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強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正式建立
5月10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了我國強制性可再生能
5月10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標志了我國強制性可再生能源消納機制的正式建立。
由于我國電力市場仍然處于非市場化與市場化并行的“雙軌制”階段,區別于非市場化用戶由電網企業承擔消納責任,市場化用戶需要自主承擔或委托售電企業為其承擔消納責任。因此,通過何種途徑實現消納責任將是每一個市場化電力消費主體或委托代理主體需要面對的問題。
鑒于2017年并沒有規定消納責任權重,依據國家能源局發布的《2017年度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以2018年最低消納責任權重為2017年消納權重的參考,筆者對全國各省市自治區2017年度可再生能源消納量與最低消納責任進行了對比。通過分析,在僅考核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情況下,大部分的省份都能滿足最低消納責任,僅少數省份無法達到要求。但考核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納量的情況下,則有17個省和區域無法滿足最低消納責任的需求。
這樣的結果除了分析選擇的考核權重標準偏高以外,更主要的原因則是各省差異化的電源構成和電網聯絡架構造成的。有的放矢選擇適應本區域的消納權重解決方案必將成為各省重點研究的課題。
首先,作為市場化主體,必須嚴格按照現行市場規則采取行動。我國是燃煤發電大國,電源結構難以顛覆性轉型,電力市場仍處于逐步完善的階段,因此交易主體仍以煤電為主,交易周期主要為中長期年度、月度交易,現貨市場仍局限于部分省份的試運行。市場的建設不可能一蹴而就,有序推進也是每一個市場主體共同的呼聲。
按照通知的規定,“電網企業承擔經營區消納責任權重實施的組織責任”。建議針對條件成熟的區域,根據消納責任機制的有關要求,調整相關交易規則,允許或進一步放開市場化電力用戶與可再生能源機組開展區域內或區域外的直接交易;針對條件尚不成熟的區域,建議采取電網企業統一代理全網用戶向區域內或區域外的可再生能源機組采購電力,并按照用電規模等比例分配完成。
其次,正確衡量可再生電力的價值。近年來,由于前期規劃中對市場發展考量不夠全面,西北、西南可再生能源棄電頻發,出現了可再生電力往往按照遠低于燃煤標桿的價格銷售,市場中產生了“可再生電力=廉價電”的錯誤認知。
源于目前非水可再生能源電力價格是按照“電力銷售價格+可再生能源補貼”的模式獲取收益,因此在為保證補貼收益的前提下,近似零邊際的可再生能源電站愿意以低價銷售電力。伴隨相全國社會用電量的增長,特別是西部地區社會用電量的高速增長,可再生能源棄電的情況正在快速得到緩解。西部省份為了保證本省經濟的發展以及就近消納的安全與經濟性需求,東部省份采購可再生能換電力的價格也在逐年升高。同時,伴隨輔助服務市場的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電力必須向為系統注入靈活性的火電、水電和儲能電站支付必要的成本,這也意味著可再生能源電力銷售價格必將體現這部分成本的增加。作為市場化成員,應該對采購可再生能源的價格進行重新的預判和評價。
再次,根據就近消納能力推動分布式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建設。源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特性,就近消納從經濟性以及對電網安全性的影響均優于大規模的長距離輸運。發改能源[2017]1901號文、發改辦能源[2019]594號文的發布為標志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市場化交易的正式啟動。應通過試點實際情況總結經驗,進一步理順交易和價格機制,逐步在全國電力市場中推開。同時,對于具備高比例自發自用條件的市場主體,裝設分布式發電設備也將成為履行消納責任的有利手段。
最后,有序推進超額消納量交易以及綠色證書交易制度。建立可再生能源消納責任機制的主旨是促進消納,推動我國能源結構轉型。超額消納量和綠色證書交易機制是這個體系中的一個補充,是為了保證受物理約束的主體完成強制性消納責任的措施。目前的通知僅僅建立了一個基本的框架體系,對于超額消納量交易和綠色證書交易制度仍需要細化的配套文件予以明確。有序推進相關交易制度的建設,避免價格大幅波動,防止可再生能源企業收益大幅降低或市場責任主體用電成本的大幅增加。
(作者系北京融和晟源售電有限公司市場部高級業務經理)
原標題:綠電配額制的落實是系統工程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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