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區域省間富裕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試點規則(試行)》發布!8月18日啟動
北京交易中心8月15日發布了《跨區域省間富裕可再生能源電力現貨試點規則(試行)》的公告。公告中稱,2017年8月18日將啟動棄風、棄光電能及四川棄水電能跨區域省間現貨交易試點(17日為競價日,18日為執行日)。為了
第三十一條按照最優交易路徑(輸電費用最低)確定唯一的輸電電價。
第三十二條買方按照交易路徑承擔輸電電價和線損折價,輸電電價和線損率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核定標準或備案標準執行。
第三十三條跨區域現貨交易送端交易關口設在送端換流站換流變交流側,受端交易關口設在受端換流站換流變交流側。涉及省間交流聯絡線的現貨交易關口與中長期交易關口設臵保持一致。
第三十四條相關電網公司與發電企業的交易關口在雙方產權分界點處。
第三十五條將買方申報的“電力-電價”曲線按照可能的最優交易路徑、輸電電價和通道線損率,分別折算到送端交易關口。
第三十六條跨區域現貨交易采用考慮通道安全約束的集中競價出清機制,按時段出清:
(1)按照高低匹配的方式,將賣方報價按照從低到高排序,將按照可能的交易路徑折算到送端的買方報價按照從高到低的順序排序,報價最低的賣方和報價最高的買方優先成交,按照買賣雙方報價價差遞減的原則依次出清。存在價差相同的多個交易對時,買賣方的成交電力按照交易申報電力比例進行分配。
(2)達成的交易從買賣雙方申報交易量中扣除,剩余的買方申報量再按可能的交易路徑將“電力-電價”折算到送端,與賣方剩余申報量進行價差配對。
(3)若買賣雙方之間的輸電通道達到輸電能力限值,視為相關買賣雙方交易結束,與通道相對應的賣方、買方報價從報價序列中刪除,但仍可以向其他區域市場主體買賣電。
(4)市場依次出清,直至買方或賣方申報電量全部成交,或買賣雙方價差為負,或輸電通道無可用空間,交易結束。每個送端省最后一筆成交電量買賣雙方報價的平均值為系統邊際電價,該省全部成交電量按照系統邊際電價結算。
第三十七條送端省調根據預計劃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申報的發電能力進行安全校核,保證發電企業申報的交易電力意向滿足電網安全約束。
第三十八條受端省調根據預計劃對申報購電意向進行安全校核,保證聯絡線關口受入電力滿足電網安全運行要求。
第三十九條市場出清過程中,閉環考慮跨區域通道的可用輸電能力,市場出清結果滿足跨區域通道的輸送能力要求。
第四十條跨區域現貨交易集中出清后,各級調度機構按照各自調管范圍,對包含電力現貨交易出清結果的日前、日內發電計劃進行安全校核,并形成正式交易結果。
第四章日前現貨交易組織流程
第四十一條工作日09:30前,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根據跨區域通道年度、月度交易電力曲線,制定下發跨區域通道次日96點預計劃。
第四十二條工作日10:00前,各調控分中心根據跨區域日前預計劃曲線、省間年度、月度交易電力曲線,以及直調電源發電電力曲線,制定下發省間聯絡線關口次日96點預計劃。
第四十三條工作日10:00前,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向送端省調申報次日96點發電能力。
第四十四條工作日10:30前,送端省調根據次日系統負荷預測、可再生能源發電能力預測、省間聯絡線計劃等信息,按照發電計劃編制規則和可再生能源富余電量界定標準,兼顧電力平衡、保障供熱和可再生能源消納需求,合理安排火電機組開機方式,編制下發網內機組日前預計劃,確定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次日參與跨省區日前電量交易的電力曲線。
第四十五條工作日11:00前,相應調度機構發布以下信息:
(1)次日可能的交易路徑;
(2)次日跨區域、跨省通道可用輸電能力;
(3)次日各省的負荷預測值。
第四十六條工作日11:30前,送端省調組織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完成日前現貨交易報價。省調對電廠報價進行合理性校驗和初步安全校核,確保發電企業申報的外送電量需求滿足省
內電網安全約束,整合成全省可再生能源外送總報價曲線,提交至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
第四十七條工作日11:30前,受端省調申報“電力-電價”購電曲線,并對申報購電電量進行合理性校驗和初步安全校核,保證電網能夠安全可靠受入。
第四十八條工作日12:00前,相關調控分中心對申報購售電電量進行區域內主網初步安全校核,保證電網能夠承載申報的電能交易。
第四十九條工作日14:00前,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組織跨區域現貨交易集中出清,形成考慮通道安全約束和交易品種的聯合出清結果,將出清結果納入跨區域通道日前計劃,下發相應調度機構。
第五十條工作日15:00前,國調下發跨區域通道日前計劃,各調控分中心編制省間聯絡線計劃,經安全校核后下發各省調。
第五十一條工作日16:00前,送端省調接受上級調度機構日前計劃和跨省區日前現貨交易出清結果編制電廠次日發電計劃并下發執行。
第五十二條工作日16:00前,受端省調根據上級調度機構下發的聯絡線關口計劃,將跨省區日前現貨交易成交電力曲線納入省內平衡,編制省內機組發電計劃,經安全校核后下發執行。
第五十三條工作日16:30前,各級調度中心根據規定要求,公布交易出清結果。
第五章日內現貨交易組織流程
第六章第五十四條相應調度機構應發布并及時更新以下信息:
(1)跨區域通道可用輸電能力;
(2)區域內跨省等重要通道可用輸電能力;
(3)受端省可再生能源接納能力。
(4)安全校核的結果及其原因。
第五十五條T-60分鐘前(交易時段起始時刻為T,下同),送端省調根據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申報,商相關調控分中心后向國調申報交易時段內的交易意愿電力曲線,包括電力、時段、送出跨區域通道等,進行合理性校驗和初步安全校核,保證電網能夠安全可靠送出。受端省調申報相應跨區域通道交易時段內的交易意愿電力曲線,包括電力、時段等,進行合理性校驗和初步安全校核,保證電網能夠安全可靠受入。
第五十六條T-30分鐘前,國家電力調度控制中心組織日內交易集中出清,形成考慮通道安全約束和交易品種的聯合出清結果,交易結果納入跨區域通道計劃下發。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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