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進電改!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印發
山東省經信委日前下發了《山東省電力體制改革專項實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包含《山東省輸配電價改革實施方案》、《山東省電力市場建設實施方案》、《山東省電力交易機構組建實施方案》、《山東省有序放開發用電
第四十三條 售電企業應在交易開始前5個工作日之前,將與代理用戶簽訂的代理協議(或合同)報送電力交易機構(或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確定雙方代理關系)。
代理協議(或合同)應標明代理的用戶名稱、電費結算戶頭等。用戶名稱應與其供用電合同保持一致,存在多個結算戶頭的應全部列明。
第四十四條 電力用戶與售電企業年購電量小于2億千瓦時的,只允許提交一個年度雙邊交易合同。
第四十五條 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應在每年雙邊協商交易開市前簽訂該年度的雙邊協商交易意向書(或合同),并將意向書(或合同)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報送電力交易機構優先進行確認,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六條 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的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如確需解除,由主動解除方將解除協議書面報送電力交易機構。解除長期合同后,3年內不再接受主動解除方簽訂一年以上長期合同。
第四十七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達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意向后,應將交易電量參照《山東省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雙邊)交易年度/月度合約交易意向書(示范文本)》按月分解到機組,并在年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電量。
第四十八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電量的審查、匯總、計算,確定分機組意向電量,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調減電量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
第四十九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下一個工作日將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第五十條 建立電子合同系統。交易機構發布交易結果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年度雙邊直接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五十一條 跨省跨區年度雙邊交易的流程與省內年度雙邊交易相同,具備條件時同時組織開展。送電省參與跨省跨區年度雙邊交易發電企業的安全校核由該省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輸電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擔調度責任的相應電力調度機構負責。
第三節 月度雙邊交易
第五十二條 每月上旬,電力交易機構應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雙邊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電能力情況;
(二)次月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五)月度雙邊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市場主體經過雙邊協商達成月度雙邊直接交易意向后,應將交易電量分解到機組,并在月度雙邊交易市場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電量。
第五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閉市后2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電量的審查、匯總、計算,確定分機組意向電量,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電力調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如果存在未通過安全校核的機組,提出調減電量意見并將校核結果交由交易機構。
第五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下一個工作日將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
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第五十六條 交易機構發布交易結果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月度雙邊直接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五十七條 跨省跨區月度雙邊交易的流程與省內月度雙邊交易相同,具備條件時同時組織開展。送電省參與跨省跨區月度雙邊交易發電企業的安全校核由該省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輸電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擔調度責任的相應電力調度機構負責。
第四節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五十八條 每月中下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發布次月集中競價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次月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次月集中競價直接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三)次月集中競價跨省跨區交易電量需求預測;
(四)次月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五)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2個工作日。
第五十九條 月度集中競價交易開始后,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申報電量、價差(或電價)。技術支持系統對申報數據進行確認,并以申報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報作為最終申報。市場主體對所申報的數據負責。
發電企業按機組申報次月上網電量和上網價差(或上網電價),用戶和售電企業申報次月用電量和用電價差(或電價)。發電企業申報的電量應包括總電量和分解到機組的電量,每臺機組只能申報一個電量和一個價差(或電價)。用戶和售電企業只能申報一個電量和一個價差(或電價)。
申報電量的最小單位為10兆瓦時,價差或電價的最小單位為1元/兆瓦時。價差為負數(正數)時,表明直接交易的發電上網電價低于(高于)參與直接交易公用機組按容量加權平均上網電價,直接交易的用戶和售電企業用電價格低于(高于)物價部門確定的電度電價(或電度電價加權平均值)。
第六十條 集中競價交易按市場邊際成交價差(或電價)作為全部成交電量價差(或電價)的統一出清模式執行。若發電企業與用戶(售電企業)的邊際成交價差(或電價)不一致,則按兩個價差的算術平均值執行。
輸配電價出臺前,將發電企業、電力用戶和售電企業申報價差配對,形成競價交易價差對:
價差對=發電企業申報價差-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申報價差;
當價差對數值為正值時,雙方不能成交。當價差對數值為0或負值時,按照價差對數值由低到高排序,對相應申報電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電量達到一方可成交電量全部匹配完成。
輸配電價出臺后,將發電企業、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申報電價配對,當發電企業報價高于用戶、售電企業報價時,雙方不能成交;發電企業報價低于或等于用戶、售電企業報價時,可以成交。發電企業按照報價由低到高排序,用戶、售電企業按照報價由高到低排序,依次匹配成交,直至成交電量達到一方可成交電量全部匹配完成。
當成交的一方存在多個價差(電價)數值相同的主體時,按等比例原則確定各自中標電量。
市場出清結果應包含:成交總電量,各電力用戶、售電企業、發電企業(分解到機組)成交電量,市場出清價差(電價)。
第六十一條 報價結束后,技術支持系統考慮安全約束自動生成初始交易結果,由電力交易機構在當日提交電力調度機構并向市場主體公布。電力調度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安全校核,返回電力交易機構形成最終交易結果。電力交易機構在收到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市場主體發布最終交易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集中競價交易以交易機構發布的最終結果為準,不再簽訂合同。
第六十二條 跨省跨區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的流程與省內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相同,具備條件時同時、同平臺組織開展。送電省參與跨省跨區月度集中競價交易發電企業的安全校核由該省電力調度機構負責,輸電通道的安全校核由承擔調度責任的相應電力調度機構負責。
第七章 合同電量轉讓交易組織
第一節 交易時序安排
第六十三條 在年度合同分解到月的基礎上,發電企業內部機組間或各發電企業間可開展基數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首先開展月度雙邊交易,其次開展月度掛牌交易。月度雙邊交易已成交的發電企業,當月不得參與反向月度掛牌交易。
第六十四條 電力交易機構在月度交易結束后,應于2個工作日內將雙邊交易和掛牌交易的結果進行匯總,發布月度匯總后的交易結果。電力調度機構應按該交易結果合理安排電網運行方式,保障交易結果的執行。
第六十五條 同電量轉讓交易應在當月集中競價交易前完成,出讓電量的發電企業(機組)原則上不得參與月度集中競價交易。
第二節 交易信息提交及發布
第六十六條 每月上旬,有掛牌轉讓意向的發電企業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月度基數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的掛牌轉讓信息,列明轉讓電量的品種、數量、價格等。
第六十七條 每月上旬,電力交易機構通過交易平臺發布次月基數合同電量、月度直接交易合同電量等掛牌轉讓交易相關市場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關鍵輸電通道剩余可用輸送能力情況;
(二)發電企業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需求規模;
(三)各機組可發電量上限;
(四)月度雙邊合同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5個工作日;掛牌交易開市及閉市時間,交易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個工作日。
第三節 合同電量轉讓月度雙邊交易
第六十八條 有合同電量轉讓意向的發電企業經過雙邊協商,形成合同電量轉讓月度雙邊交易意向協議,確定合同電量轉讓的品種、數量、價格。在月度雙邊交易閉市前,通過技術支持系統向電力交易機構提交意向協議。
第六十九條 合同電量轉讓雙方以發電量為基礎,按照上網電量不變原則,根據轉讓雙方綜合廠用電率折算確定轉讓電量,電量分解到機組、到月份。
第七十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雙邊交易閉市后1個工作日內完成交易意向協議的審查、匯總,轉送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
第七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接到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的當日將合同電量轉讓雙邊交易結果向所有市場主體公開發布。市場主體如對交易結果有異議,應在結果發布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在當日給予解釋和協調。市場主體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
第七十二條 交易結果確認后,由技術支持系統自動生成月度合同電量轉讓雙邊交易合同,相關市場主體應在成交信息發布后的3個工作日內,通過技術支持系統簽訂電子合同。
第四節 合同電量轉讓月度掛牌交易
第七十三條 掛牌交易開市后,由市場主體在交易平臺上發布月度轉讓電量的品種、數量和價格,發布要約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工作日。符合條件的發電企業通過技術支持系統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技術支持系統對申請數據進行確認。開市期間,在申請數據未接受要約前,出讓方可多次修改申報數據。掛牌交易申報的電量應包括總電量和分解到機組的電量。
第七十四條 閉市后,電力交易機構根據接受要約情況確定成交電量和價格,形成出清結果,并在1個工作日內交由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調度機構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掛牌交易出清結果的安全校核,并轉交電力交易機構。
第七十五條 電力交易機構接到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結果后,應在當日將最終出清結果和安全校核說明在交易平臺一并發布。發電企業對交易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當日向電力交易機構提出,由電力交易機構會同電力調度機構進行解釋和協調。發電企業對交易結果無異議的,應當在結果發布當日通過技術支持系統返回成交確認信息,逾期不返回視為無意見。各方以最終交易結果為準,不再另行簽訂合同。
第八章 安全校核與交易執行
第七十六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各種交易的安全校核工作。直接交易、合同電量轉讓必須通過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跨省跨區交易須提交相關電力調度機構共同進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但不限于:通道阻塞管理、機組輔助服務限制等內容。
第七十七條 為保障系統整體的備用和調頻調峰能力,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電力調度機構可根據機組可調出力、檢修天數、系統凈負荷曲線以及電網約束情況,折算得到各機組的電量上限,對參與市場交易的機組發電利用小時數提出限制建議。
第七十八條 電力調度機構在各類市場交易開始前應按規定及時提供關鍵通道輸電能力、關鍵設備檢修計劃等電網運行相關信息,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條 安全校核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電力調度機構需出具書面解釋,提出調整意見,由電力交易機構予以公布。
第八十條 安全校核未通過時,雙邊交易按等比例原則進行削減,集中競價交易按發電機組申報價格從高到低順序進行削減,價格相同時按發電側節能低碳調度的優先級進行削減。
第八十一條 電力交易機構根據發電企業各類年度合同中約定的月度電量分解和各類月度交易成交結果,形成發電企業的月度發電計劃。
第八十二條 月度發電計劃內容包括:
(一)月度總發用電量平衡計劃;
(二)跨省跨區電力電量計劃;
(三)月度優先發電電量計劃;
(四)月度基數電量計劃;
(五)月度直接交易電量計劃;
(六)其他交易電量計劃。
第八十三條 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執行月度發電計劃,每日跟蹤和公布月度發電計劃執行進度情況。市場主體對月度計劃執行提出異議時,電力調度機構負責出具說明并公布相關信息。
電力交易機構應在每月10日前總結、發布上月市場交易信息,并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山東能源監管辦、省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物價局書面報送上一年度電力市場交易開展情況。
第九章 合同電量偏差處理
第八十四條 中長期合同執行偏差通過在發電側采用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進行處理。
預掛牌月平衡偏差方式是指在滿足電網安全約束的前提下,將上月全網實際完成電量與計劃電量的差額,按照各機組上月的預掛牌價格排序確定機組上調、下調電量,作為月度調整電量累加至機組本月計劃電量。每月結束后,按照機組月度調整電量、集中競價交易電量、雙邊交易電量和基數電量的順序依次結算。月度調整電量在發電側當月結清,其余電量可在當年后續月份電量中進行滾動調整。
第八十五條 在組織月度集中競價交易時,發電企業應同時報送分機組的上調增發價格和下調補償價格,并據此確定上調機組調用排序(按增發價格由低到高排序)和下調機組調用排序(按補償價格由低到高排序)。
第八十六條 每月5日前,交易機構按照上調、下調機組調用排序依次確定中標機組和電量,直至上月差額電量全部成交。
當月度實際發電量大于計劃電量時,差額為正,按照預招標上調報價確定的機組排序,增發價格較低的機組優先中標;當月度實際發電量小于計劃電量時,差額為負,按照預招標下調補償報價確定的機組排序,減發補償價格較低的機組優先中標。當價格相同時,增發按照機組容量由大到小、減發按照機組容量由小到大的順序確定中標機組。

責任編輯: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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