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于想起居民用電!海南小區物業等需嚴格按規定電價售電
記者日前從海南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了解到,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10%的目標要求,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部署,我省已出臺降價政策,并在全省范圍內開展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工作。
小區物業等需嚴格按規定電價售電
根據國家和省已經出臺的政策要求,清理規范轉供電環節收費具體要求如下:
1.轉供電主體要將今年以來的降價政策措施涉及到的金額,全部傳導到終端用戶,不得截留。
2.12月20日前,轉供電主體要按照《海南省物價局海南省住建廳關于清理規范電網和轉供電環節收費有關事項的通知》(瓊價價管〔2018〕467號)的規定與終端用戶結算電費。即:
(1)產業園區、商業綜合體中的用戶,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經營者等按照各用戶分表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轉供電用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應單獨裝表計量,按照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的分類電價計算公攤電費加上損耗費用等測算總公攤費用,通過租金、物業費、服務費等方式協商解決,或對所有用戶按各分表電量公平分攤,單列計收。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經營者等須按抄表周期公示共用設施分攤電量、電費、損耗等,不得將分攤費用直接加價計入用戶電費中計收。
(2)物業小區中的居民合表用戶,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單位或小區單位等按照各用戶分表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用戶收取電費,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用電應單獨裝表計量,按照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的分類電價計算公攤電費加上損耗費用等測算總公攤費用據實分攤,單列計收。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單位等應當每月向用戶公布分攤電量、電費、損耗等,不得將分攤費用直接加價計入用戶電費中計收。
(3)居民自建房屋用于出租的,業主應嚴格按照各用戶分表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銷售電價向租戶收取電費,相關共用設施用電應單獨裝表計量,按照抄見電量和國家規定的分類電價計算公攤電費加上損耗費用等測算總公攤費用據實分攤,單列計收,或通過租金等方式協商解決。
轉供電主體收取的電費不能高于向電網企業繳納的電費。
以上政策,如有執行不到位,可通過價格舉報電話12358等渠道進行投訴舉報。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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