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供電企業對供應商破產違約法律風險的防范措施
供電企業的物資供應商破產違約,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為做好供應商破產違約法律風險防范,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本文從供電企業的角度對供應商破產違約法律風險進行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
(來源:電力法律人茶座 作者:梁捷)
破產違約所涉及的法律術語
根據《破產法》規定,債權是指在債務中權利主體具備的能夠要求義務主體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例如要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在供電企業的合同關系中,一方當事人(債權人)可以向對方當事人(債務人)請求給付標的物的權利,包括商品、軟件和服務等。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程序開始后負責債務人財產的管理、債權債務清理的事務性工作機構,可以是清算組、具備一定條件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自然人。依據《破產法》,管理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后的職能表現為依法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接管、清理、保管、運營以及必要的處分。《破產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值得注意的是,破產管理人也不是執行機關,因為在執行程序中破產管理人執行職務時是法院指定的“臨時機關”,負責債務人財產的管理、變價和分配,因法院指定而產生,隨著破產程序的終結而解散。此外,破產管理人執行管理、變價和分配破產財產的職能和后果,都源于《破產法》的特別規定。
在合同關系中,供電企業作為債權人,享有依據債權憑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以及更換破產管理人的建議權等權利。為確保供電企業作為債權人的權益最大化,供電企業應嚴格按照《破產法》相關規定及時申報債權并參與債權人會議行使法定權利。
對供應商破產違約風險的防范措施
加強梳理、排查潛在破產違約供應商
供電企業的合同承辦部門應密切跟蹤合同履行情況,提高履約風險識別能力,強化對潛在破產違約供應商的識別。供應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將其列為潛在破產違約供應商范疇,并重點關注:
1. 供應商出現規模性、連續性無法按期供貨或履約異常(現場服務不及時、技術支持不到位、產品質量下降等)的情況。
2. 供應商被采取司法強制措施,如財產保全、強制執行等。
3. 供應商中標標包數量較多、金額較大且其中部分標包出現履約異常等情形。
4. 供應商的上下游生產情況出現不良經營狀況,導致或者可能導致供應商受到影響的。
5. 供應商股東結構變化頻繁或出現重大變化,股權集中度過高的股東出現異常問題。
6. 供應商陷入生產經營負面輿論事件。
7. 市場、政策變化或不可抗力影響,如受環保、原材料上漲等影響,導致供應商被行政處罰,停工停產的。
8. 工商類網站查詢顯示供應商經營狀態為“非正常”狀態,例如經營異常、吊銷、清算等。
9. 采集分析供應商電力指標時發現供應商出現用電陡降、頻繁波動等情況。
出現供應商履約異常或供應商的其他債權人向供電企業主張權利等情形的,供電企業合同承辦部門應迅速摸排供應商實際經營狀況,收集相關證據并及時與供應鏈及法規管理部門溝通處理。為及時快速鎖定潛在破產違約供應商,合同承辦部門可通過以下方式開展排查:
1. 提高風險識別敏感度。日常合同履行過程中,應密切關注供應商是否出現無法依約按時按質供貨等履約異常情形,是否存在供應商的其他債權人向供電企業主張權利的情況,并通過物資合同履約風險防控系統對供應商整體評價進行綜合判斷。
2. 善用網絡檢索搜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中國執行信息公開網、巨潮資訊網及政府部門官網等網站查詢供應商主體信息、經營狀態、涉訴情況、業務信息、財產線索,以及供應商所在行業、經營所在地政府部門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了解供應商經營狀況。
3. 利用電力大數據排查。基于計量自動化系統用戶側電力數據監測,實時采集分析供應商電力指標進行評價。
4. 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可以考慮結合供應商的違約情況到現場進行實地考核,參觀供應商生產車間和經營場所,向職工及周邊企業、居民了解情況。
規范管理,強化物資
招評標及合同全過程管控科學合理設置投評標條件,選擇可靠供應商,進一步完善招標文件、投標資格及評標辦法,應充分考慮供應商征信報告、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等評分要素。
優化合同關鍵條款,優化物資合同標準文本相應條款,最大限度維護供電企業權益,防范風險。建議關注的條款如下:
1. 優化支付條款。合同付款條款應約定先供貨后付款,并明確約定賣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時買方有權相應扣除或拒付貨款。需要支付預付款的,應要求供應商提供預付款保函。
2. 明確履約保函條款。達到履約保函(銀行等金融機構保函)條件的合同,應按合同約定要求供應商必須提供且明確保函期限、金額。
3. 增加單方解除權條款。除法定解除權外,應合理設置約定解除權,特別是約定單方解除的情形。合同應約定供應商因破產等情形喪失履約能力時我方享有單方解除權,以及解約后的資料接管、損失賠償、責任分擔等問題。
嚴格依約履行,落實履約擔保
合同承辦人應嚴格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未收到相應貨物且驗收合格前不得提前付款。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落實履約保函條款,收到賣方提交的銀行等金融機構保函后方可履約,同時注意保函期限,期限屆滿前及時要求賣方重新提交有效保函。
加強履約跟蹤,積極采取防控措施
經排查發現供應商可能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明顯資不抵債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況,若供電企業負有先給付義務應及時正確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履行合同;及時通知供應商要求其提供足額擔保,就后續履約問題盡快簽訂補充協議;雙方互負債務的,及時做好債權債務抵銷;如供應商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供電企業應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并就供應商違約情形及時向其主張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 6 個月之內,債務人已經出現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時,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可能會被破產管理人申請撤銷清償行為并追回清償款項。為避免供電企業清償行為被認定為“個別清償”,承辦人應在排查發現供應商出現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的情況后立即果斷采取相應措施,及時啟動債權債務抵銷或債務追償工作,爭取時間,避免因供應商破產導致向供電企業的清償行為被撤銷,債權無法實現。
加強物資合同承辦人培訓,提高合同承辦能力
及時總結物資合同履約常見風險點,針對供應商可能出現的違約風險,開展合同承辦人專題培訓,強化“以案說法”,確保合同承辦人掌握合同法律法規基本知識,提高合同承辦人合同談判、履約風險識別、履約抗辯以及法律維權等綜合能力。
增強證據意識,注重履約過程證據保全
合同承辦人在履約過程中應當做好履約全過程資料收集和保全工作,收集的證據包括但不限于雙方簽訂的合同(補充、變更協議)、就履約事項溝通協商的往來函件(電子郵件、傳真、即時通訊軟件截屏)及會議紀要、供應商提供的履約保函、擔保登記證明 / 保證合同、我方付款憑證、供應商供貨情況相關單據、解除合同通知書等。履約過程證據須收集、留存原件材料,以便發生糾紛時可充分舉證。
及時維權,依法應對供應商破產
如供應商已被申請進入破產程序,供電企業應當依法爭取實現破產債權。合同承辦方收到法院的通知或在報紙上得知債務人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應及時上報供應鏈管理部門,并協同法規管理部門按照通知的債權申報時間、地點,準備好要求的材料進行債權申報。根據法律規定,債權申報的時間最短 30 天,最長 3 個月,故債權人應盡早地開始債權申報工作,同時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及時按照法定程序做好破產債權申報,對債權申報結果有異議應及時向法院提出債權確認要求。
二是積極參與債權人會議并行使法定權利。
三是視具體情況行使別除權、取回權、抵銷權,督促管理人向破產企業的債務人追索債權,以及追回破產企業被不當處置和侵占的財產。同時,注重破產終結后債權人的司法救濟途徑。
結語
面對供電企業供應商破產違約法律風險,供電企業應建立健全供應商違約風險防范長效機制。企業各相關部門應加強供應商破產違約法律風險防范。因違法違規,未履行或未正確履行職責,造成企業資產損失或其他嚴重不良后果的,未構成違法的,企業有關部門應在其職權范圍內,按照相關規章制度和程序調查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如何及時、合法規避風險,避免電力企業固定資產流失,確保推動電力企業穩步發展,仍任重而道遠。
本文作者為梁捷,就職于廣西電網公司。
文章來源:《廣西電業》2020年第6期,29-31頁。
責任編輯:張桂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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