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區域環境治理水平,司法如何著力?
泰州“天價”水污染環境公益訴訟案、南平破壞林地環境公益訴訟案,近年來,環境資源審判史上,不少載入史冊的案子都出自如今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所轄5省市。這一區域不僅經濟極具活力,也是環境資源保護的重鎮,如何平衡和處理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在這一區域尤為迫切。
新形勢下,新成立的第三巡回法庭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決策部署,在本部環境資源審判庭等部門指導、支持下,以案件審理為基點,以專業審判團隊建設為保障,以創新審判機制體制為動力,努力推動區域環境資源審判協作,為提升區域環境治理水平保駕護航。
去年受理涉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45件
“第三巡回法庭自成立時起,就將環境資源審判作為工作重心之一。” 4月18日,在“兩山”理論重要發源地——浙江省安吉縣首次召開的第三巡回法庭環境資源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副庭長、第三巡回法庭副庭長王旭光如是說。
201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在江蘇南京正式揭牌,主要審理江蘇、上海、浙江、福建、江西五省市范圍內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及刑事申訴案件等。
行政審判對于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也是第三巡回法庭工作的重中之重。這一點也可從數據上看出,王旭光介紹,2017年,第三巡回法庭共受理涉環境資源行政案件345件,審結218件;共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案件56件,審結52件;另外,還審理了涉及濫伐林木罪、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等部分環境資源刑事申訴案件。
環資案件具有高度專業技術性和公私法交織的復合性特點,第三巡回法庭成立以來,在總結巡回區法院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索在巡回法庭審判團隊模式下構建環資案件“三合一”專業化審判機制。
王旭光解釋,就是將第三巡回法庭受理的環境資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集中歸由具有環境資源審判經驗的主審法官團隊負責,并以之為中心根據案件審理需要隨機配置合議庭成員。“這是最高法繼在環境資源審判庭實行民事及部分行政案件‘二合一’審判機制之后,在該領域推出的又一項重要改革舉措。”
除了自身改革,第三巡回法庭還采取巡回審判、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指導地方實踐,統一重大、新類型環資案件的裁判尺度。
王旭光透露,在最高法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針對《“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中出現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三巡回法庭與江蘇高院在共同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一個關于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審理的指南,目前正在征求意見階段。
此外,2017年7月,第三巡回法庭在各巡回法庭中率先實現跨域立案工作在巡回區各級法院全覆蓋,努力做到讓信息多跑路,讓群眾少跑腿;對涉及環境污染、林權爭議等紛爭劇烈的案件,還要求承辦法官深入現場,實地協調,力爭實質性化解糾紛。
巡回區各法院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日益深化
第三巡回法庭所轄5省市法院一直以來是我國環境資源審判的重鎮。座談會上,5省市法院的相關負責人也介紹了各自的最新情況。從介紹看,總體上,2017年以來,巡回區各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進展順利。
專門機構和隊伍建設呈現良好發展態勢。江蘇、福建是全國最早設立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的省份之一,目前都已初步建立覆蓋全省三級法院,實行環境資源刑事、行政、民事案件“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的專門審判機構體系。上海、浙江、江西三省市雖然起步晚,但進步快。江西、浙江高院在2017年前后成立了環資庭,上海高院則指定了專門的合議庭。三省市已有部分中院和基層法院成立環資審判庭、審判團隊或者合議庭;尚未成立的,也大多指定了相應審判團隊或合議庭。
審判職能日益彰顯。江蘇法院積極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探索通過判決承擔責任方式和執行方式的創新,督促嚴重污染環境的企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浙江高院出臺《推進和規范“裁執分離”工作的紀要》《關于依法審理、執行環境資源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推進和規范環資非訴行政執行“裁執分離”機制。
審判體制機制改革日益深化。江蘇高院以流域、海域等生態功能區為單位集中管轄環資案件,福建高院推行設區市環資案件由一個城區法院集中管轄,上海高院實行由跨行政區劃法院集中管轄環資案件。
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穩步開展。從數據看,檢察機關正在超越社會組織成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主力軍。2017年以來,在巡回區法院新收的156件環境公益訴訟案件中,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僅有9件。從實踐看,江蘇法院已受理了江蘇省政府作為原告提起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兩件,已審結一件。
此外,還有諸多亮點。江蘇高院在全省推進環境資源公益基金制度,《關于建議〈徐州市環境保護公益金管理條例〉立法項目的報告》已納入徐州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計劃; 上海高院高度重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將其納入重點推進工作范疇;浙江高院邀請相關行政機關等,共同研究統一案件證據標準、法律適用和辦案程序等執法尺度,對重大疑難法律問題進行會商;福建高院重點針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薄弱環節,及時發出司法建議,防范和堵塞監管漏洞;江西高院在環境污染侵權糾紛案件中,積極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和“高度蓋然性”原則,充分保護被侵權人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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