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下半年直接交易流程及規則
一、交易電量安排
1、發電企業
參加下半年直接交易的發電企業包括全省擁有30萬千瓦及以上在役火電機組的發電企業,清江水布埡、隔河巖、高壩洲三個水電廠。
火電參與雙邊交易和掛牌交易,其中,掛牌交易量不少于50%。水電參與雙邊交易。
2、電力用戶
參加下半年直接交易的電力用戶包括《湖北省2017年電力直接交易公告(2017年第2號)》中已獲得準入資格的,但2017年度交易未成交企業,以及年度交易成交量低于申報量的60%的企業。
電力用戶申報電量原則上按年初公告的申報量(或剩余申報量)的50%計算,允許上浮5%。
二、交易時間安排
掛牌交易定于8月29日進行。其中上午為高新技術企業及屬戰略性新興產業的企業開設專場交易,交易序列名稱為“2017年下半年掛牌交易(高新專場)”;下午所有交易對象均可參與交易,交易序列名稱為“2017年下半年掛牌交易(所有用戶)”。交易時間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中間停止交易2小時。
雙邊交易定于8月30日上午9:00在電力交易平臺上開放交易,交易序列名稱為“2017年下半年雙邊交易”。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協商成交后,由發電企業在電力交易平臺上掛上成交意向數據,再由電力用戶確認,截止時間為8月30日17:00。
三、掛牌交易流程及規則說明
購售雙方掛牌交易是指購售雙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通過電力交易平臺終端,發布購售電量信息(掛牌),并自主選擇、認購電量(摘牌)。購售雙方均可掛牌摘牌,購電方只能摘售電方、售電方也只能摘購電方。具體事項說明如下:
1)交易量綱。本次電力直接交易涉及的量綱為:電量的量綱為千千瓦時(兆瓦時),電價的量綱為元/兆瓦時。
2)掛牌。購售雙方在規定交易時間內掛牌,即在電力交易平臺上的“掛牌區”根據各自買賣意愿錄入購電量、購電價(或者售電量、售電價)。掛牌電量最小單位為1000千千瓦時(兆瓦時),末位不保留小數。
電力用戶的掛牌電量不得大于申報電量。電量5億千瓦時及以下的電力用戶的掛牌電量必須為全部申報電量;5億千瓦時以上的電力用戶可以多次掛牌,一次掛牌不得少于5億,直到全部成交完為止。發電企業可以多次掛牌,掛牌電量不得低于申報電量的20%。
購售雙方一次只能掛一筆掛牌電量,成交后才可以再次掛牌。購售雙方必須先掛牌,才能進行摘牌操作,不掛牌則無法摘牌。
3)摘牌認購。購售雙方在規定交易時間內可以對多筆掛牌電量進行摘牌操作。摘牌操作需要先錄入電價,再確認摘牌(平臺需要校驗錄入的電價是否與掛牌的電價一致)。如果同一筆掛牌電量被多家摘牌,則按“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時間可精確到毫秒級。如有同時確認摘牌的情況,則雙方需要重新操作。
4)摘牌成交。購售雙方成交電量取各自掛牌電量的較小值,成交電價為被摘牌方的掛牌電價。已摘牌成交的電量電價由平臺進行鎖定,購售雙方均不得再行調整。
對電力用戶,每成交一筆電量,電力交易平臺自動計算下一次可掛牌電量。對發電企業,如累計成交電量與當前掛牌電量之和已超過直接交易電量上限(按本年度規定的直接交易容量與利用小時數上線計算),則平臺將給出提示。
5)掛牌調整。發電企業可以對未成交的掛牌電量、電價進行調整,電量只能調增且不得超過全部申報電量。電力用戶不得調整未成交的掛牌電量,但可以調整電價。購售雙方的每次調整時間以倒計時方式提醒,如果超過時間未確認則自動恢復到調整前狀態。每筆掛牌電量的調整次數限制在10次以內。調整期間,該筆掛牌電量無法被摘牌。如果摘牌方的摘牌動作和掛牌方的調整動作發生在同時,則優先摘牌操作。
6)在規定的掛牌(摘牌)成交時間結束,將開標認購成交結果。
7)交易雙方簽訂交易合同(購售電交易結果確認單)。
舉例說明:
售電方:A電廠(申報3億千瓦時),B電廠(申報4億千瓦時),C電廠(申報10億千瓦時)
購電方:甲用戶(申報0.8億千瓦時),乙用戶(申報0.9億千瓦時),丙用戶(申報1億千瓦時),丁用戶(申報2億千瓦時)。
規定時間開始后,A電廠掛牌3億千瓦時,電價0.370元;B電廠掛牌2億千瓦時,電價0.360元。甲用戶掛牌0.8億千瓦時,電價0.350元,乙用戶掛牌0.9億千瓦時,電價0.355元。
之后,B電廠認購乙用戶的掛牌電量,當場成交,則成交電量應為0.9億千瓦時,成交電價應為0.355元,B電廠的掛牌電量自動減少為1.1億千瓦時。
在這之后,丁用戶欲認購B電廠的掛牌電量,則必須先掛牌再認購。丁用戶掛牌2億千瓦時,價格0.355元,然后摘牌B電廠,當場成交,則成交電量應為1.1億千瓦時,成交電價應為0.360元。之后B電廠可繼續掛牌,丁用戶可繼續認購。
四、其他注意事項
1、電力交易平臺登錄地址為https://pmos.hb.sgcc.com.cn,用戶登錄需輸入帳號、密碼以及驗證碼,帳號密碼由交易中心統一發放。
2、用戶支付的終端電價由直接交易成交上網電價、電網輸配電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組成。
3、各電壓等級輸配電價標準均按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湖北電網2016年-2018年輸配電價的通知》(發改價格【2016】681號)執行。
4、直接交易用戶應和其他電力用戶一樣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按照國家規定標準交納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5、購售雙方和輸電方(國網湖北省電力公司)依據交易確認單和電力主管部門頒布的合同范本簽訂年度“三方”交易合同。交易電量須在合同中明確分月安排。“三方”交易合同作為交易計劃編制、執行和結算的依據。
6、本次電力直接交易執行時間為2017年7月1日至12月31日。
7、按照《國家發改委關于取消、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合理調整電價結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7]1152號)文件精神,“取消向發電企業征收的工業企業結構調整專項資金”,已簽訂的年度直接交易合同中騰出的電價空間,用于燃煤電廠同步提高上網電價,自2017年7月1日起執行。
8、參與直接交易的企業均應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財務獨立核算、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按照“同一法人申報、同一合同主體、同一結算主體”的原則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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