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定價目錄》“電力”項目類別修訂為“輸配電” 釋放什么信號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頒布新版《中央定價目錄》。該目錄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與現行目錄相比,修訂后的定價項目縮減至7類16項,縮減比例近30%。
在電力領域,“電力”項目類別修訂為“輸配電”。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定價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附注中也提到,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尚未通過市場交易形成價格的上網電價、銷售電價,以及居民、農業等優先購電電量銷售電價等仍由政府定價。
早在2015年版的《中央定價目錄》中,“電力”類別的定價內容就從“未實行競價的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調整為“省及省以上電網輸配電價”。此次修訂與當前正在執行的價格管理機制并沒有實質性變化。
而本次修訂中針對類目名稱的修改,在國網能源院財會與審計研究所研究員劉思佳博士看來,這既是“名副其實”,更是認識上的明確,即電力的自然壟斷環節指的是輸配電而不是電力,進一步明確了上網電價和銷售電價作為競爭性環節價格的市場化改革方向,體現了“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改革思路和改革成果,突出了壟斷環節價格監管和競爭性環節價格市場化的改革方向。同時,他也認為這將有利于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可更好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另外,還具有縱深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定價的重要意義。
電力價格一般可分為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和銷售電價。其中,“管住中間”對應就是建立獨立輸配電價體系,對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實行嚴格的政府價格成本監管,這也是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通行做法。而上網電價、銷售電價屬于“放開兩頭”的競爭性環節電價,可通過市場交易的電量價格,由市場形成。
理順價格形成機制是涉及多方面的系統問題,劉思佳認為難點主要包括:一是價格形成機制要能夠為我國能源發展提供有效的引導性價格信號,這就涉及到如何平衡清潔低碳、效率和安全三者間的關系,涉及國家能源安全、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建設等多方面問題。二是價格形成機制需要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保障價格機制的平穩過渡,例如與原有價格機制的銜接問題、電力市場價格與管制用戶價格的銜接問題、交叉補貼問題、輔助服務等公共服務的費用疏導問題等。三是科學合理的價格形成機制需要進一步明確各方權責,并實現權責對等。四是要想實現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需要相應配套政策與價格形成機制共同配合。
近些年來,包括電價在內的價格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果,隨著改革的不斷深入、市場體系的日益完善,原有的《中央定價目錄》中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已經放開由市場形成。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對部分定價職能進行了調整,定價項目的定價主體發生了變化。目前,我國市場調節價的比重超過97%。此次《中央定價目錄》的修訂就是為了鞏固近些年來的價格改革成果,將2015年以后已經明確放開價格或取消收費的定價項目刪除。
新版《中央定價目錄》的頒布實施,將進一步促進政府定價的規范化、法治化和清單化。按照黨中央關于推行政府權力責任清單制度的要求,依據《價格法》相關規定,及時修訂《中央定價目錄》,進一步明確和規范相關定價主體和定價內容具有重要意義。
原標題:《中央定價目錄》修訂,釋放什么信號
責任編輯:葉雨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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