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印發《重慶市電力直接交易規則(試行)》
關于印發重慶市電力直接交易規則(試行)的通知渝經信發〔2016〕72號各區縣(自治縣)經濟信息委、發展改革委,各經濟開發區,國網重慶市電力公司,三峽水利電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慶烏江電力有限公司、重慶涪陵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市場主體應退出交易市場:
(一)外部條件發生變化,市場主體不再滿足準入條件。
(二)經審核具備市場主體資格,在完成信息注冊后的1年內,沒有開展市場交易的。
(三)合同期滿,因故不愿再參與市場交易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市經濟信息委取消其交易主體資格:
(一)違反國家電力或節能環保政策。
(二)拒不執行交易合同。
(三)不服從調度命令。
(四)串通報價,惡意報價,虛報電量,嚴重擾亂交易市場秩序。
(五)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合同期內原則上不得單方面退出市場交易。確需退出的,需相關方協商一致,抄報市經濟信息委。市場主體未完成的剩余合同電量可以轉讓,受讓方僅限于滿足準入條件的市場主體。
第十四條 市場主體退出后,市電力交易機構注銷其注冊信息,并向其它市場主體公告。
第三章 交易實施
第十五條 市電力交易機構要搭建電力交易平臺供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實施直接交易,發布直接交易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 直接交易可采取雙邊協商交易或集中交易。
(一)雙邊協商交易指交易期限內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自主協商確定交易電量、交易價格、分月安排等內容,形成交易意向,經電網企業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納入交易流程。
(二)集中交易指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的交易平臺形成交易意向(包括掛牌交易、撮合交易等),經市電力調度機構安全校核后納入交易流程。
掛牌交易時,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的直接交易電量為掛牌電量,申報的直接交易電價為掛牌電價。市電力交易機構發布掛牌電量、掛牌電價信息。有交易意向的發電企業申報摘牌電量,申報摘牌電量視同認可掛牌電價。若摘牌電量之和大于掛牌電量則按照發電企業各自申報電量比例分攤。
撮合交易時,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和發電企業分別通過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直接交易電量、電價,市電力交易機構根據雙方價差由大到小依次匹配。匹配的購電與售電價差不小于零時,對應雙方電量成交,價差部分由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進行分攤,形成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兩兩匹配的撮合電量、撮合價格。
第十七條 直接交易周期暫分為年度、季度和月度,初期以年度交易和季度交易為主,條件成熟后適時啟動月度交易。
市場主體于每年11月1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個月5日前(季度交易)將下一交易周期的交易意向報市電力交易機構,市電力交易機構5個工作日內將交易意向提交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進行安全校核。安全校核不滿足全部交易時,公平裁減受約束交易意向,直至滿足安全約束條件。每年12月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0日前(季度交易)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完成下一交易周期安全校核并公布校核結果,逾期視為通過安全校核。安全校核后的交易結果為直接交易結果,納入交易合同管理流程。
月度交易適時啟動后,流程參考年度交易、季度交易執行。
第十八條 因電網安全約束等非發電企業原因導致直接交易受限的,相應的直接交易電力電量可納入電網電力電量平衡,也可在發電企業之間按月度進行發電權轉讓。
第十九條 依據直接交易結果,電力用戶或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經協商明確各方權責,原則上每年12月25日前(年度交易)、每季度最后一個月25日(季度交易)前依法依規簽訂直接交易合同,相關合同報市經濟信息委、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備案。
第二十條 發電企業參與直接交易涉及的發電容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市電力交易機構應根據直接交易合同,將直接交易電力、電量納入月度安排。
(一)發電企業月度直接交易電量優先于非市場化基數電量進行安排。電力用戶月度直接交易安排包括直接交易電力、電量。
(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協商一致后,應于每月25日前由發電企業向市電力交易機構申報次月直接交易電力、電量及季度或年度滾動調整建議。
(三)市電力交易機構參考電網歷史分月發購電數據、發電企業和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申報的月度直接交易電力、電量及滾動調整建議、當期電網運行實際情況,制定分月直接交易安排,經月度安全校核后納入分月發購電安排。市電力交易機構將分月發購電安排報市經濟信息委,并向市場主體發布分月直接交易安排。當月直接交易安排確定后,原則上不作調整。
(四)電力系統發生緊急情況時,電網企業電力調度機構有權按照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有關規定實施調度,事后應及時向市經濟信息委書面報告,并向受影響的市場主體書面說明原因。影響電量在后續分月直接交易安排中滾動調整。
第二十二條 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參與市場化交易時,在不影響合同已執行部分的情況下,每年10月底前,電力用戶、售電公司可與發電企業協商提出一次性調整當年直接交易電量及剩余月份直接交易電量的調整意向,通過安全校核后,電力用戶、售電公司、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簽訂年度直接交易補充協議,納入年度交易安排,補充協議報市經濟信息委和國家能源局華中監管局備案。
第四章 交易價格與結算
第二十三條 電力用戶直接交易相關購電價格,由直接交易價格、電網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其中:
(一)直接交易價格由電力用戶、售電公司與發電企業通過自主協商、集中交易等方式確定,不受第三方干預。
(二)電網輸配電價暫按《重慶市物價局貫徹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核定重慶市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輸配電價的通知》(渝價〔2010〕179號)執行。其中:
電量電價110千伏用戶為0.091元/千瓦時,220千伏用戶為0.07元/千瓦時,其他用戶暫按0.113元/千瓦時。

責任編輯:大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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