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能監辦印發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正式施行
江蘇能監辦日前發布了關于對《關于印發江蘇省售電公司監管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單一售電公司(含其同一控股方關聯企業)所占市場份額均不得超過 20%。
售電公司應按照《江蘇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的要求,根據簽約用戶的電量,向交易機構提供銀行履約保函。保函剩余額度不滿足簽約電量對應的保函要求時,應在當月15日前及時追加保函,否則不能參加當月市場化交易。
江蘇能源監管辦對電力交易合同的簽訂和履行、電費結算及偏差考核執行情況實施監管。售電公司偏差調整費用免考的申請,應連同佐證材料于次月或次季度首月的10日前報送至江蘇能源監管辦,對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繳納偏差調整費用的售電公司,將責令整改,逾期三十日拒不整改的將暫停其參加市場交易,暫不按市場化電價結算并納入信用監管,逾期六十日仍不繳納偏差調整費用的售電公司,將強制退出江蘇電力市場。
售電公司提交的履約保函額度超過其售電量對應額度,經售電公司申請并報江蘇能源監管辦同意后,交易機構可動用其履約保函抵充偏差調整費用,但剩余保函額度不得低于其售電量對應額度。
售電公司存在以下行為時,江蘇能源監管辦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將其列入監管重點關注名單或者黑名單:
1.未取得許可從事相關業務、涂改許可證、隱瞞有關情況或者以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方式違法違規進入市場,且拒不整改;
2.在其他領域因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被列入相關“黑名單”;
3.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等法律處罰,情節嚴重或拒不整改;
4.不保持準入條件或未按要求及時變更注冊信息和用戶登記信息,且拒不整改
5.超出準入條件規定的售電量范圍開展售電業務;
6.違反電力市場交易規則開展交易;
7.無故未履行市場交易合同或具有法律放力的交易意向;
8.未按時進行交易結算,拖欠電費;
9.惡意串通、操縱市場或變相操縱市場;
10.提供虛假信息,違規發布信息,或未按規定披露、提供信息
11.求承據保密義務,主露用戶信恩12不配合監管部門的檢查
原文如下:
責任編輯:仁德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