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附全文)
關于征求《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意見的函各有關電力企業、電力用戶、售電企業、輔助服務提供商:按照《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綜合試點方案》的部署和要求,我辦起草了《山東省電力中長期交易規則(試行)
(三)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輸配電服務等相關信息;
(四)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在系統特殊運行狀況下(如事故、嚴重供不應求等)按調度機構要求安排用電;
(五)遵守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有關電力需求側管理規定,執行有序用電管理,配合開展錯避峰;
(六)已確定由售電企業代理的電力用戶,不得再進入市場參與市場交易;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權責]獨立輔助服務提供者的權利和義務:
(一)按規則參與輔助服務交易,簽訂和履行輔助服務合同;
(二)獲得公平的輸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按調度指令和合同約定提供輔助服務;
(四)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獲得市場交易和輔助服務等相關信息;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電網企業權責]電網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一)保障輸配電設施的安全穩定運行;
(二)為市場主體提供公平的輸配電服務和電網接入服務;
(三)服從電力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建設、運行、維護和管理電網配套技術支持系統;
(四)向市場主體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等各類配電服務;
(五)按規定收取輸配電費(含交叉補貼、線損),代收代付電費和政府性基金與附加等;
(六)按照交易機構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
(七)預測并確定優先購電電力用戶的電量需求,執行廠網間優先發電、基數電量等合同;
(八)按政府定價向優先購電用戶及其他不參與市場交易的電力用戶提供售電服務,簽訂和履行相應的供用電合同,與發電企業簽訂和履行購售電合同;
(九)按規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電力交易機構的權責]電力交易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一)組織和管理各類交易;
(二)根據本規則擬定相應電力交易實施細則;
(三)編制年度和月度交易計劃;
(四)負責市場主體的注冊管理;
(五)提供電力交易結算依據(包括但不限于全部電量電費、輔助服務費及輸電服務費等)及相關服務;
(六)監視和分析市場運行情況;
(七)經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實施市場干預;
(八)建設、運營和維護電力市場交易技術支持系統;
(九)配合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對市場規則進行分析評估,提出修改建議;
(十)按規定披露和發布信息;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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