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發布:配售電可承擔配電區域內電費收取和結算業務
福建能監辦日前發布了福建能監辦發布了的《福建省電力市場交易規則(試行)》。在此前的2017年12月27日,福建就發布了規則修改的征求意見稿。
第五十五條電子交易合同或交易確認單簽訂后,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要求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做好交易合同各案。
第六章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五十六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電力市場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電力市場交易、合同調整和合同電量轉讓必須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方可生效。安全校核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五十七條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各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電力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凈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五十八條月度合同電量轉讓安全校核應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月度其他交易的安全校核應在1至2日內完成,季及以上周期的交易安全校核應在5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完成后交由電力交易機構統一發布安全校核信息。逾期未對交易初始結果提出異議的,視為通過安全校核。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五十九條雙邊協商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等比例原則進行交易削減。集中競價交易和掛牌交易安全校核未通過時,按價格優先原則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調度順序進行削減,同類型同容量等級電源按申報時間優先原則。對于約定電力交易曲線的,最后進行削減。
第六十條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力調度機構可基于安全優先的原則實施調度,并在事后向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經信委書面報告事件經過。電網緊急情況導致發電企業交易兌現偏差的,允許電力調度機構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偏差調整。
第六十一條電力交易機構根據年度交易當月電量分解計劃和各類月度交易的成交結果,編制發電企業的月度交易計劃。電力調度機構應將月度交易計劃納入月度發電調度實施計劃并保障執行。
第六十二條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電力交易機構及時跟蹤和公布月度交易計劃執行進度情況。
條件成熟時,對于電力市場交易合同約定交易曲線的,其中發電企業部分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運行前安排無交易曲線合同的發電曲線,與合同約定曲線疊加形成次日發電計劃;發電企業全部合同約定了交易曲線的,按合同約定曲線形成次日發電計劃。未約定交易曲線的電力市場交易合同以及優先發電合同和基數電量合同,由電力調度機構根據系統運行需要安排機組的發電計劃。
第七章交易電量調整及處理
第六十三條已注冊準入的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公司可通過交易電量分解計劃調整、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和電量互保調劑等方式對偏差電量進行處理。
第六十四條交易電量計劃調整相關規定月度以上的雙邊協商交易,當用戶預計次月交易電量與計劃值相比出現的偏差超過正負3%時,或發電企業預計次月的上網電量不足以滿足直接交易電量時,在保持計劃總交易電量不變的前提下,可事前申請對次月交易計劃電量進行調整。并于每月15日17∶00之前,將調整申請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電力調度機構的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雙方提出的交易電量調整申請進行處理。
對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電量,交易電量實行月結月清,不進行調整。
第六十五條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相關規定對于月度以上周期交易,發電企業之間或用戶之間(用戶內部)可以開展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開展合同轉讓的兩個用戶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的準入用戶(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售電公司之間可按代理用戶的類別,對同一種交易模式形成的交易電量進行轉讓。
合同電量轉讓安排在每年3月至11月進行。市場主體可選擇自主協商和掛牌兩種方式轉讓合同電量。合同電量轉讓不改變轉讓電量的原購售雙方交易價格。基數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電網企業與出讓方結算、調減受讓方結算上網電量的方式,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采用電網企業與受讓方結算、調減出讓方交易電量的方式。具體轉讓工作流程:
(一)合同電量自主協商方式
合同電量轉讓的出讓方與合同電量原交易方、合同電量擬受讓方協調一致后,簽訂合同電量轉讓單,于每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則相應提前)按交易機構的要求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匯總后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對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二)合同電量掛牌轉讓方式
市場主體將擬出讓的合同電量、電價情況于當月15日之前(若遇非工作日則相應提前)按交易機構的要求報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匯總出讓方轉讓需求,并在交易平臺上組織開展掛牌交易。受讓方根據掛牌交易公告的具體要求參加交易。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意向受讓方摘牌情況,將交易結果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并根據安全校核結果,組織出讓方、受讓方簽訂交易確認單,并對其雙方的交易和結算計劃進行相應調整。
第六十六條電量互保調劑相關規定:
市場主體根據自身需要,自主決定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每家發電企業允許與另一家發電企業簽訂電量互保調劑協議;電力用戶可與另一家電力用戶簽訂互保調劑協議,互保調劑的兩個電力用戶應為同一種交易模式(價差模式或輸配電價模式)。電量互保調劑協議在正式簽訂并送達電力交易機構備案之后開始生效。
第六十七條已簽訂并各案互保調劑協議的市場主體”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合同電量時,可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電量互保調劑申請,經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通過后,可由另一方代發(代用)部分或全部電量。互保雙方應在安全校核通過后簽訂電量轉讓確認單,并于當月23日前提交至電力交易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根據補充簽訂的電量轉讓確認單對交易結算方案進行調整。市場主體電量互保調劑時,不改變其原有交易協議的安全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八章計量和結算
第六十八條電網
(配售電)企業應當根據市場運行需要為市場主體安裝符合技術規范的計量裝置;計量裝置原則上安裝在產權分界點,產權分界點無法安裝計量裝置的,考慮相應的變(線)損。
第六十九條具各條件的發電企業應裝設主、副電能計量裝置,以主表計量數據作為結算依據,副表計量數據作為參照。當確認主表故障后,以副表計量數據替代主表計量數據作為電量結算依據。
第七十條電網
(配售電)企業應根據電力市場結算要求定期抄錄發電企業(機組、并網點)和電力用戶電能計量裝置數據,明晰用戶峰、平、谷時段的用電量,并將發電企業上網電量和用戶用電量(含峰、平、谷電量數據)及電費提交電力交易機構。當出現計量數據不可用時,由電能計量檢測中心確認并出具報告,結算電量由電力交易機構組織相關市場交易主體協商解決。
第七十一條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原則上均按自然月份計量用電量和上網電量,不具各條件的地區可暫時保持現有計量抄表周期不變。電網企業應盡可能將用電側與上網側抄表周期調整一致。
第七十二條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向市場主體出具結算憑據。市場主體可暫時保持與電網企業的電費結算和支付方式不變,并由負責開票收費的電網企業承擔電力用戶欠費風險,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其中,獨立售電公司保持電網(配售電)企業向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的方式不變;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向其供電的用戶收費并開具電費發票。
售電公司市場交易采用銀行履約保函強化合同履約,規避市場違約風險。履約保函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市場主體接收電費結算憑據后,應進行核對確認,如有異議應在3個工作日內反饋電力交易機構,逾期則視同沒有異議。
第七十四條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根據當月實際用電量與交易計劃電量、發電企業根據當月可結上網電量與交易計劃電量分別結算。交易機構每月對購、售電兩側市場化交易電量、電費進行平衡清算。
第七十五條市場交易結算的優先級順序交易電量結算原則上先按交易周期排序,再按交易品種排序。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種均相同的,按交易開展時間的先后順序依次結算。
按交易周期排序方式:依次結算年度交易、中期(多月)交易、月度交易、月內交易;
交易周期相同的,依次結算跨省外送電交易、跨省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電力直接交易、基數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含內部優化)、市場化合同電量轉讓交易;同交易周期和交易品種下按交易開展時間順序。
第七十六條批發市場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一)輸配電價模式1.當用戶實際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結算電度電價=交易電價+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
2.當用戶實際用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未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按本模式下第1種方式結算,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其結算電度電價=燃煤標桿電價+基準電度輸配電價+政府基金及附加。
(二)價差模式
1.當用戶實際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結算電度電價=目錄電價(電度電價)+交易價差;
2.當用戶實際用電量)交易計劃電量時,未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按本模式下第1種方式結算,超過交易計劃的電量其結算電度電價=目錄電價(電度電價)。
(三)正負偏差3%及以內的電量不考核,偏差超過正負3%的電量納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七條發電企業的月度結算原則發電企業的上網電量按照結算的優先級順序依次結算各交易電量。若可結上網電量小于計劃電量時,負偏差超過3%部分計入偏差考核電量。
發電企業通過電網企業與獨立售電公司、批發市場用戶結算交易電費,可直接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結算交易電費。
第七十八條獨立售電公司及其代理用戶的月度結算原則
(一)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結算
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之間的結算電量及電價、考核方式,根據售電公司與其代理用戶之間的購售電合同確定。
售電公司依據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開展月度結算和偏差考核,并按月向交易機構提交經代理用戶確認后的用戶結算明細數據,包括但不限于:用戶當月結算電量電費、各類交易的折算購電價格、偏差考核電量及考核金額等。
(二)售電公司代理用戶與電網企業的結算
電網企業根據交易機構提供的結算依據對售電公司代理用戶進行交易電量電費和偏差考核結算。
用戶收到電網企業結算憑據后如有異議,可向電網企業或售電公司提出,確實需要修改的經協商一致后,由售電公司在后續月份的交易電量電價中調整。
(三)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的結算
售電公司與電網企業結算的交易電費,為其代理的所有用戶當月交易電費總和,扣減售電公司當月批發市場交易電費及售電公司批發市場偏差考核電費。以上交易電費為正時,由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開具發票,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支付交易電費;以上交易電費為負時,由電網企業向售電公司開具發票,售電公司向電網企業支付交易電費。
其中:
1.用戶當月交易電費為其當月各項交易結算電量×交易電價+用戶當月偏差考核費用;
2.售電公司當月批發市場交易電費計算方式:
(1)當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總電量>售電公司交易計劃時:批發市場交易電費=計劃交易電量×交易電價+正偏差交易電量
×燃煤機組標桿電價;
(2)當售電公司代理用戶總電量<售電公司交易計劃時:
批發市場交易電費=實際交易電量×交易電價;
3.售電公司交易電量在正負偏差3%及以內的電量不考核;偏差超過正負3%的電量納入偏差考核。
第七十九條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月度結算原則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參照電網企業職責做好本配網范圍內用戶的電費結算,并將所代理用戶應承擔的省級電網輸配電費、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支付給省級電網企業。
根據市場交易情況,按規定向發電企業支付購電費。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電費交易資金安全。有關市場主體交易電量電費結算的具體操作細則或業務指南另行制定。
第九章偏差考核
第八十條直接參與批發市場交易的大用戶正負偏差超3%的偏差考核電量,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燃煤機組標桿電價×5%。
第八十二條發電企業負偏差超過3%的偏差考核電量,偏差考核資金=偏差電量×燃煤機組標桿電價×5%。
市場初期,水電、風電的交易偏差電量暫不考核。因電網安全穩定運行需要導致的火電、核電交易偏差電量,在當月結算前,發電企業提交調度機構出具的書面證明后可免于考核。交易偏差電量通過調整其他月份基數電量的方式進行結算。
第八十三條對于電網故障、電網改造等非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電網企業承擔相關偏差考核費用;對于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合同電量執行偏差,由所有市場主體共同分攤相關費用。
第八十四條偏差考核資金按月結算,單獨記賬。
第十章信息披露
第八十五條按照信息屬性分類,市場信息分為公眾信息、公開信息和私有信息。公眾信息是指向社會公眾發布的數據和信息,公開信息是指向所有市場成員公開提供的數據和信息,私有信息是指特定的市場成員有權訪問且不得向其他市場成員公布的數據和信息。
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根據履職需要確定各類信息的內容、范圍和發布的時限,并對信息的提供和披露實施監管。
第八十六條市場成員應當遵循及時、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披露電力市場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電力調度機構應當公平對待市場主體,無歧視披露公眾信息和公開信息,嚴禁超職責范圍獲取或泄露私有信息。電力交易機構負責市場信息的具體管理和發布。
第八十七條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電力市場信息主要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進行披露。
電力交易機構負責管理和維護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并為其他市場成員通過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信息提供便利。各類市場成員按規定通過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電力交易機構網站披露有關信息,并對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和真實性負責。市場成員可按權限查看相關信息。
第八十八條市場主體如對披露的相關信息有異議及疑問,可向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提出,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在職責范圍內負責解釋。
電力交易機構和電力調度機構應采取必要的措施來保證市場主體可按時獲得其私有的數據信息。市場主體的申報價格、雙邊交易的成交價格、合同內容等信息屬于私有信息,掌握私有信息的市場運營機構在保密期內不得泄露其私有信息。
第八十九條福建能源監管辦、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電力市場成員不得泄露影響公平競爭和涉及用戶隱私的相關信息。
第九十條發電企業應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電力市場交易前披露發電企業的機組臺數、機組容量、投產日期、發電業務許可證、上年度違約情況等;
(二)在合同簽訂后披露已簽合同電量等;
(三)按年度、季度、月度披露電力市場電量完成情況、電量清算情況、電費結算、偏差考核等;
(四)福建能源監管辦和福建省發改委、福建省經信委、福建省物價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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