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電力市場監管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展望
1背景介紹
我國自2002年起,推動了以“廠網分開、競價上網、打破壟斷、引入競爭”為主要內容的新一輪電力體制改革,到現在10余年過去了,改革的效果如何,還存在著那些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政府應該采取那些監管措施,我們的監管理念和方式應該做出那些改變,應該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的哪些經驗?研究這些,對己經進入到深水區的中國電力改革,可以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對我們了解電力工業的規律和發展趨勢,也有一定的效果。
(來源:ncepu電力市場作者:第十一組 劉嘉偉 盧建斌 申皓 陳玉軒 吳啟帆)
2電力監管必要性以及在電力產業中的應用
必要性
1. 有助于維護電力市場的有效競爭
2. 有助于對電力壟斷勢力進行抑制
3.有助于實現電力產業的社會性目標
應用
1.有效競爭理論和可競爭性理論在電力市場準入監管方面的應用
2.市場力理論和激勵性監管理論在電力市場價格監管方面的應用
3.監管失效理論和博弈論在電力監管體制改革中的應用
4.外部性理論在電力環境監管中的應用
3國外電力監管體系
下面以美國跟英國為例進行介紹
3.1美國電力監管體系
所謂電力市場監管(regulating)是政府(可能是國家級的,也可能是地方級的)通過立法形式授予某些職能部門對電力市場參與主體及市場規則的設計與修訂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由于美國各區域的電力系統發展歷程不盡相同,因此電力市場監管架構、監管方式也很不一樣。本部分將對監管機構、區域組織、公用事業及其所有權結構和各電力市場進行分析。
在美國,批發市場及輸電公司由聯邦能源監管委員會(Federal Energy Regulatory Commission 或FERC)監管,而配電公司及零售市場則由各州公共事業委員會(Public Service Commission或PSC)監管。聯邦政府只對跨國交易與聯網有部分管轄權。監管體系結構框體如所示。
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FERC)是美國能源部的一個獨立機構,負責管理美國境內州之間的電力傳輸(以及天然氣和石油),在電力行業,美國聯邦能源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
(1) 規范州之間交易中的電力傳輸和批發銷售;
(2) 審查電力公司的某些并購和公司交易;
(3) 在有限的情況下,對電力輸送項目的選址申請進行審查;
(4) 許可證和對私人、市政和國家水電項目進行檢查;
(5) 通過強制性可靠性標準保護州際高壓傳輸系統的可靠性;
(6) 監督和調查能源市場;
(7) 通過實施民事處罰和其他手段來執行FERC監管要求;
(8) 監督與水電項目有關的環境事宜;
(9) 管理會計和財務報告規定以及監管電力公司的市場行為。
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擴大了FERC有權執行關于能源可靠可用性的法規。FERC被委托通過適當的監管和市場手段,以合理的成本幫助消費者獲得可靠、高效和可持續的能源服務:
(1) 確保稅率、條款和條件公正合理,不得過分歧視或優惠;
(2) 促進為公共利益開展安全、可靠和高效的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3) 通過有效利用資源,充分配備FERC員工取得成功的、實施有力的、透明的流程,加強公眾信任,從而實現組織卓越。
為了保持FERC的獨立性,作為能夠提供公正決定的監管機構,美國總統和國會都不會審查FERC的決定。FERC決定只能由聯邦法院審查。
3.2英國電力監管體系
英國是最早進行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國家之一。英國電力監管體制的完善是隨著電力產業私有化及電力市場改革的進程加速發展的。從電力產業私有化開始,政府電力主管的角色由以前的管制過渡到主導電力產業改革、反壟斷的部門,再過渡到電力市場獨立的監管者。在長達十多年的發展中,英國電力監管已經具有了相當成熟的管理體系,其中有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學習。英國電力監管包括以下環節:
英國電力批發市場環節的監管措施
英國電力零售市場環節的監管措施
對電網壟斷的管制
確保能源供應安全
4中國電力監管體制改革階段
改革
(一) 中國電力監管體制改革的探索時期(1992一1998)
按照政企分離的要求成立的國家電力公司和電力工業部的改革標志著中國電力監管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邁出了重要一步,開始探索在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背景下推動我國的電力體制改革。
(二) 中國電力監管體制改革的深化時期(1998一2008)
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電監會)。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三定”方案,監管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將按照國務院授權,依照法律、法規統一履行全國電力監管職責。以此為標志,中國電力產業被看作是最早探索政府行政部與監管機構職能分離(即“政監分離”)的代表性產業。
(三) 中國電力監管體制改革的調整時期(2008一至今)
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三定”方案,新成立的國家能源局下設電力司負責電力工業管理,主要工作內容為:“擬定火電、核電和電網有關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承擔電力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組織核電廠的核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等。”至此,電力監管體制進入了國家能源委員會、國家能源局和電監會共同掌舵的“三駕馬車”時代。
5各環節電力監管
5.1發電側電力監管
定義與必要性
發電側電力市場秩序監管與評價是指對發電側電力市場進行評價與管理。
當前,構建與完善廠網之間(即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體系的必要性:
1. 一是利益主體多元化使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成為必須。
2. 發電市場秩序監管能夠促進競爭性區域電力市場的建立。
3. 三是建立完善的監管體系是提高監管能力關鍵。
如何構建科學的廠網市場秩序、營造和諧的廠網關系,既是政府與監管部門、電力企業同面對的現實問題,也是市場秩序監管相關領域學者的研究焦點問題之一。開展發電側市場秩序監管的理論與實務的專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和實用價值。
監管體系組成
為保證監管行為有效,電力市場秩序監管體系應該圍繞既定的監管目標,遵循合理的監管原則,建立完善的監管組織和監管法規體系,運用科學的監管手段來實施監管 。
監管目標
建立規范的電力市場秩序,促進電力工業健康、快速、和諧發展,更好地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監管原則
依法監管,監管機構必須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來實施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做到不越位、不缺位;
高效透明,提高監管工作效率,促進市場交易信息和監管信息的公開透明;
公平公正,各方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電能交易,交易結果執行公正。
監管組織體系
要落實電力市場秩序監管,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監管組織體系。由于我們的監管客體主要是網省級電網企業、調度機構及有關發電企業,應該建立區域和省兩級監管機構,區域監管機構負責省間電能交易的監管,省級監管機構負責省內電能交易的監管。
監管法規體系
要使監管工作有法可依,以《電力監管條例》為基礎,建立一整套完善的電力市場監管法規體系。
5.2輸配電電力監管
基本特點
從輸配電技術和經濟特點出發,合理的輸配電運營與監管應具備如下特點:
(1)在電網的建設中引入市場機制,降低電網建設成本。
(2)輸配電企業的成本和服務質量應受到嚴格管制,以保證其公平、公正、公開、合理。防止由于其自然壟斷而影響成本控制和服務質量的提高,防止暗箱操作、損害公共利益。
(3)政策性虧損與經營性虧損得到嚴格區分。
(4)政策性虧損得到政府補貼或者調整價格得到補償。
(5)政策性資金短缺得到政府的扶持。
(6)電力企業有足夠的激勵降低成本、履行普遍服務義務、提高電網安全。
基本內容
輸配電監管主要包括成本與服務質量管制機制、電網公平開放、電力普遍服務、調度交易監管等方面。
輸配電成本監管:
就目前來看,在我國,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以及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輸配電成本監管的主體,它們的職責是:對輸電成本進行政策與規則的制定,對其執行情況進行實施監督;對成本信息進行審查,其中將輸電企業的成本形式框架及報告內容進行調配輸送。在此期間,負責我國電力業務的國家電網公司等是輸配電成本進行監管的對象,而它們的主要職責在于:負責電網的建設和運營;對供電安全做出有力保證;在對電網的發展進行完整規劃的基礎上,根據市場運行規則對電力進行調度管理。
電網公平開放:
(1)公正層次,含義是輸配電企業和輸電資源的用戶之間的地位的對等。輸配電企業不能利用其優勢地位,使發電廠或電力用戶在與電網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即“霸王條款”問題。如,不得限定發電廠或者用戶購買指定的產品。
(2)公平層次,是指發電廠和用戶等輸電用戶相互之間的平等。即任何一個發電廠不能受到不同的對待。
電力調度交易監管:
調度和交易是電力運營的中樞。調度交易監管是保證電力工業公平、公正、公開的基礎。我國調度機構和交易機構是統一設置的,而且調度、交易之間的關系十分密切,相互之間存在大量的信息交互與職能重疊。調度交易中心是輸配電企業的組成部門,對調度交易中心的監管是對輸配電企業監管的一部分。
調度交易監管的難點是信息不對稱。電力系統必須堅持統一調度,以維持瞬時平衡,調度交易中心是維持電力系統中長期和短期、實時平衡的指揮機構。對電力系統的安全和經濟性具有重大影響。電力系統的運行中,會產生大量的信息,如節點負荷信息、線路潮流信息和技術參數、機組運行信息和技術參數等等。嚴重信息不對稱加大了調度交易監管的難度。
5.3售電側電力監管
市場主體
1.電網企業
電網企業對供電營業區內的各類用戶提供電力普遍服務,保障基本供電;無歧視地向市場主體及其用戶提供報裝、計量、抄表、維修、收費等各類供電服務;保障電網公平無歧視開放,向市場主體提供輸配電服務,公開輸配電網絡的可用容量和實際使用容量等信息;在保證電網安全運行的前提下,按照有關規定收購分布式電源發電;受委托承擔供電營業區內的有關電力統計工作。
電網企業按規定向交易主體收取輸配電費用(含線損和交叉補貼),代國家收取政府性基金;按照交易中心出具的結算依據,承擔市場主體的電費結算責任,保障交易電費資金安全。鼓勵以混合所有制方式發展配電業務。向符合條件的市場主體放開增量配電投資業務。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絕對控股的,
即擁有配電網運營權,同時擁有供電營業區內與電網企業相同的權利,并切實履行相同的責任和義務。
2.售電公司
售電公司分三類,第一類是電網企業的售電公司。第二類是社會資本投資增量配電網,擁有配電網運營權的售電公司。第三類是獨立的售電公司,不擁有配電網運營權,不承擔保底供電服務。
售電公司以服務用戶為核心,以經濟、優質、安全、環保為經營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自我約束。鼓勵售電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綜合節能和用電咨詢等增值服務。同一供電營業區內可以有多個售電公司,但只能有一家公司擁有該配電網經營權,并提供保底供電服務。同一售電公司可在多個供電營業區內售電。
發電公司及其他社會資本均可投資成立售電公司。擁有分布式電源的用戶,供水、供氣、供熱等公共服務行業,節能服務公司等均可從事市場化售電業務。
3.用戶
符合市場準入條件的電力用戶,可以直接與發電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選擇與售電公司交易,或選擇不參與市場交易。
試點監督檢查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掌握試點地區改革動態,加強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對售電市場公平競爭、信息公開、合同履行、合同結算及信用情況實施監管。對改革不到位或政策執行有偏差的及時進行糾正,防止供應側和需求側能耗、排放雙增高。
試點地區要及時檢查指導各項試點探索工作。對在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積極研究探索解決的辦法和途徑,重大問題及時報告,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建立電力交易督查機制,對各類準入交易企業的能耗、電耗、環保排污水平定期開展專項督查,及時查處違規交易行為,情節嚴重的要追究相關責任。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和省級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對市場主體準入、電網公平開放、市場秩序、市場主體交易行為、電力普遍服務等實施監管,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6我國電力市場監管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展望
6.1國內電力監管建設存在的問題
1國家監管機構職能分散、界限不清
2法律法規不完善
3監管機構獨立性不強
4監管約束機制缺失
5監管職能行使不均衡、不全面
6.2解決我國電力行業監管問題的措施
完善法規,保監管職能行使的規范性
整合職能,確保監管職能行使的統一性
政監分離,確保監管部門職權行使的獨立性
建立約束機制確保其監管職能行使的公正性
統籌兼顧,確保監管職能行使的系統性
6.3當前階段監管熱點展望
市場力作用阻礙市場監管
輸配電價審計機制
電力系統運營機構獨立,包括交易中心和調度中心
完善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
原標題:電力監管發展與分析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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