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電力行政執法困境:全方位的制度管道
★ 執法機制 ★
全方位的制度管道
權利是法律的核心,權利與義務是對立統一的。對于監管部門而言,很多情況下職權也意味著職責。應加快政府管理體制改革,將目前的電力管理體制盡快轉變為現代電力監管制度,建立起職能完善、有效監督與制衡的現代監管體制。電力行政執法機制的完善,首先要明確電力執法部門的執法職責。借鑒國務院《電力監管條例》(2005)第三章“監管職責”的規定,電力執法部門的執法職責包括:
第一,立法權。制定并發布電力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尤其是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應對制度。
第二,許可權。例如頒發和管理電力業務許可證。
第三,監管權。監管范圍包括發電企業在各電力市場中所占份額的比例,電網運行情況、電力市場公平競爭情況、電能質量和供電服務質量、電力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電價、電力工程建設的移民安置等等。電力行業的監管要加強節能、低碳、安全、智能等方面的監管原則。
第四,緊急處置權。發生重大電力生產安全事故時,要按照應急預案采取行動,在事故得到妥善處理之后,要落實相應的追責措施。英國燃氣與電力市場辦公室(OFGEM)擴大了在電力供應緊張時調查發電企業操縱電力市場謀利行為的權力。
第五,扶持權。例如,設立水電工程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優先安排庫區用電,優先列入生態農業試點示范縣,鼓勵名優企業到庫區投資建廠,優先吸收符合條件的移民就業,減免各種稅負等。
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執法程序的公正是電力行政執法公正的重要保障。缺乏公正的執法程序,即使最終結果是正義的,也難以使行政相對人認可。但是,我國歷來有“重實體而輕程序”的傳統,表現在電力行政執法行為中,即行政執法主體未依法表明身份即作出處罰,未依法出具執法依據,未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救濟權等。
根據我國《電力法》、國務院《電力監管條例》(2005)等的規定,電力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進行執法檢查。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執法人員,必須具備思想覺悟、知識水平、工作經驗、身體狀況等方面的資格要求。思想覺悟如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等,知識水平如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電力專業技術等。電力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擁有以下職權:
第一,知情權。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相關情況。
第二,查閱權。如查閱有關資料。
第三,信息網絡權。如建立電力監管信息系統,責令電力企業、電力調度交易機構依法接入該系統。
第四,檢查權。如進入現場進行檢查,要求電力企業和用戶提供方便等。電力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相關單位有權拒絕檢查。
電力行政執法的懲治方式必須加以類型化,參考我國《電力法》等的規定,可以分為行為罰、財物罰、處分型三類。
第一,行為罰。
①責令改正。例如,非法占用電力設施的;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等。
②強制清除拆除。例如,非法占用電力設施,逾期不改正的;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等等。
③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例如,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的;盜竊電能等。
④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子設備。例如,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等。
⑤中止供電。例如,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且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等。
⑥責令恢復原狀。例如,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等。
第二,財物罰。
①沒收違法所得。例如,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等。
②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例如,違法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等。
③責令賠償損失。例如,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造成損失的;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法作業等。
④追繳電費。例如,盜竊電能等。
⑤罰款。例如,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且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違法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盜竊電能等。
第三,處分型。
①警告。例如,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違法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等。
②行政處分。例如,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且情節嚴重的;違法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且情節嚴重的;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且情節嚴重的;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詢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尚不構成犯罪等。
在實施電力行政執法的過程中,必然會引發爭議,需要相應的爭議解決機制,如協商、調解、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申訴等。
第一,協商。協商即是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與行政相對人之間進行協商溝通,這種方式比較民主、和諧,有助于雙方長期合作。
第二,調解。調解需要有行政相對人認可的比較公道的第三方主持。在美國FERC,稽查人員通過非正式調查或正式調查,并經投訴人同意,可以由委員會任命爭議調解法官,選擇任意爭議解決程序來處理投訴事項,任意爭議解決程序是自愿選擇程序,通常有一名中立者輔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三,仲裁。某些情況下,可以依照約定選擇仲裁方式解決電力爭議。
第四,行政復議。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相對人可以對電力行政執法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復議。同時,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不合法,也可以依法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第五,行政訴訟。在英國,OFGEM在作出最終裁決時應考慮電力企業的陳述,若電力企業對裁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電力行政相對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電力管理部門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電力管理部門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第六,申訴。不服電力行政執法部門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等,可以依法提出申訴。
文章來源 I《中國電力企業管理》2014年第11期
責任編輯:仁德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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