0.02元,110千伏為0.03元,35千伏及以下為0.035元。
二、完善自備電廠機組上網電價政策
(一)上網電價。企業自備機組原則上自發自用,以用定發,符合省經濟和信息化委電力電量平衡方案有關要求,以滿足電網供電需求為目的產生的上網電量,自2018年7月1日起上網電價按我省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不含脫硫、脫硝、除塵電價)執行。省物價局不再批復具體項目上網電價。
(二)環保電價。并網自備電廠機組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的,與公用機組執行相同的環保電價政策。具體根據《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關于燃煤發電機組環保設施自主驗收后環保電價執行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59號)、《山東省物價局關于完善環保電價申報執行程序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101號)規定執行。
自備電廠相關環保設施2018年7月1日前驗收合格的,上述環保電價自2018年7月1日起執行;之后驗收合格的自驗收合格之日起執行。
三、配套政策
(一)支持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健康發展。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具體根據《山東省物價局關于明確臨時接電費和自備電廠有關價格政策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7〕127號)規定執行。
(二)鼓勵企業自備電廠轉公用運行。企業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的,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會同省物價局根據機組前三年最大自用電量,確定“改革過渡期價格扶持電量”(以下簡稱“扶持電量”)。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之日起,該企業參加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扶持電量”輸配電電度電價,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個月計算)分別按公布標準的60%、60%、70%、80%、90%執行,第六年執行正常輸配電價。企業實際用電量高于“扶持電量”的,超出部分執行正常輸配電價;“扶持電量”高于企業實際用電量的,超出部分次年不結轉、不得轉讓或交易給其他企業使用。
企業選擇拆除自備機組的,自備電廠企業參照上述價格支持政策執行。
四、其他事項
(一)2018年7-8月并網自備電廠機組參與調峰的自用有余上網電量,根據《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關于2018年迎峰度夏期間企業自備機組上網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89號)規定,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3949元標準執行。
(二)本通知下發前,已按照《關于規范企業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魯價格發〔2010〕112號)執行替代發電的自備電廠,按原辦法執行至2018年12月31日。符合轉公用運行(或拆除)要求的,自2019年1月1日起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三)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確保電價政策執行到位。政策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上報。
本通知自2018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關于規范企業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魯價格發〔2010〕112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物價局 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2018年9月13日
解讀
近日,山東省物價局下發《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112號)、《關于完善自備電廠價格政策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115號),明確自備電廠有關價格政策,現就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1什么是政策性交叉補貼?
國家規定,電價實行分類定價。目前我省電價分為居民生活、農業生產、工商業及其它三類。從供電成本看,處于高電壓等級的工商業用電,低于處于電網末端的低電壓等級的居民和農業用戶用電。但從用電價格看,工商業及其它電價最高,農業電價最低,工商業用電價格實際上承擔了居民和農業用電的部分成本,這部分分擔成本即為“政策性交叉補貼”。
2自備電廠交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政策出臺依據
自備電廠因為不從電網購電,其自發自用電量沒有承擔對全省居民、農業用戶的“政策性交叉補貼”。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及有關部門先后做出部署。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電力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9號)提出:“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規范自備電廠準入標準,自備電廠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國家能源產業政策和電力規劃布局要求,嚴格執行國家節能和環保排放標準,公平承擔社會責任,履行相應的調峰義務。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按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完善和規范余熱、余壓、余氣、瓦斯抽排等資源綜合利用類自備電廠支持政策。規范現有自備電廠成為合格市場主體,允許在公平承擔發電企業社會責任的條件下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2015年1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電力體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發改經體〔2015〕2752號)中《關于加強和規范燃煤自備電廠監督管理的指導意見》規定,“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承擔并足額繳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農網還貸資金、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城市公用事業附加等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2016年11月,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通知》(魯發〔2016〕33號)提出,“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應按規定承擔與自備電廠產業政策相符合的政府性基金、政策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2017年7月,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山東省物價局、國家能源局山東監管辦公室《關于印發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發改經體〔2017〕788號)中《山東省加強和規范自備電廠監督管理實施方案》規定,“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自發自用電量應按規定繳納國家依法合規設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補貼”。
2018年7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規定,“自2018年7月1日起,將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降低25%、督促自備電廠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等電價空間,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2018年8月,《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組織開展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落實情況第三方評估工作的通知》(工信部運行函〔2018〕275號)指出,“為貫徹落實2018年4月4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關于“確保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降價效果要組織第三方評估”的工作部署,經國務院同意,對全國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政策的落實情況開展第三方評估工作。評估的降價政策措施主要包括:落實已出臺的電網清費政策、推進區域電網和跨省跨區專項輸電價格改革、進一步規范和降低電網環節費用、臨時性降低輸配電價、降低電網環節增值稅率和增值稅留抵返還、擴大跨省跨區電力交易規模、進一步降低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征收標準、督促自備電廠承擔電價交叉補貼等”。
3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如何測算?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2711號)第十八條規定:“輸配電價改革初期,暫按居民和農業用電量乘以其合理輸配電價與實際輸配電價之差計算居民、農業用電等享受的政策性交叉補貼總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進一步測算更加準確合理的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政策性交叉補貼”。
根據國家對山東電網首個監管周期成本監審及核價結果,我省工商業目前承擔的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0.1016元。
4自備電廠如何交納政策性交叉補貼?
自備電廠企業應按自發自用電量繳納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為每千瓦時0.1016元(含稅,下同)。2018年7月1日-2019年12月31日為過渡期,過渡期標準暫按每千瓦時0.05元執行。期滿后,根據國家規定和工商業用戶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情況,重新予以核定公布。
5政策性交叉補貼用到了哪里?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利用擴大跨省區電力交易規模等措施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053號)規定,我省下發《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及有關事項的通知》(魯價格一發〔2018〕112號),明確于7月1日、9月1日分兩次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約可減輕一般工商業戶用電負擔42億。我省收取的政策性交叉補貼全部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6其他省份是否出臺了相關政策?
目前已經公布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的兄弟省份有:吉林0.15元、上海0.103元、福建0.1012元、四川0.015元。
7省物價局出臺了哪些配套措施減輕自備電廠因繳納補貼帶來的成本壓力?
為盡量降輕相關政策對自備電廠的影響,本著“尊重歷史、實事求是、扶限并舉”的原則,省物價局出臺了一系列配套措施,主要是:
(一)設置過渡期,減緩壓力。過渡期內自備電廠企業實際繳納標準是應繳標準的49.21%。需要說明的是,目前每千瓦時0.1016元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是基于2017年數據測算。而未來,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是動態變化的,將隨著電力市場化改革推進以及電網銷售電量、電價的結構變化而變化。例如,2018年我省工商業目錄電價降低10%,居民、農業電價不做調整,相當于減少了一般工商業用戶承擔的交叉補貼金額,到期我省政策性交叉補貼標準將會出現變化。
(二)降低自備電廠企業繳納政府性基金附加標準。今年7月1日之前,我省自備電廠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有:農網還貸2分、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52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共計5.04分。
根據國家統一部署,結合我省實際,自2018年7月1日起我省將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降低0.13分,同時將農網還貸并入電價。政策調整后,自備電廠企業繳納的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標準為: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基金0.39分、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資金0.62分、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1.9分,共計2.91分,較調整前降低42.26%。
(三)提高自備電廠自用有余上網電量的上網電價。前期,自備電廠企業因未承擔政策性交叉補貼,其自用有余電量上網電價按每千瓦時0.3159元執行,2018年7月1日起調整至每千瓦時0.3679元,提高16.46%。
自備電廠企業脫硫、脫硝、除塵、超低排放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的,執行與統調公用機組相同的環保電價政策,即上網電價在每千瓦時0.3679元基礎上,執行每千瓦時1.5分的脫硫加價、1分的脫硝加價、0.2分的除塵加價、1分的超低排放加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網運行的新建機組加價0.5分),企業上網電價每千瓦時最高可達0.4049元。
(四)減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政策性交叉和系統備用費。為推動企業工業余能回收利用,根據國家規定我省對余熱、余壓、余氣自備電廠減免政策性交叉補貼和系統備用費。
(五)鼓勵企業自備電廠轉公用運行。企業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的,根據機組前三年最大自用電量,確定“改革過渡期價格扶持電量”。自備電廠機組轉公用運行之日起,該企業參加電力市場直接交易“扶持電量”輸配電電度電價,第一至第五年(每年按12個月計算)分別按公布標準的60%、60%、70%、80%、90%執行,第六年執行正常輸配電價。企業選擇拆除自備機組的,自備電廠企業參照上述價格政策執行。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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