頭條 | 降電價:發、售電側的利益趨向平衡 電網利潤或將有“天花板”
事件:
近日,發改委印發《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18]1191號),針對8項降電價措施實施后仍無法達到降一般工商業電價 10%的省份,再部署3項措施,本次3項措施提出的降電價空間均來自省級電網公司收入,主要為輸配電定價機制帶來的“超額收益”:
(1)省電網經營區域內首個監管周期平均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降價空間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2)省電網經營區域內2017年1月-2018年7月間因用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已經產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3)可由電網企業通過內部調劑的方式彌補省電力公司的資金缺口或在下一輪輸配電監管周期統籌平衡。個別省份加大清理和規范轉供電。
點評:
降價空間來自輸配電價定價機制帶來的“超額收益”,不影響發電端電價輸配電價的定價機制是與預測電量緊密相關的。根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的計算公式為: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含增值稅)=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含增值稅)÷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
其中,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參考歷史電量增長情況以及有權限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情況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
根據上述定價原理,在準許收入確定的情況下,只要實際電量增速超過預測值,就相當于輸配電價確定時低估了輸配電量,造成計算得到的輸配電價相對偏高,由此產生超額收益,也就是本次降價要求中所指出的“平均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降價空間”和“用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已經產生的超收收入”。
近兩年我國用電增速明顯高于歷史增速,輸配電價定價機制大概率會為電網企業帶來超額收益,本次發改委提出的降價要求,即針對“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超額收益”。
此次發改委降電價政策釋放了一個重要的信號,即發電側和售電側的利益要趨向平衡,這個政策給了各級政府部門明確的依據,通過電網端的讓利來進一步推進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低10%的目標,發電端電價下調概率不大。
經初步估算,我們認為,輸配電價定價時對于電量增速的低估,將為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下調提供可觀的空間。
發改委近日印發《關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 [2018] 1191號),要求加大力度,確保完成《政府工作報告》關于一般工商業電價平均降低 10%的目標,具體有4點要求:
(1)各地要確保已經部署的8項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政策措施,以及結合本地實際自行采取的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的政策措施落實到位,全部用于減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2)各地采取8項降價措施及挖掘本地降價潛力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幅未達到10%的,可將省級電網經營區內首個監管周期平均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降價空間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電價。
(3)各地使用以上降價空間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幅仍未達10%的,可將省級電網經營區內2017年1月-2018年7月間因用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已經產生的超收收入用于降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
(4)各地采取以上措施后,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幅還未達到10%的,可由電網企業通過內部調劑的方式彌補省電力公司的資金缺口,或在下一輪輸配電監管周期統籌平衡,執行結果向發改委報告。個別省份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難以降低10%的,要加大清理和規范轉供電加價工作力度,切實降低一般工商業用戶電費支出。
點評:
本次降電價空間來自壓縮輸配電價,不影響發電端電價輸配電價與預測電量緊密相關,電量高增長大概率為電網帶來超額收益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的構成包括:上網電價、輸配電價(含線損)、政府基金及附加費、稅費。本次《通知》中明確指出,降價空間來自于實際用電量超過預測產生的超額收益,而在目錄電價的構成中,只有輸配電價的定價機制是與預測電量緊密相關的。
2014 年,我國開始進行系統性輸配電價改革;2016 年,為推進輸配電價改革,建立規則明晰、水平合理、監管有力、科學透明的獨立輸配電價體系,發改委發布了《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定價辦法(試行)》;2017 年,發改委發布了《區域電網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跨省跨區專項工程輸電價格定價辦法(試行)》和《關于制定地方電網和增量配電網配電價格的指導意見》,標志著覆蓋所有環節輸配電價格定價辦法及監管機制的框架已經建立。
根據《辦法》,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的計算公式為:
省級電網平均輸配電價(含增值稅)=通過輸配電價回收的準許收入(含增值稅)÷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
其中,省級電網共用網絡輸配電量,參考歷史電量增長情況以及有權限的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根據電力投資增長和電力供需情況預測的電量增長情況等因素核定;準許收入=準許成本+準許收益+價內稅金。
根據上述定價原理,在準許收入已經核定的情況下,輸配電價實際上由預測輸配電量決定;在輸配電價已經核定的情況下,電網企業的輸配收入事實上由實際的輸配電量決定。當實際輸配電量低于預測值時,輸配收入會低于準許收入;當實際輸配電量高于預測值時,輸配收入會超出準許收入。《辦法》同時指出,“監管周期內電網企業新增投資、電量變化較大的,應在監管周期內對各年準許收入和輸配電價進行平滑處理。情況特殊的,可在下一個監管周期平滑處理”,但并未明確具體“平滑處理”原則。
如表 1 數據所示,近兩年我國用電增速明顯高于歷史增速,也高于國家能源局在 2016 年時預測的十三五期間全社會用電量的年均增速(3.6%-4.8%);各省首個監管周期的平均增速也普遍高于監管周期前三年的歷史增速。輸配電價定價機制大概率會為電網企業帶來超額收益,本次發改委提出降價要求,即針對“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超額收益”。
電網利潤或將有“天花板”,發電端電價下降概率低
此次降電價空間主要來自于電網端的“超額收益”,我們認為,此次發改委降電價政策釋放了一個重要的信號,即發電側和售電側的利益要趨向平衡,這個政策給了各級政府部門明確的依據,通過電網端的讓利來進一步推進一般工商業目錄電價降低 10%的目標,發電端電價下調概率不大。
輸配電價“超額收益”為目錄電價提供可觀的下降空間
《辦法》規定:省級電網輸配電價實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暫定為三年;依據不同電壓等級和用戶的用電特性和成本結構,分別制定分電壓等級、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
計算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應先將準許收入按資產價值、峰荷責任、輸配電量、用電戶數等因素分配至各分電壓等級,下一電壓等級的準許總收入由本電壓等級準許收入和上一電壓等級傳導的準許收入構成。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該電壓等級準許總收入除以本電壓等級的輸送電量。
分用戶類別輸配電價,應以分電壓等級輸配電價為基礎,綜合考慮政策性交叉補貼、用戶負荷特性、與現行銷售電價水平基本銜接等因素統籌核定。
因公開披露的數據不足,準確測算輸配電價比較困難,但是可以依據其定價原理和本次降電價通知的要求,大致估計目錄電價的平均降價空間。
首個監管周期平均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帶來的降價空間:基于表1數據,假設各省的電量預測增速采用監管周期前三年的平均值,根據平均輸配電價的公式可估算各省輸配電價的下降空間;一般工商業電價相對較高,其中輸配電價比例較大,因此折算至目錄電價也會有明顯的下降空間;假設輸配電價占 50%,則下降空間為輸配電價的一半;由此測算出大部分省份的目錄降價空間都較為客觀,達到3%以上的有:甘肅(5.1%)、山西(4.8%)、
青海(4.8%)、廣西(4.4%)、湖南(3.6%)、遼寧(3.2%)、吉林(3.1%)、重慶(3.0%)。
2017年和2018 年1-7月用電量增速超過預測電量增速產生的超收收入:國家能源局在2016年時預測十三五期間全社會用電量的年均增速為3.6%-4.8%,我們假設一般工商業用電增速與全社會整體用電量增速相當,同時取4.2%為輸配電定價時使用的預測增速;2017年和 2018年1-7月,全社會用電量累計同比增速平均值為7.8%。根據平均輸配電價的公式測算得 2017年1月-2018年7月超收收入約占同期一般工商業用電總售電收入的1.65%,從全國的角度看,19個月一般工商業用電總售電收入的 1.65%,是一個很可觀的規模。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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