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配額制大考卷 關于電網角色的分析
問題6 發電企業把可再生能源電力賣給電網后,證書就算同步賣給電網了還是證書可以單賣?這個問題可以說是本次配額制中最有爭議的問題,目
問題6. 發電企業把可再生能源電力賣給電網后,證書就算同步賣給電網了還是證書可以單賣?
這個問題可以說是本次配額制中最有爭議的問題,目前市場上出現2種聲音。
第一種是證書可以單賣。某五大集團在香港與投資人的溝通中表示,發電企業將可再生能源電力賣給電網之后,證書可以單賣。
第二種是不可以單賣。可再生能源電力賣電給電網之后,如果再單賣證書,配額的量要隨證書走,那么當地電網實現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納,但是配額算別人的。這種情況下如果電網想得到這部分證書,要額外付費,顯然電網難以接受這種安排。
根據聯盟的研究,我們認為最有可能的情景如下(僅為研究內容,具體情況等待能源局的正式政策):
情景一,已經正常領補貼的項目,發電之后,電網結算完全額電價(包括補貼部分),那么證書將轉給電網,作為電網完成配額的考核證明。總之,電網給補貼,證書就給電網。
情景二,還沒有進入補貼目錄的項目,發電之后,電網僅結算脫硫脫硝火電電價,那么發電公司證書保留在自己手中,可以自由賣出,然后在未來依然領取補貼。
情景三,還沒有進入補貼目錄的項目,發電之后,電量以雙邊協定價格賣給用電戶,如果在購電協議中明確證書轉給購電用戶,那么交易完成之后,證書轉給購電用戶,發電公司繼續等待補貼。如果購電協議沒有明確這塊,等同情景二,證書單賣,再領補貼。
現在看來,這個證書的制度可以在去補貼之后,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有一點額外的收益。同時設計一個制度讓已領到補貼的項目和未領補貼項目雙軌并一軌。對于未領到補貼的項目,可以額外賣證書的話,能夠減輕一點補貼拖欠的財務成本。但是,這種設計帶來另一個問題,即大量未領到補貼的項目額外賣掉證書,電網的任務又如何完成呢? 我們接下來繼續看。
問題7. 電網的任務是自己完成,還是督促購電方完成?
在討論電網任務如何完成之前,必須先明確電網在配額制體系里面,究竟是什么角色。
在配額制總則中,“第四條 各省級電網企業負責組織經營區域內的市場主體完成區域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指標,對本經營區域完成配額指標進行監測和評估。”從這條的字面意思很明顯的看出,各省電網的工作主要為督促、監督自己組織區域的市場主體來完成任務。
但是在第二章配額制定中,第七條“第七條 承擔配額義務的市場主體包括省級電網企業、其他各類配售電企業(含社會資本投資的增量配電網企業)、擁有自備電廠的工業企業、參與電力市場交易的直購電用戶等。”從這里看電網被算作市場主體的一員,要承擔任務。
那么回到上一次遺留問題,如果發電企業證書單賣給另一個用電企業了,這個配額指標毫無疑問就計入該用電企業,但同時算作該用電企業所在電網的配額完成指標,就能解決電網白干活的問題。舉例,如果發電企業在新疆,用電企業在山東,配額以購電協議的方式從新疆轉移山東,算山東電網的配額,也仍然算作整個電網完成的指標。
綜合看電網這塊,如果是整個單一電網內的消納,只要能夠保障可再生能源電力上網,是“肉爛在鍋里的”。唯一失去配額指標的情況就是,跨不同電網公司之間的這種證書采購。預計這種采購主要還是捆綁電力采購一起,單一采購證書的情況不會很多。
整體看下來,電網應該不能算作純粹的市場主體,至少我感覺純讓電網出錢買證書的可能性很小。鑒于目前還是征求意見稿,文件有些表達非常模糊,未來等待進一步明確吧。
作者彭澎,系中國新能源電力投融資聯盟秘書長,長期從事新能源領域的政策、市場、金融的深度研究。
原標題:能源局配額制大考卷(二),關于電網角色的分析

責任編輯:lix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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