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納保障機制和電力交易銜接的思考
當前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主要方式
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方式可從以下若干維度歸類。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的資源范圍主要分為省內消納和跨區跨省消納(合稱省間)。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與電網企業結算價格形成機制主要分為政府批復電價形成機制和市場化交易價格形成機制。按照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電量合同形成方式可以分為國家指令性計劃(政府授權合同)、政府間協議、優先發電計劃等。按照可再生能源電力的收購方式可分為保障性收購方式和市場化收購方式。
當前,我國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除了保障性收購部分之外,可以廣泛參與省內和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市場化交易的組織方式可以為雙邊協商、掛牌和集中競價等方式。可再生能源電力與相關市場主體開展市場化交易,按照不同市場主體劃分,市場化交易的品種包括以下三類,第一類是以省級電網公司為購電主體(含電網公司代理的抽水蓄能電站),可再生能源電力單獨,或者與火電打捆作為售電主體的省間外送交易,第二類是以電力用戶(含擁有自備電廠的用電企業)、或者售電公司(與電力用戶簽訂委托代理協議)為購電主體,可再生能源電力單獨,或者與火電打捆作為售電主體的電力直接交易,第三類是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與常規電源開展的合同轉讓交易,包括可再生能源與常規火電開展的發電權交易。
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對電力交易的影響
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關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的通知》(發改能源[2019]807號)的相關規定,承擔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責任的主體分為兩大類。第一類市場主體為各類直接向電力用戶供售電的電網企業、獨立售電公司、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二類市場主體為通過電力批發市場購電的電力用戶和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按照通知的要求,售電企業和電力用戶作為市場主體,協同承擔消納責任。下面,結合當前電力體制改革和電力交易工作實踐,簡要分析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保障機制與電力交易工作銜接中,對電網企業、售電公司、電力用戶、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四種主要交易主體的影響。
電網企業通過電力交易完成配額的主要方式
當前,我國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加快推進,國家逐步放開發用電計劃,市場化交易電量比重將逐步擴大。現階段,在計劃(優先發電、基數電量)和市場(市場化發電)并存的情況下,要兼顧交易主體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消納主體責任。從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電網企業是省內可再生能源發電保障性收購的主體。第一種情況,如果電網企業所在經營區域內承擔配額的市場主體其用電全部都是通過市場化交易方式解決的,那么電網企業所收購的可再生能源電量全部記為電網企業的配額完成量。第二種情況,如果電網企業經營區域內承擔配額的市場主體通過市場化用電、非市場化用電解決用電問題,那么,電網企業可以按照市場主體非市場化用電量的大小等比例分攤,分攤電量記入承擔配額市場主體的配額完成量,相應的,對于電網企業配額完成量予以扣減。第三種情況,目前在跨區直流上開展的跨區交易,主要承擔了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落實政府間協議等優先用電計劃的職責,同時,在跨區跨省輸電通道上開展了形式多樣的省間市場化交易,總的來看,跨區跨省交易的購電主體以省級電網企業為主。對于跨區跨省交易中由電網企業作為購電方購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應該計入電網企業的配額完成量。
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完成配額的可行方式
當前,售電公司和電力用戶可以通過參與省內市場化交易、跨區跨省市場化交易的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額量。售電公司/電力用戶可以與集中式可再生能源進行直接交易、與分布式發電項目進行直接交易等。其中,對于分布式發電項目開展的市場化交易,分布式發電項目委托電網企業代理售電的,或者按照標桿上網電價進行收購的,均應該按照購入結算電量計入電網企業的配額完成量。售電公司/電力用戶通過常規電源按照一定比例與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水電等打捆分攤交易方式開展交易的,應該按照非水電可再生能源、水電相應的固定比例分攤電量計入市場主體的配額完成量。目前,也有一些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等在跨區跨省輸電通道仍有富余容量的情況下,通過雙邊協商方式開展了跨區跨省“點對點”直接交易,這種情況下,購電主體的外購電量中有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計入該市場主體的配額完成量。下一步,在跨區跨省輸電通道有剩余容量的情況下,可以放開一部分承擔配額的市場主體開展“點對網”市場化交易,相應的外購電量計入其配額完成量。
自備電廠企業用戶通過電力交易完成配額的可行方式
結合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用戶參與市場化交易的具體情況,分為兩種情景。一是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未參與市場化交易但仍從電網企業購入電量。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該企業購入電量為非市場化電量,電網企業應該按照企業非市場化用電量比例分攤可再生能源電量,并計入企業的配額完成量。對于上述企業的自發自用電量對應的配額消納量,可以通過購買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消納量和綠證的方式完成配額指標。
二是擁有自備電廠的企業通過參與市場化交易購入電量。在這種情況下,自備電廠發電量可以參與發電側的可再生能源替代交易、用電側的合同電量轉讓交易。超出自備電廠發電部分的用電量可按電力用戶、售電公司方式參與直接交易。市場化交易購入的可再生能源電量計入相應主體的配額完成量。
超額消納量交易與現行中長期交易的銜接
關于可再生能源消納量和核算和交易,國家發展改革委的通知中提出由各電力交易機構負責承擔消納責任的市場主體的消納量的賬戶建立、消納量核算及轉讓(或交易)、消納量監測統計工作。從通知的要求出發,考慮到與現行的中長期電力交易市場架構相銜接,各省內的消納量轉讓(或交易)由省級電力交易中心組織,跨區跨省的消納量轉讓(交易)由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含所屬各交易部按照各自業務范圍開展的跨省交易)、廣州電力交易中心組織。
對于配額消納量的轉讓(或交易)市場的建設,應首先做好省間(跨區跨省)、省內市場在開市時間、交易周期等方面的銜接。對于需要開展配額消納量轉讓(或交易)的市場主體,應該按照自愿、平等和市場化的原則,由市場主體自行選擇在哪個市場參與交易。為了避免超額消納量交易中可能存在的投機炒作問題,關鍵和核心的問題并不在于在哪個市場參與交易,而應該是通過完善統一的技術支持系統,做好市場主體消納量的統一核查工作。
配額制的落實可能對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的供需關系產生較大影響。在未來的時間內,可能對現行中長期交易的價格產生影響。中長期交易具有規避風險、穩定預期、鎖定收益的重要作用。基于此,在現行中長期交易組織過程中,要妥善處理好省間(含跨區跨省)、省內市場在交易組織時序、電量校核、價格預期的之間的關系,特別要合理安排中長期打捆交易方式,科學合理確定可再生能源與常規電源打捆的比例,按照送端不同月份、不同省份、不同輸電通道的具體情況,差異化設定,優化交易組織,避免一刀切,確保可再生能源電力送出省、受入省的共同利益,確保送端、受端省份可再生能源電力責任權重任務的共同實現。(本文內容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本文刊載于《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9年06期,作者劉瑞豐、陳天恩、李焰,供職于國家電網有限公司西北分部

責任編輯:電改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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